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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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7 证券简称:海正药业 公告编号:2017-95 号

债券简称:15海正01 债券代码:122427

债券简称:16海正债 债券代码:136275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9月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白骅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包如胜先生、王海彬女士、宫娟女士,独立董事武鑫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3人,监事戴激扬先生、林平先生、洪芳娇女士、张锋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邓久发先生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管旭华先生、高级副总裁李晓明女士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海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金海燕、沈璐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海燕律师、沈璐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认为本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