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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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乐清市翁垟镇后西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9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华股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意华集团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献孟、方建斌、蒋友安、方建文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本公司/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陈献孟、方建斌、蒋友安、方建文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陈琦、陈琼娜、陈孟杰、郑巨秀、蔡胜才、方丽君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郑巨秀作为公司的董事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其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持有或通过意华集团或上海润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朱松平、李振松、蒋甘雨、蒋新荣、王黎莉、李辉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上海润鼎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爱仕达集团、温元投资及其余18名自然人股东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股份;本公司/企业/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发行人2016年4月8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议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股价稳定的措施和启动条件
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几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意华集团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上简称“启动条件”)时,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或回购的相关义务。
除启动条件具备时应当采取的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外,本公司也将视需要选择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薪酬、奖金、津贴,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选择顺序和法律程序
1、公司应当综合启动条件达到时的具体情形并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按照下列顺序决定具体采取的措施: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选择:(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以及与公司控股股东等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由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启动具体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
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在每一自然年度,本公司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不超过一次。
(三)公司采取的回购股票措施
1、公司将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再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议案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3、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以市场价格回购,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货币资金金额:(1)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
5、回购公告作出之日后至回购计划正式实施前,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回购计划。
(四)控股股东采取的股价稳定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公司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公告的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至少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
(1)通过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2、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启动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增持公告作出之日后,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五)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式实施完毕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其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六)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价稳定措施预案,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预案所规定的公告义务应在交易日履行,如遇非交易日,则相应推迟至下一个交易日。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前述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有关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股份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但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本人公开发售及转让的股份,股票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
3、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除独立董事之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发行人独立董事承诺: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意华集团和上海润鼎,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发行人控股股东意华集团承诺: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本公司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的20%,且不会导致本公司失去控股地位。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3月6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发行人股东上海润鼎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本企业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减持计划如下:(1)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除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持有的部分不得转让的外,可以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公司全部股份。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2)如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的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3月6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实施减持时,本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4)本企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减持所持公司的股份。
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如若不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发放其当年的奖金、津贴,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从其应得劳务报酬中扣除;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若不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公司的部分;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若不能履行关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若本公司/本人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实现的滚存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
根据发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的分红规划如下:
(一)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和公司所处的阶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状况、本次发行融资等情况的基础上,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在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法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每年向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如果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稳定增长,则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的增幅将至少与净利润增长幅度保持一致。同时,按照公司章程约定,董事、监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分配股票股利的提案,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公司还可以进行股票股利的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应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和调整,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外部经济环境、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预计重大投资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提出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本公司上市后具体的股利分配政策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之“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8,000万股,本次拟发行2,667万股。鉴于连接器行业为充分竞争行业,产品类别众多,行业特性使得价格整体呈波动下降趋势,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在短期内难以全部产生效益,因此本次发行在2017年度完成后,将使得公司2017年度的每股收益较上一年度稍低,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为降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就确保本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此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别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尽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上述承诺,公司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事宜,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及填补回报措施”。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及填补回报措施已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发行人制定了具体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
