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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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7-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农业 公告编号:2017-108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解除限售数量为3,938,437,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1.80%。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09月06日。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及股本情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01月21日下发的《关于核准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5号)核准,同意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康农业”)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28,140,000股新股。公司向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28,140,000股。

注: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康实业有限公司原名吉隆厚康实业有限公司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汇实业有限公司原名吉隆和汇实业有限公司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晶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名吉隆县晶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林芝市巴宜区山丘咨询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宜众通达广告有限公司

上述股份已于2014年04月0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246,720,000股增加至874,860,000股。

2、公司分别于2014年04月13日和2014年05月0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74,86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分红前公司总股本为874,860,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312,290,000股。

公司分别于2014年08月26日和2014年9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12,29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312,290,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2,887,038,000股。

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24日和2016年5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887,038,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股。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2,887,038,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5,485,372,200股。

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公司总股本增至5,485,372,200股,公司向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628,140,000股增至3,938,437,800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汇实业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晶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兰月生物科技中心(普通合伙)、益阳晶鑫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刘红波、上海凯威创业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林芝市巴宜区山丘咨询有限公司承诺:1)本次参与认购大康农业非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大康牧业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也未与大康农业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收购资金来源不存在违法情形;2)本次认购的股份自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2、经核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追加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7年09月06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938,437,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1.8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十名。

4、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本次限售股份解禁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康农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限售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大康农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大康农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