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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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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金域医学 股票代码:603882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域医学”、“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及相关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梁耀铭及其一致行动人严婷、曾湛文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本人将与股东圣域钫、鑫镘域、圣铂域、锐致投资合并计算减持股份。

(4)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

(5)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公司股东圣域钫、鑫镘域、圣铂域、锐致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机构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机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本机构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承诺减持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本机构将与股东梁耀铭、严婷、曾湛文合并计算减持股份。

(4)本机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机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本机构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

(5)如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机构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机构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机构现金分红中与本机构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公司股东国开博裕、国创开元、君睿祺、鼎方源、辰德惟敬、君联茂林、拉萨庆德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机构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承诺减持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本机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机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本机构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

(4)如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机构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机构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机构现金分红中与本机构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郝必喜、童小幪、陈浩,高级管理人员胡朝晖、邓哲风承诺:

(1)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上交公司。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公司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和中止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措施及实施顺序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

①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5)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①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3)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6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①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用于增持的公司董事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税前薪酬总和的60%;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④独立董事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时,应以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所规定和要求的独立性为前提。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履行完必需的审批、备案和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在30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日内实施完毕。

4、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相关责任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现金分红,代为履行增持义务。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扣减现金分红金额累计计算。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独立董事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落实首发承诺事项的规定,发行人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股价稳定预案,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和中止条件、稳定股价的措施及实施顺序、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和约束措施四个方面。预案明确了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具体情形和具体措施,确定出现相关情形时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时点,将履行的法律程序等,明确市场预期。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预案也要求其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股价稳定预案措施具体、明确、合法、合理和可预期,因此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具体内容充分且能被有效地执行。

(三)有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做出如下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进行购回。发行人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购回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相应进行调整。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4、保荐机构承诺

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做出如下承诺: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

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公司律师中伦所做出如下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6、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公司会计师立信所做出如下承诺:

如因本所出具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发行人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7、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公司资产评估机构银信做出如下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四)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梁耀铭及其一致行动人严婷、曾湛文承诺:

(1)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持有股份总数的10%。

(2)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减持公司股份前,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提前15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则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圣域钫、鑫镘域、圣铂域、国开博裕、国创开元、君睿祺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以及该机构股东的减持意向承诺的前提下,其减持比例最高可至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1)减持公司股份前,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提前15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则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如果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6)同意公司调减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及其约束措施。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作出的上述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七)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保持在合理、稳定的水平。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5%,不得进行现金分红。

(5)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得用于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分别经半数以上董事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半数以上监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分别经半数以上董事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半数以上监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充分论证调整方案的合理性,并在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8、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上市后未来三年内,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3)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5)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预计2017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260,000~290,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0%~2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000~17,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7%~4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2,000~15,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9%~50%。上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公司整体经营环境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销售模式、采购模式、主要税收政策与报告期相比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客户与供应商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采购价格与销售价格均未出现大幅波动。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不利因素,财务状况稳定。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4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310号文批准。证券简称“金域医学”,股票代码“603882”。本次发行的6,868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9月8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9月8日

3、股票简称:金域医学

4、股票代码:603882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57,884,577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6,868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的6,868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17年9月8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梁耀铭、严婷、曾湛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梁耀铭、严婷、曾湛文、郝必喜、陈永坚、周丽琴、胡朝晖、邓哲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童小幪母亲黄爱莲间接持股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梁耀铭先生,其直接持有公司71,068,209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8.2599%。除直接持股外,梁耀铭先生持有公司股东鑫镘域4.7235%的份额,鑫镘域持有公司9.2606%股份;持有公司股东圣铂域5.7501%的份额,圣铂域持有公司6.2554%股份;持有公司股东圣域钫0.0999%的份额,圣域钫持有公司5.3956%股份;持有公司股东锐致1.7886%的份额,锐致持有公司4.8273%股份,并且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梁耀铭能够实现对该等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进而控制本公司25.7389%的股权。因此,梁耀铭可以合计控制本公司43.9988%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梁耀铭先生,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66,741户,其中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868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6.93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86.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6,181.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1,908股,网上投资者弃购100,118股,合计102,026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7,595.24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9月4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963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6,198.49万元(含税)。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963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90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1,396.75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市盈率:22.97倍。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49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30元(按本公司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公司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6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75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2017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179,888.0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1.6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408.8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4.0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6,984.8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3.8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环境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销售模式、采购模式、主要税收政策与报告期相比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客户与供应商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采购价格与销售价格均未出现大幅波动。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不利因素,财务状况稳定。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17年6月30日,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1-9月,营业收入260,000~29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2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000~17,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4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2,000~15,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50%。公司预计2017年1-9月的经营业绩不存在同比下降的情形(2017年1-9月业绩预测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阅)。

上述财务数据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甲方)已于2017年9月4日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乙方)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共开设1个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如上表所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5、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炎林、洪立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7、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8、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9、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0、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1、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7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