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39 证券简称:张家港行 公告编号:2017-038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7日下午15:00起至2017年9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张家港农商银行七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季颖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47,414,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07,526,665股的41.350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46,680,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09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34,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2、发行规模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4、债券期限
5、债券利率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7、转股期限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0、转股数量和确定方式
11、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12、赎回条款
13、回售条款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6、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17、募集资金用途
18、担保事项
19、决议有效期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资本管理规划(2017年~2019年)》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外部监事制度》的议案
以上第(一)、(二)、(三)、(四)、(五)项属于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议案表决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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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就上述议案中部分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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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林惠、张强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