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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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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第二次受限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7-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9月1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原则和申请的确认

2.1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本次受限开放日为2017年9月19日,销售机构(仅场外)赎回预约期为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18日。

投资者在受限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2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原则

(1)“未知价”原则,整个赎回预约期内和受限开放日收到的基金赎回与受限开放日收到的申购申请于受限开放日按照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赎回价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份额受限开放出现部分确认的情况时,遵循“按比例确认原则”,即按照“受限开放日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数量”与“赎回预约期和受限开放日的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数量”预确认比例,按照该比例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在受限开放日结束后,本基金需保持基金总份额基本不变。

2.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本基金受限开放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需遵循如下规定:

1)“赎回预约期与受限开放日的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数量”大于“受限开放日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数量”,则对申购的有效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同时将按照“赎回申请份额”和“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基本相等的原则对所有有效的赎回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

2)“赎回预约期与受限开放日的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数量”小于“受限开放日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数量”,则对赎回的有效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同时将按照“赎回申请份额”和“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基本相等的原则对所有有效的申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

3)“赎回预约期与受限开放日的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数量”等于“受限开放日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数量”,则对申购和赎回的有效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场外申购基金,每个交易账户单笔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单笔追加申购没有限额;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单笔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单笔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每个交易账户单笔首次最低申购限额为1,000元,单笔追加申购没有限额。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3.3本基金场内份额不开放本次受限开放日的申购。

3.4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

4.3本基金场内份额不开放本次赎回预约期和受限开放日的赎回。

4.4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9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且少于18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含)的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2号通港大厦812-818室

电话:010-83369933

传真:010-52601225

邮箱:service@jtamc.com

网址:www.jtamc.com

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金融-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6.1因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中的相关规定,导致本基金估值公允价格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中止了本基金的第二次受限开放。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8月4日发布了“关于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止第二次受限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根据2017年9月6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7】6号)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9月8日起调整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当日发布的公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恢复本基金第二次受限开放。

6.2本基金本次受限开放日为2017年9月19日,即在该开放日内接受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2017年9月19日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受限开放日。

本基金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18日赎回预约期间,场外销售机构可以受理赎回申请的预约,但所有赎回申请均在受限开放日即2017年9月19日进行受理。

6.3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赎回预约、申购、赎回事务时,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4风险提示:请投资者参阅基金管理人在2017年9月11日发布的“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第二次受限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风险提示公告”。

6.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受限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办理受限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风险提示公告。投资者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tamc.com)或拨打我公司客服电话(400-628-0606)或销售机构客服电话咨询相关事宜。

6.6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1日

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第二次受限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风险提示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8月4日发布公告,中止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8101,以下简称“本基金”)第二次受限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根据2017年9月6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7】6号)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9月8日起调整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当日公告)。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将于2017年9月19日恢复第二次受限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方式见2017年9月11日“关于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第二次受限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一、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确认或全部无法确认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第五年)场内份额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场外份额每年定期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业务,此开放日为受限开放日,受限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分确认的方式确保本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后总份额基本保持不变。

场外份额受限开放出现部分确认的情况时,遵循“按比例确认原则”,即按照“受限开放日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数量”与“赎回预约期和受限开放日的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数量”预确认比例,按照该比例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由于本基金受限开放申购、赎回规则的设置,参与本次受限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在受限开放日结束后,可能出现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确认或全部无法确认的情况,提请投资者注意出现相关情况的风险。

二、转托管业务相关风险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含第五年),只开放跨系统转托管,不开放系统内转托管。

(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涉及的账户规则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对应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即证券账号同中登开放式基金账号后10位)。

其中,已有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场外尚无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配发开放式基金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配发新的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自动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报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的,须先持其开放式基金账户在该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登记。

请投资者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前,确认账户状态是否满足上述规定,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则无法办理该业务。

(三)跨系统业务办理流程重点提示

1、场内转场外业务办理流程

(1)投资者应使用拟转出基金份额的深圳证券账户为基础在九泰基金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处注册中登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即证券账号同中登开放式基金账号后10位)。

(2)获知拟转入的销售机构的代码,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办妥相关手续(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九泰直销机构代码为:680452。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商代码详询具体销售机构。

(3)投资者须按照具体销售机构规定的业务流程提交业务申请表单、有效证件等资料,写明拟转入的销售机构代码(6XXXXX)、深圳证券账号、基金代码和转托管数量。

(4)投资者T日申请办理的跨系统转托管若为有效申报,则其申报转托管的基金份额可在T+2日到账,投资者自T+2日开始可以针对基金份额进行交易。

2、场外转场内业务办理流程

(1)获知拟转入的证券营业部的深交所席位号码。详询所在证券营业部。

(2)投资者须按照具体销售机构规定的业务流程提交业务申请表单、有效证件等资料,写明拟转入的证券营业部席位号码,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和转托管数量,其中转托管数量应为整数份。

(3)投资者T日申请办理的跨系统转托管若为有效申报,则其申报转托管的基金份额可在T+2日到账,投资者自T+2日开始可以针对基金份额进行交易。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确认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的为准。投资者办理该业务后需及时关注。

