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9月4日

查看其他日期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剑飞夫妇,即秦剑飞、周莉,其子秦臻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2)其三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诸葛国民、王明新、赵庆福、姚发祥、范庆吉、梁延飞、盛德发展、中瑞国信、中钰泰山、中合供销、慧远投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上述承诺的基础之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剑飞夫妇,即秦剑飞、周莉,其子秦臻,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诸葛国民、王明新、赵庆福、姚发祥、范庆吉、梁延飞承诺:(1)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自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在其或其近亲属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自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或其亲属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4、在上述承诺的基础之上,盛德发展承诺:(1)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自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自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其上年末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为30,041.91万元(合并报表口径)和29,570.42万元(母公司报表口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所形成的滚存利润,由新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依所持股比例共享。

三、股价稳定预案

2015年5月11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按市场价格回购,一年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如届时公司上一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低于5,000万元,则以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为准);公司回购的股份应予以注销。

当公司触及前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稳定股价的相关决议,再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在公司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开始实施回购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应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当公司实施完毕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未决定实施股份回购或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在公司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应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自公告之日起,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计划增持股份数量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果届时公司市值低于5亿元人民币,则以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为准)。

控股股东如未按照本预案履行上述事项,则稳定股价期间归属于控股股东的当年公司现金分红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控股股东不得否决该期间内有关公司分红方案的议案,同时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既有锁定期基础上延长锁定期一年。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控股股东实施完毕增持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次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应不少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且累计一年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高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10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在公司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的3个交易日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应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自公告之日起,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且稳定股价期间归属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年公司现金分红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持续措施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

四、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秦剑飞、周莉、诸葛国民分别出具了《承诺函》,其所持三联药业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没有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盛德发展出具了《承诺函》,其所持三联药业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第一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第二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剩余股份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盛德发展减持所持有的三联药业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转让方式可采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减持三联药业股份前,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承诺,如未按上述程序履行的,将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五、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带来的风险

自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11月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至今,全国主要省市基本药物采购已基本实现了以省市为单位的招投标制度,具体实施中以安徽模式著称的“双信封”的招标制度为主。“双信封”的模式综合考虑经济技术标(企业规模、配送能力、市场信誉、GSP、GMP认证情况等)和商务标(价格因素)。实践中,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的权重各有不同。目前,多个省份陆续推出了“带量采购、联合采购”等改良的“双信封”形式,以及谈判采购、直接挂网采购等药品集中采购方式。

上述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实施将给公司带来充分发挥规模和成本优势、在中标区域大幅提升产品销量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公司也面临中标价格下降导致产品售价下调,以及原中标区域落标,公司在该区域内的销售数量下降的风险。

2、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对药品零售指导价进行管理。2011年至今,国家发改委多次对药品下达调价通知,药品零售指导价格呈现下降趋势。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健全以及以“价格”为重要参考的药物集中采购政策的广泛施行,药品中标价格亦逐步下降。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同时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201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如未来各地的招标政策仍以低价格作为重要参数,药品价格整体将继续下降。公司产品价格亦存在下降的可能。

尽管公司将通过优化产品结构、整合销售渠道、开发新产品、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等措施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但若产品价格持续大幅下调,公司毛利率和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3、业务合作的风险

为充分利用社会医药研究资源,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提高公司的资产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采取了与四环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天行健医药有限公司等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方”)展开业务合作的方式开发药品,即由合作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支持,公司申请取得新药证书和产品批件,采取由公司独家生产,合作方或合作方指定第三方下发订单且独家或联合包销的运作方式。虽然公司与合作方的业务自合作以来开展顺利,未曾发生过纠纷,但仍存在合作方违反协议终止合作,影响公司向市场提供合作产品,降低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

4、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大幅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项目建设和实施周期,在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公司利润增长在短期内不会与总股本和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下降,存在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5、产品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前五大自有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42,101.68万元、45,453.10万元、48,810.77万元和25,514.01万元,占公司自有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21%、91.99%、91.18%和90.39%,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78%、62.95%、64.15%和66.80%。公司前五大自有产品的销售毛利分别为24,640.12万元、29,226.53万元、32,216.46万元和16,954.82万元。占公司自有产品销售毛利的比例分别为94.32%、96.50%、97.38%和97.07%,占公司综合毛利的比例分别为62.53%、65.51%、68.43%和70.87%。

