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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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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7-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2017-043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的间接股东变更,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近日,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China Grand Automotive (Mauritius) Limited(以下简称“CGAML”)的通知,CGAML的间接股东Haitong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II Limited(以下简称“HINE”)与其另一间接股东Huge Auto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HAIHL”)已于2017年9月1日签署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同日,HAIHL的股东Haito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海通控股”)、Huge Group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瑞泰集团”)之间也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交易前HINE与HAIHL分别持有China Grand Automotive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CGA Cayman”)34.61%和65.39%的股权,CGA Cayman持有CGAML100%的股权。瑞泰集团与海通控股分别持有HAIHL72.68%和27.32%的股权。根据协议约定,HINE将其持有的CGA Cayman 34.61%的股权转让给HAIHL,使HAIHL持有的CGA Cayman的股权比例增至100%;同时,海通控股将其持有的HAIHL 27.32%的股权转让给瑞泰集团,使瑞泰集团持有的HAIHL股权比例增至100%。本次交易实施后,HAIHL将通过CGA Cayman间接持有CGAML100%的股权;瑞泰集团在CGA Cayman中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将增加至100%,并将通过CGA Cayman间接持有CGAML100%的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海通控股和HINE以及瑞泰集团和HAIHL,其中海通控股和HINE需公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瑞泰集团和HAIHL需公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情请参阅2017年9月2日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境外股权交易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持股情况如下图所示:

境外股权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拥有权益的持股情况如下图所示:

境外股权交易完成后,CGAML仍然持有本公司27.47%的股份,CGA Cayman仍然持有CGAML100%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海通控股和HINE的基本情况

(1)海通控股

(2)HINE

2、瑞泰集团和HAIHL的基本情况

(1)瑞泰集团

(2)HAIHL(境外股权交易完成后)-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权益变动未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按照相关规定,本公司代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日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广汇汽车

股票代码: 600297

信息披露义务人: Haito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注册地址: 香港上环德辅道中李宝椿大厦22楼

通讯地址: 香港上环德辅道中李宝椿大厦22楼

权益变动性质: 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 Haitong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II Limited

注册地址: 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通讯地址: 香港上环德辅道中189号李宝椿大厦22楼

权益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2017年9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Haito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1、基本情况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Haitong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II Limited

1、基本情况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海通控股为Haitong New Energy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的规定,海通控股与Haitong New Energy构成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Haitong New Energy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海通控股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未来变动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境外股权交易的实施而导致的结果。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减少至零,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再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一)境外股权交易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持股情况

境外股权交易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持股情况如下图所示: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境外股权交易已于2017年9月1日签署相关协议,并将于近期完成交割;

2、境外股权交易完成后:(1)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Haitong New Energy不再持有CGA Cayman的任何已发行股份;(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海通控股不再持有Huge Auto Investment的任何已发行股份,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海通控股在CGA Cayman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减少至零;(3)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CGA Cayman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减少至零,相应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也减少至零;

3、境外股权交易完成后:(1)瑞泰集团将持有Huge Auto Investment100%股权;(2) Huge Auto Investment将持有CGA Cayman100%股权;(3)综上,瑞泰集团在CGA Cayman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为100%,间接持有CGAML100%股权,相应地,瑞泰集团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为27.47%。境外股权交易完成后的持股情况如下图所示: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因境外股权交易的实施而导致的结果。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间接方式转让。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结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减少至零。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安排,CGAML就其因重大资产重组而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股票,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要求,同意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锁定期”。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CGAML持有的上市公司1,963,967,413股限售流通股股票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广汇汽车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Haito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Haitong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II Limited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Haito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2、 Haitong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II Limited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 Haito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4、 Haitong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II Limited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5、 境外股权交易所涉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上述文件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上海证券交易所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Haito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信息披露义务人:Haitong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II Limited

信息披露义务人:Haito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信息披露义务人:Haitong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II Limited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广汇汽车

股票代码: 600297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Hug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注册地址: 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1号康宏广场6楼601室

通讯地址: Unit 601, 6/F, Greenfield Tower, Concordia Plaza, 1 Science Museum Road, TsimShaTsui, Kowloon, Hong Kong

权益变动性质: 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Huge Auto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注册地址: CommerceHouse, Wickhams Cay 1, P.O. Box 3140,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VG1110

通讯地址: 22/F, Li Po Chun Chambers, 189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权益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2017年9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信息披露的原因是境外股权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将变为27.47%,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将变为27.47%。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瑞泰集团的基本情况

(二)Huge Auto Investment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控股、参股子公司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瑞泰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国民控股为瑞泰集团的控股股东,黄楚生先生为瑞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2、境外股权交易完成前,海通控股持有Huge Auto Investment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7.32%,瑞泰集团持有Huge Auto Investment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2.68%;境外股权交易完成后,瑞泰集团持有Huge Auto Investment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0%,Huge Auto Investment为瑞泰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其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境外股权交易完成后,瑞泰集团为Huge Auto Investment的控股股东,黄楚生先生为Huge Auto Investment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的主要企业及业务

