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4日

查看其他日期

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7-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9月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此处基金主代码指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6)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为:单笔申购、赎回申请的份数为1份或其整数倍。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除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3)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3申购和赎回费率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7年9月7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7年7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上的《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88,021-31089000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