九、其他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同业竞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控股股东意华集团,实际控制人陈献孟、方建斌、蒋友安、方建文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润鼎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2016年4月15日,陈献孟、方建斌、蒋友安、方建文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于业务与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2、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本人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与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如本人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从事的业务与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有竞争,则本人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实施否决权。
4、不向其他业务与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5、如果未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本人将本着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优先的原则与意华股份协商解决。
6、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意华股份,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意华股份及其全体股东利益和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受损害。
7、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意华股份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人不再是意华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终止。
2016年4月15日,意华集团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于业务与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2、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本公司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与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如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从事的业务与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有竞争,则本公司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实施否决权。
4、不向其他业务与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5、如果未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将本着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优先的原则与意华股份协商解决。
6、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意华股份,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意华股份及其全体股东利益和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受损害。
7、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意华股份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本承诺函自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公司不再是意华股份的控股股东之日终止。
2016年4月15日,上海润鼎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于业务与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2、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本企业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与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如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从事的业务与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有竞争,则本公司将作为意华股份的主要股东对此等事项实施否决权。
4、不向其他业务与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5、如果未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本企业将本着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优先的原则与意华股份协商解决。
6、如本企业或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企业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意华股份,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意华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意华股份及其全体股东利益和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受损害。
7、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意华股份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本承诺函自本企业及其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企业不再是意华股份的主要股东之日终止。
(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报告期内采取了多项措施规范关联交易,主要措施包括:(1)通过多次股权收购及资产重组,丰富了产品种类,完善了接插件研发生产的业务体系,实现了业务协同效应,并消除了同业竞争,减少了关联交易。(2)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了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系统,人员、财务、资产与股东严格分开;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的批准程序,股东大会决策时关联股东回避。(3)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交易原则合理定价,并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
控股股东意华集团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意华集团承诺,意华集团及意华集团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意华集团或意华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意华集团或意华集团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4)保证将依照发行人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发行人除意华集团之外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6)上述承诺在其对发行人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实际控制人陈献孟、方建斌、蒋友安、方建文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4)保证将依照发行人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6)上述承诺在其对发行人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意华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陈献孟、方建斌、蒋友安、方建文作出关于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如果因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在发行上市日前未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失,其将全额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若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其自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现金分红直至履行相应承诺时为止。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部分自有房产瑕疵风险的承诺
截至2017年7月末,发行人本部及其子公司位于温州和东莞的部分房产由于历史原因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面积合计19,582.00平方米,占发行人自有房产总面积的10.89% 。
若上述房产被强制拆迁,发行人部分经营场所将面临搬迁,将会一次性产生直接财产损失及搬迁费用约450万元左右,未来每年持续新增租赁费用约122万元左右,短期内可能对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生产能力、生产效率、交货时间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就公司存在的部分房屋未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献孟、方建斌、蒋友安、方建文已作出承诺,若该等临时建筑物因责令拆除等原因而导致的费用开支及相关损失,以及公司因此受到的有权部门的罚款,均由其全额予以承担,以最大限度减小上述临时建筑物拆除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 1540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667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266.7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网上发行数量为2,400.3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00%,发行价格为20.68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7] 55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股票简称“意华股份”,股票代码“002897”;本次公开发行的2,667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9月7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9月7日
(三)股票简称:意华股份
(四)股票代码:002897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667.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667.00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2,667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7年9月7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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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Wenzhou Yihua Connector Co., Ltd.
(三)注册资本:8,000.00万元(发行前),10,667.00万元(发行后)
(四)法定代表人:陈献孟
(五)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3日,于2012年12月1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六)住所:浙江省乐清市翁垟镇后西工业区
(七)经营范围:接插件、接插件端子、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镀加工(另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C1地块;乐清市翁垟街道创新创业园区A地块)。
(八)主营业务:连接器及其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九)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为C39)