如果公司销售额前五大自有产品的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且公司其他现有产品及新产品尚未形成规模,将对公司的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存在产品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六、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承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的变动趋势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8,152.14万元、72,201.66万元、76,087.21万元和38,195.0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的净利润(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13,024.44万元、15,788.86万元、16,594.66万元和7,533.30万元。营业收入和扣非后净利润持续增长。在未来的经营活动中,公司仍有望保持平稳增长的趋势。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5,276.67万股。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当年,公司加权平均股票数量将会增加,可能引起当年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每股收益。公司已经就填补即期回报摊薄事宜制定了应对措施并将严格执行。

上述分析涉及的测算系在公司合理规划基础上做出,仅用以说明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并可能因市场环境等主客观原因与实际经营结果产生偏差,进而影响到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每股收益变动趋势。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需要较大的资本投入。公司经过20余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一定优势,但由于融资渠道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投入有限,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和融资规模较小的现状,与公司扩大经营活动需要长期资本大量投入之间形成较大矛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将按轻重缓急投资于医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完成后,将从生产、研发与销售三个方面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能够促使公司实现扩产增效,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研发实力,提升制药技术水平及自主创新能力;拓展营销网络,助力业务发展;增加净资产规模,降低财务风险。

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从事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没有发生过变更。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具有多年的药品生产和企业管理经验,且经过上市辅导培训及考试验收,熟悉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总额持续增长,资产质量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公司已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要求。

因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相关资源的储备情况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化学药品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展开。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有较好的储备基础。在人员储备方面,公司自成立以来已经凝聚了一批专门从事药品研发、生产、销售和管理方面的人才。在技术方面,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已取得多项技术成果。在市场方面,公司已在全国建立了营销网络,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营销队伍。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四)填补回报的措施

公司现有业务运行状况良好,主营业务收入呈持续增长趋势,营业利润逐年升高。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详见本招股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

为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公司经营面临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公司计划采取以下措施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1、积极实施业务发展计划,逐步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已根据市场环境、行业发展阶段以及企业发展情况,制定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力争实现销售收入和净利润的快速增长。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制定了近期发展计划,包括市场开发及网络营销建设计划、研发计划、产能扩张计划、品牌发展计划和人力资源培养计划等。通过积极实施业务发展计划、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盈利水平,填补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2、积极稳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保证专款专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争取募投项目尽早完成并实现预期效益,提升公司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3、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平衡各业务条线的协同发展关系,优化公司业务流程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填补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履行填补回报措施做出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公司已在合理规划基础上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的测算,并充分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相关资源储备情况。同时,公司已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并披露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七、缴纳与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相关的税收优惠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前身三联有限系于1996年6月21日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于2011年7月办理了转为内资企业的手续。自成立至变更为内资企业之间,三联有限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依法享受了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等与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相关的税收优惠。三联有限变更为内资企业之前,当时的外方股东迅诚国际(持有三联有限32.70%股权)已于2005年3月4日宣告解散,但直到2011年7月,公司才办理了将原迅诚国际所持三联有限股权变更至秦剑飞夫妇名下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就三联有限外商投资企业身份事项,2014年7月25日,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出具函件(哈投资函[2014]84号)认定“哈尔滨三联药业有限公司自1995年11月23日经我局批准设立至2011年7月28日批准股权转让变更为内资企业期间,一直为外商投资企业”。2015年7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出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的批复》(黑政函[2015]88号),确认公司在2011年7月28日以前为外商投资企业。此外,公司于1996年至2011年期间通过了外商投资企业历年联合年检。2017年4月12日,就发行人在2005年至2011年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出具专项意见认定“三联公司自2005年3月4日至2011年7月28日期间仍为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2014年10月20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说明》认为 “自1996年设立至2014年9月30日,哈尔滨三联药业有限公司/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2015年7月15日,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了《证明》,自2012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2017年4月12日,就发行人1996年设立至2011年7月28日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专项意见认定“三联有限具备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条件,其自1996年设立至2011年7月28日期间,所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2015年5月1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果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历年所享受税收优惠未来被主管税务部门依法不予以认可而导致被主管税务部门追缴,本人将以连带责任方式无偿全额承担公司被要求追缴的相应金额的税款,如果公司因为税收优惠被追缴事项遭受其他经济损失,本人将以连带责任方式无偿向公司全额补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为了进一步维护未来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28日和2017年5月2日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于享受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期间已经享受的与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相关的税收优惠,并自愿缴纳相关税款。2017年5月3日,公司向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家税务局申报并缴纳了相关税款,金额为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下转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