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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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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7-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神雾节能 证券代码:000820 公告编号:2017-062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66,711,0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7%;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9月8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一)首次取得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前身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股份”)2012年进行破产重整。

2012年5月22日,锦州中院根据金城股份债权人的申请,作出《民事裁定 书》(【2012】锦民一破字第 00015-3号),裁定准许金城股份进行重整。

2012年10月15日,锦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2】锦民一破字第00015-5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金城股份第一大股东鑫天纸业按照 30%的比例让渡其持有的金城股份股票,其他股东按照22%的比例让渡其持有的金城股份股票(以下称“让渡股票”),共计让渡约6,678.69 万股;上述让渡股票全部由重组方,即朱祖国、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有条件受让。

2012年10月26日朱祖国、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同参与金城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上述一致行动人受让金城股份6,677.9709万股,其中高万峰受让4,002.8879万股,曹雅群受让1,571.476万股,张寿清受让1,103.607万股。

2012年11月23日,锦州中院出具【2012】锦民一破字第00015-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金城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本次重整完成后,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金城股份的股份情况如下:

(二)金城股份恢复上市后相关股东的股权调整情况

2013年6月,根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3)烟执字地213号、(20113)烟执字第211号裁定,高万峰将所持金城股份的922.6625万股限售流通股划转到曹雅群名下。

2015年12月,根据衡阳中院司法【2015】衡中法执字第9号裁定,高万峰将所持有的金城股份剩余的3,080.2254万股限售流通股司法划转至文菁华名下。文菁华于2015年11月25日出具《确认函》,确认函中承诺继续履行此前高万峰与其他一致行动人签订的协议,继续延长受让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直至新的资产注入金城股份完成后方可解除。

经上述股权调整后,相关股东持有金城股份的股份情况如下:

(三)本次限售股份的锁定情况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承诺,其受让的股票自受让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在该等股票之上设置质押担保等任何权利负担。如果朱祖国承诺的相关资产注入未能完成,则相应延长其受让股票的锁定期安排,直至朱祖国或是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提出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实施完毕。如果证券监管机关对锁定期另有要求,则依照证券监管机关要求执行。同时,在高万峰持有的上市公司30,802,254股限售流通股过户至文菁华名下后,文菁华于2015年11月25日出具《确认函》,确认函中承诺继续履行此前高万峰与其他一致行动人签订的协议,继续延长受让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直至新的资产注入金城股份完成后方可解除。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9月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6,711,0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47%。

3、具体股东及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注:上表所述三位股东共计持有66,779,709股的限售流通股,其中66,711,069股为首发后限售股份,68,640股为首发前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的66,711,069股,均为首发后限售股份。 )

三、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四、解除限售股东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注:根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相关主体重组承诺变更履行的议案》,同意对朱祖国的资产注入承诺予以豁免,并以此作为公司本次重组实施的前提条件,该等豁免于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生效。如本次重组未获通过,则朱祖国等应当继续履行重整计划承诺,直至公司新的资产注入完成后方可解除。上市公司于2016年8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79号),根据豁免条件,上述第5项、第6项承诺豁免生效。)

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其他相关承诺均已履行或豁免,公司未发现相关股东有违反承诺事项或不履行承诺情形发生。

五、其他事项

1、经核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我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我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提出解除限售申请时,同时做出以下承诺:

(1)承诺继续履行与其他一致行动人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直至本人不再持有神雾节能股份之日终止;

(2)承诺在解除限售工作完成后,作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一致行动人股东之一,将会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建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对5%以上大股东的要求进行合规减持,同时积极配合公司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3)承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在遵守上述第(2)条对减持数量承诺的情况下,与其他两位一致行动人以相同比例同步减持各自所持股份。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承诺函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