(十)邮政编码:325606
(十一)电话号码:(0577)62822220
(十二)传真号码:(0577)62822220
(十三)电子邮箱:ir@czt.com.cn
(十四)公司网址:http://www.czt.cn
(十五)董事会秘书:李辉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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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意华集团。本次发行前,意华集团持有本公司股权比例为63.3085%。
成立时间:2004年5月19日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9,158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62515959H
注册地址及主要经营地址:乐清经济开发区乐商创业园K幢楼第1-6层
法定代表人:方建文
经营范围:塑料件、模具、特种劳动防护面罩、口罩、金属件制造、加工、销售(不含冶炼、酸洗);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产品信息技术咨询。(另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乐清市翁垟街道创新创业园区内(后盐、后桥村))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意华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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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及一期,意华集团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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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陈献孟、方建斌、蒋友安、方建文。
本次发行前,陈献孟、方建斌、蒋友安和方建文分别直接并间接通过意华集团持有发行人13.3751%、13.3429%、12.5284%和11.3444%的股份,4人合计持有发行人50.5908%的股份,且均为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主要成员,推动了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和规范运作,并于2010年7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公司决策过程中采取一致行动,在可预测的将来仍将保持一致行动,以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2017年7月13日,四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如四名实际控制人对有关经营决策持不同意见时,各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统一意见并一致行使表决权;如就该等拟表决议案意见各不相同,无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统一意见,则实际控制人各方应以单一自然人大股东陈献孟的意见为准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各方将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责任,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以任何理由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陈献孟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5年1月出生,大专学历。陈献孟先生1996年8月至今任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董事长, 2002年10月至今任乐清市英华学校董事长,2004年5月至今任意华集团董事,1995年12月至今任意华有限及本公司董事长,2008年7月至2015年9月任苏州意华电工董事长, 2010年9月至今任意华国际贸易董事长,2013年5月至今任意华安防科技董事,2004年8月至今任温州龙光贸易有限公司监事。陈献孟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并兼任意华集团董事、意华国际贸易董事长、意华安防科技董事、乐清市英华学校董事长,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董事长,温州龙光贸易有限公司监事。
方建斌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6年3月出生,高中学历。方建斌先生1992年4月至1995年11月任浙江龙光通讯电子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1995年12月至1997年6月任意华有限技术负责人,1997年7月至2004年11月任东莞市龙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4年5月至2013年9月任意华集团监事,2013年11月至今任意华集团董事,2005年4月至今任东莞泰康执行董事、总经理,2010年8月至今任意华有限及本公司董事;2009年7月至今任深圳瑞谷电子有限公司董事。方建斌先生现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任东莞泰康执行董事、总经理,意华集团董事,深圳瑞谷电子有限公司董事。
蒋友安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3年9月出生,高中学历。蒋友安先生1987年6月至1995年11月任浙江龙光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5年12月至2007年5月任意华有限副总经理,2007年6月至今任意华有限及本公司董事、总经理,2008年8月至2015年9月任苏州意华电工董事。2007年5月至今任东莞意兆执行董事、总经理,2006年12月至今任东莞正德执行董事、总经理,2007年7月至今任苏州意华接插件总经理,2013年11月至今任意华集团副董事长,2010年9月至今任意华国际贸易董事,2010年8月至今任上海泰唯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蒋友安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并兼任东莞意兆执行董事、总经理,东莞正德执行董事、总经理,苏州意华接插件总经理,意华集团副董事长,意华国际贸易董事、上海泰唯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方建文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3年7月出生,初中学历。1985年6月至1995年11月任浙江龙光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5年12月至2007年5月任意华有限副总经理,2004年5月至今任意华集团董事长,2004年11月至今任意华有限及本公司董事、副董事长。2007年7月至今任苏州意华接插件董事、执行董事,2008年7月至2015年9月任苏州意华电工董事,2010年9月至今任意华国际贸易董事、总经理,2013年5月至今任意华安防科技董事。方建文先生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并兼任意华集团董事长,苏州意华接插件执行董事,意华国际贸易董事、总经理,意华安防科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献孟、方建斌、蒋友安、方建文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其他对外股权性投资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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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53,657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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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2,6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266.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2,400.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0.6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266.7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有效申购数量为1,912,79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0139429838%,认购倍数为7,172.06599倍。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400.3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00%,中签率为0.0229252597 %,有效认购倍数为4,362.00075倍。
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42,972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1,863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4,835股,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7%。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5,153.5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50,010.39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9月4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798号)。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143.17万元(不包含增值税),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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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1.93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0,010.39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89元(以经审计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90元(按照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4年-2017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2017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为:发行人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良好的发展状态,发行人基于2017年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已签订订单及交货期安排等情况,预计2017年1-9月可实现营业收入约为80,500万元至87,450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为13.81%至23.6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约为7,185万元至7,870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为2.66%至12.4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约为6,970万元至7,630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为3.70%至13.52%。其中,2017年7-9月,发行人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约为24,911.89万元至31,861.89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为-0.21%至27.6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约为2,190.38万元至2,875.38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为2.13%至34.0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约为2,094.57万元至2,754.57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为3.21%至35.74%。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公司自2017年8月21日刊登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保荐代表人:曹宇、岑江华
项目协办人:徐志骏
项目组其他成员:潘志兵、沈璐璐、莫鹏、赵欢、胡安举、彭妍喆、何牧芷、彭文婷、宋宜凡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条件。中金公司同意担任意华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6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2017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