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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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7-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公告编号:临2017-062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改价监告【2017】6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2月21日起对你公司开展反垄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理由和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2016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以下简称“PVC”)过程中,涉嫌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你公司与相关氯碱企业等经营者作为生产销售PVC产品的独立市场主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你公司参加了“西北氯碱联合体”会议并通过微信群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交流价格信息,达成了统一提高PVC产品销售价格的垄断协议。2016年5月,你公司在“联合体领导交流”微信群中询问相关氯碱企业PVC产品销售价格,得到对方回复:出厂价5,050元/吨。你公司随即表示“价格可以”。

本机关认为,通过微信等电子通讯方式,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讨论商品价格信息并最终达成统一涨价的一致意见,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二、你公司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经查,你公司在销售PVC过程中实施了上述达成的垄断协议。在达成2016年5月的垄断协议后,你公司将销售给江苏某公司的PVC单价从4,980元/吨提高至5,050元/吨,涨价70元;将销售给河北某公司的PVC单价从5,000元/吨提高至5,050元/吨,涨价50元。以上调整后的销售价格或涨价幅度与垄断协议约定一致,严格执行了垄断协议。

另查明,你公司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为294,780万元(已扣除运费18,220万元、出口部分销售额15,517万元等)。

本机关认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公司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二、处以你公司2016年度PVC产品相关市场销售额二十九亿四千七百八十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二千九百四十七万八千元。

目前公司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续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本次拟处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22%,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1.86%。如本次处罚正式实施,将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