请投资者通过原销售机构了解上述业务办理流程、规则要求、确认时间等,提前做好相关安排,因不符合业务规则导致交易失败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相关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含第五年)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方向,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自2017年9月8日起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7】6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方法的调整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影响。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四、上市交易相关风险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除了受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影响外,还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折溢价交易的情形。估值方法调整后,基金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可能发生一定变化,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并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六、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受限开放的相关风险予以提示,投资者若希望了解本基金受限申购赎回业务详情,可参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tamc.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28-0606)咨询。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1日

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首次受限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风险

提示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8105,以下简称“本基金”)将于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25日首次受限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方式可参阅基金管理人在2017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首次受限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特此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一、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确认或全部无法确认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场内份额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场外份额每年定期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业务,此开放期为受限开放期,共包含五个受限开放日,每个受限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分确认的方式确保本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后总份额基本保持不变。

在每个受限开放日出现部分确认的情况时,遵循“按比例确认原则”,即按照“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数量”与“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数量”预确认比例,按照该比例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由于本基金受限开放申购、赎回规则的设置,参与本次受限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在受限开放期结束时,可能出现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确认或全部无法确认的情况,提请投资者注意出现相关情况的风险。

二、转托管业务相关风险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涉及的账户规则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对应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即证券账号同中登开放式基金账号后10位)。

其中,已有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场外尚无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配发开放式基金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配发新的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自动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报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的,须先持其开放式基金账户在该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登记。

请投资者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前,确认账户状态是否满足上述规定,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则无法办理该业务。

(三)跨系统业务办理流程重点提示

1、场内转场外业务办理流程

(1)投资者应使用拟转出基金份额的深圳证券账户为基础在九泰基金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处注册中登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即证券账号同中登开放式基金账号后10位)。

(2)获知拟转入的销售机构的代码,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办妥相关手续(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九泰直销机构代码为:680452。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商代码详询具体销售机构。

(3)投资者须按照具体销售机构规定的业务流程提交业务申请表单、有效证件等资料,写明拟转入的销售机构代码(6XXXXX)、深圳证券账号、基金代码和转托管数量。

(4)投资者T日申请办理的跨系统转托管若为有效申报,则其申报转托管的基金份额可在T+2日到账,投资者自T+2日开始可以针对基金份额进行交易。

2、场外转场内业务办理流程

(1)获知拟转入的证券营业部的深交所席位号码。详询所在证券营业部。

(2)投资者须按照具体销售机构规定的业务流程提交业务申请表单、有效证件等资料,写明拟转入的证券营业部席位号码,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和转托管数量,其中转托管数量应为整数份。

(3)投资者T日申请办理的跨系统转托管若为有效申报,则其申报转托管的基金份额可在T+2日到账,投资者自T+2日开始可以针对基金份额进行交易。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确认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的为准。投资者办理该业务后需及时关注。

请投资者通过原销售机构了解上述业务办理流程、规则要求、确认时间等,提前做好相关安排,因不符合业务规则导致交易失败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相关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方向,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自2017年9月8日起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7】6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方法的调整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影响。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四、上市交易相关风险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除了受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影响外,还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折溢价交易的情形。估值方法调整后,基金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可能发生一定变化,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并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六、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受限开放的相关风险予以提示,投资者若希望了解本基金受限申购赎回业务详情,可参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tamc.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28-0606)咨询。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1日

关于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首次受限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9月1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原则和申请的确认

2.1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场内份额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场外份额每年定期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业务,此开放期为受限开放期,共包含五个受限开放日。受限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年度对日的前五个工作日,受限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均为受限开放日。

本基金首个受限开放期为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25日。

投资者在受限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2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份额受限开放出现部分确认的情况时,遵循“按比例确认原则”,即每个受限开放日均按照“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数量”与“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数量”比例,对申购和赎回进行确认;在每个受限开放日结束后,本基金需保持基金总份额基本不变。

2.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本基金每个受限开放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需遵循如下规定:

1)“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数量”大于“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数量”,则对申购的有效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同时将按照“赎回申请份额”和“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基本相等的原则对所有有效的赎回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

2)“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数量”小于“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数量”,则对赎回的有效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同时将按照“赎回申请份额”和“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基本相等的原则对所有有效的申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

3)“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数量”等于“受限开放日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数量”,则对申购和赎回的有效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在本次受限开放期内,若T日的赎回申请未被确认或未被全部确认,且T+2日仍为受限开放日,则投资者可于T+2日再次提交对应份额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场外申购基金,每个交易账户单笔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单笔追加申购没有限额;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单笔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单笔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每个交易账户单笔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单笔追加申购没有限额。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3.3本基金场内份额不开放本次申购。

3.4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

4.3本基金场内份额不开放本次赎回。

4.4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9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且少于18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含)的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2号通港大厦812-818室

电话:010-83369933

传真:010-52601225

邮箱:service@jtamc.com

网址:www.jtamc.com

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上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牛理财网)、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金融-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6.1本基金本次受限开放期为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25日,即在该开放期内接受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2017年9月25日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受限开放期。

6.2 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事务时,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3风险提示:请投资者参阅基金管理人在2017年9月11日发布的“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首次受限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风险提示公告”。

6.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受限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办理受限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风险提示公告。投资者也可拨打我公司客服电话(400-628-0606)或销售机构客服电话咨询相关事宜。

6.5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