境外股权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的控股股东为国民控股,其所投资的核心企业基本信息如下:

境外股权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的控股股东为瑞泰集团,其所投资的核心企业基本信息如下:

境外股权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黄楚生先生,其所投资的核心企业基本信息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介

境外股权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的控股股东为国民控股,其基本情况如下:

境外股权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黄楚生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

瑞泰集团的主要业务为投资,其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如下:

币种:港元

Huge Auto Investment的主要业务为投资,其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如下:

币种:港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在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情况如下:

(一)瑞泰集团

(二)Huge Auto Investment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民控股及黄楚生先生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民控股及黄楚生先生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境外股权交易的实施而导致的结果。本次权益变动后,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违反关于锁定期的承诺对外转让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7年8月28日,瑞泰集团的唯一董事作出决定,批准关于境外股权交易的《融资契据(Funding Deed)》及《终止函(Termination Letter)》;2017年8月28日,瑞泰集团的唯一股东作出决定,批准关于境外股权交易的《融资契据(Funding Deed)》及《终止函(Termination Letter)》。

2017年8月28日,Huge Auto Investment的全体董事作出决议,批准关于境外股权交易的《融资契据(Funding Deed)》。

2017年9月1日,瑞泰集团与相关方签署了《融资契据(Funding Deed)》及《终止函(Termination Letter)》。2017年9月1日,Huge Auto Investment与相关方签署了《融资契据(Funding Deed)》。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一)境外股权交易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1、瑞泰集团持有Huge Auto Investment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72.68%;

2、Huge Auto Investment持有CGA Cayman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65.39%;

3、因此,瑞泰集团在CGA Cayman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约为47.53%;

4、CGA Cayman持有CGAML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0%;

5、因此,瑞泰集团在CGAML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约为47.53%,Huge Auto Investment在CGAML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约为65.39%;

6、CGAML持有上市公司1,963,967,413股限售流通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7.47%,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

7、因此,瑞泰集团通过Huge Auto Investment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约为13.06%,Huge Auto Investment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约为17.96%。

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境外股权交易已于2017年9月1日签署相关协议,并将于近期完成交割;

2、境外股权交易完成后:Huge Auto Investment持有CGA Cayman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0%;

3、境外股权交易完成后:瑞泰集团持有Huge Auto Investment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0%;

4、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CGA Cayman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均为100%,间接持有CGAML已发行股份的100%,相应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均为27.47%。

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因境外股权交易的实施而导致的结果。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间接方式转让。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结果:瑞泰集团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将变为27.47%,Huge Auto Investment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将变为27.4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安排,CGAML就其因重大资产重组而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股票,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要求,同意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锁定期”。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CGAML持有的上市公司1,963,967,413股限售流通股股票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资金总额为港币2,005,000,000元,将根据关于境外股权交易的《融资契据(Funding Deed)》及《终止函(Termination Letter)》的相关约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

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境外股权交易的对价均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改变广汇汽车主营业务或者对广汇汽车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将其名下资产和业务注入上市公司的计划,亦没有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与上市公司进行其他拟购买、置换或资产注入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下一次董事会召开时提议更换一名董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的选举。

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上市公司自身经营发展需要所进行修改的除外。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仍然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如下: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和机构独立:

(一)资产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产将与上市公司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资金或资产被信息披露义务人占用的情形;

(二)人员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将与上市公司的体系相互独立。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主要负责人不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处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三)财务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会计部门、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将与上市公司的制度和体系相互独立,不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确保不聘请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处任职;

(四)机构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组织机构将与上市公司的机构互相独立,以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除正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上市公司将继续独立经营,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国民控股目前从事的主要业务是投资。上市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汽车及配件销售、二手车销售、汽车维修、汽车保险代理、汽车及配件进出口的项目开发;汽车装饰装潢、汽车租赁、汽车信息咨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民控股及黄楚生先生实际并未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二)关联交易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民控股及黄楚生先生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且就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亦未有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广汇汽车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广汇汽车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瑞泰集团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状况如下:

币种:港元

(二)Huge Auto Investment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如下:

币种:港元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Hug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Huge Auto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国民控股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名单及身份证明;

3、 《融资契据(Funding Deed)》及《终止函(Termination Letter)》;

4、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5、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

6、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司及公司董事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声明;

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8、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9、 交易进程备忘录(开始接触、进入实质洽谈等时点和情况)。

二、上述文件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上海证券交易所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Hug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信息披露义务人:Huge Auto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信息披露义务人:Hug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信息披露义务人:Huge Auto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