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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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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大股东业绩承诺补偿款的公告

2017-09-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月26日,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投资”)等46名交易对象持有的五家标的公司股权(德善小贷55.83%股权、德信担保100.00%股权、德润租赁 60.75%股权、德合典当 68.86%股权及德众金融67.50%股权),并与交易对象签署了《资产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标的资产交易总价格为168,289.39万元。同时,本公司与新力投资签订了《业绩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新力投资承诺,标的资产2015年—2017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1.9亿元、2.4亿元、3.1亿元。双方同意,若标的资产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当年)每年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业绩补偿协议新力投资承诺的净利润数,则新力投资应向本公司做出补偿。

一、业绩补偿的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1)若标的资产每年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新力投资承诺的净利润,则新力投资应向本公司做出现金补偿。现金补偿公式为:补偿的现金=(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三年补偿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之和×新力投资资产转让款-已补偿现金数。

(2)新力投资在收到本公司要求支付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补偿的现金支付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3)补偿期内新力投资向本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累积额以新力投资从本次交易获得的转让款为限。

(4)补偿期内如果出现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事件,该等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及政府行为)、涉及目标公司经营方面的国家或地方重大政策调整,导致新力投资无法实现对有关净利润的承诺,则本公司将豁免新力投资承担相应的业绩补偿款,具体豁免数额由本公司和新力投资双方协商确定。

二、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本公司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出具了会专字[2017]4735号和会专字[2017]4736号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对标的资产2015年度和2016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与新力投资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了单独披露,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现金补偿公式:补偿的现金=(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三年补偿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之和×新力投资资产转让款-已补偿现金数。2015年度,新力投资需补偿给本公司3687.08万元;2016年,度新力投资需补偿给本公司3132.68万元,合计共需补偿6819.76万元。

2017年9月4日,本公司已收到新力投资的业绩补偿款6819.76万元。至此,新力投资遵照协议约定,已经履行完毕了2015年度和2016年度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 月5日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2017-078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大股东业绩承诺补偿款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