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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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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2017-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17044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已于2017年8月2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目前该事项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阶段。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1519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措施的情况

本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措施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

(一)关于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辽宁大族冠华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冠华”)被辽宁证监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大族冠华主要从事激光印刷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大族冠华于2014年6月30日在新三板挂牌。

2017年1月5日,辽宁证监局对大族冠华出具(2017)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辽宁大族冠华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根据上述决定书,大族冠华2014年7-12月,大族冠华对外提供买方信用担保34笔,涉及金额7,583万元;2015年度对外提供买方信用担保54笔,涉及金额12,178万元;2016年1月1日至4月26日对外提供买方信用担保11笔,涉及金额2,084万元。上述担保未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程序且未逐笔披露。以上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辽宁证监局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要求大族冠华进行整改,并在2017年1月31日前向辽宁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由辽宁证监局组织验收。

(二)大族冠华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

大族冠华于2017年1月17日向辽宁证监局报送了《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如下:

“1、严格按照决定书的监管要求,组织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再次发生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的行为。整改责任人:朱文贤,整改完成时间:2017年4月14日。

2、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决策效率,公司研究决定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的相关内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1月14日审议通过该议案。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公司章程修改公告》。公告编号:2016-056。整改责任人:朱文贤,整改时间:2017年1月17日。

3、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决策效率,公司研究决定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涉及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的相关内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改的议案》,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1月14日审议通过该议案。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改公告》。公告编号:2016-057。整改责任人:朱文贤,整改时间:2017年1月17日。

4、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决策效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2017年度内的全部对外担保事项(部分特殊情况除外)。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授权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1月14日审议通过该议案。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17日公告了上述会议审议情况。公告编号:2016-055、2017-003。整改责任人:朱文贤,整改时间:2017年1月17日。

5、公司将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未及时披露的事项进行全面核查,同时对相关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及信息披露工作。整改责任人:朱文贤。”

2017年3月7日,大族冠华发布公告,大族冠华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该议案已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已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出终止挂牌申请。2017年6月23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已核准大族冠华终止挂牌。

经本公司与辽宁证监局联系,由于大族冠华已终止挂牌,辽宁证监局不再对上述整改事项进行验收。

2017年6月30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大族冠华股权的议案》。上述股权转让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8日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17045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1519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做出了书面说明和解释。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按要求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