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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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广东骏亚 股票代码:603386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骏亚”、“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关于公司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骏亚企业有限公司承诺:自广东骏亚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广东骏亚股份,也不由广东骏亚回购该部分股份;广东骏亚上市后6个月内,如广东骏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广东骏亚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广东骏亚股份总数的10%,24个月内合计不超过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广东骏亚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本公司减持广东骏亚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持有广东骏亚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广东骏亚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持有的广东骏亚股份自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叶晓彬承诺:自广东骏亚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对骏亚企业有限公司的出资,也不委托他人管理骏亚企业有限公司。
刘品承诺:自广东骏亚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对骏亚企业有限公司的出资,也不委托他人管理骏亚企业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深圳市长和创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广东骏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广东骏亚股份,也不由广东骏亚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深圳市可心可意创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广东骏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广东骏亚股份,也不由广东骏亚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调整)。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公司可采用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程序
公司董事会将在本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10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稳定股价方案应在方案公告后90个自然日内实施。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安排
①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股份总数的1%,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股份总数的5%。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股份总数的1%,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股份总数的5%。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额不少于上一年度其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不超过上一年度其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其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100%。
③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承诺遵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完毕前,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稳定股价方案可以终止。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性事宜承诺如下:
1、股份回购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以不低于发行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上市后至回购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公司控股股东骏亚企业有限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进行公告,并将以不低于发行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广东骏亚上市后至回购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2、赔偿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声明和承诺:如本保荐机构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会计师
申报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做出声明和承诺:如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5733号、大华审字 [2017]007691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17]00320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7]003202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7]003201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大华核字[2017]003203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大华验字[2015]000920号及大华验字[2015]001319号验资报告、大华核字[2015]004472号验资复核报告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
发行人律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做出声明和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按照公司本次发行新股不超过5,050万股计算,公司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大规模增加,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的加权平均股数将有显著增加,可能会引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每股收益。
公司拟通过不断提高收入和盈利水平、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等措施,减少本次发行对于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如下:
(1)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印制电路板行业。通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发展了一批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确立了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公司将通过不断努力与创新,持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未来两年,公司将大力发展江西制造基地,全力开拓龙南骏亚业务,持续加强对龙南骏亚的运营管理,并利用本次上市募集资金完成龙南骏亚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年产240万平方米高精度多层印刷电路板项目(一期)建设,形成更具价格优势的规模生产。同时,公司未来将根据市场需求研发生产HDI、挠性板、刚挠结合板、金属基板等高端产品。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明确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完成,公司业务覆盖能力、项目管理效率等将有较大提升,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3)公司积极加强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根据整体经营目标,公司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在治理体系建设方面,公司将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标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适应市场竞争形势的企业决策机制、管控机制。目前公司已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专业委员会管理规范,也将继续发挥其监督决策、运营的作用。
(4)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宜进行规定。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骏亚企业有限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广东骏亚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持有的广东骏亚股份在本公司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广东骏亚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薪酬,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取得核准,则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依据
公司利润分配的依据为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购买重大资产以及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收购兼并)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或者超过8千万元人民币。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并用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总股份数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总股份数扩张与业绩增长相匹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确定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份数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匹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份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依据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
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采用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的2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采用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的40%。
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如同意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监事会有权对上述股利分配事项的议案、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或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广泛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调整方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已有独立董事就此发表意见的,还需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此外,公司制定了《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一)最近一期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公司2017年1~6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9.67%、净利润同比增长2.21%,具体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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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PCB产品应用领域广泛,行业的周期性不受单一行业波动的影响,其主要影响因素是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状况和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全球PCB行业近年来总体发展趋于稳定,未出现可能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生产、销售及采购等主要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没有明显迹象显示行业的景气指数已接近或处于顶峰,或已出现下滑趋势。
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层及主要核心业务人员保持稳定,主要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及销售等各项业务运转正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结构较为稳定。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现有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1~9月营业收入区间为72,060.00万元至74,080.00万元,较2016年1~9月同比增长幅度在27.79%至31.37%之间;预计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4,590.00万元至4,840.00万元,较2016年1~9月同比增长幅度在6.50%至12.30%之间;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3,890.00万元至4,150.00万元,较2016年1~9月同比增长幅度在3.56%至10.48%之间。
2017年1~9月公司预计经营情况将保持稳定,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等业绩指标较2016年同期不存在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
上述有关公司2017年1~9月业绩仅为公司的预测,未经审计,不构成公司盈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说明事项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38号”文件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321号”文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广东骏亚”,证券代码“603386”。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5,05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9月12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9月12日
(三)股票简称:广东骏亚
(四)股票代码:60338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18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050万股 ,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05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一)关于公司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一)关于公司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一)关于公司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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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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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骏亚企业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本公司1,4512.50万股,持股比例为95.92%,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骏亚企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16日,已发行股本为100万港元,董事为叶晓彬、刘品,注册地为RM 1607,16/F, GRANDTECH CENTRE, 8 ON PING STREET,SIU LEK YUEN,SHATIN,N.T.,经营范围为从事投资控股业务。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叶晓彬先生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骏亚企业有限公司99.9999%的股权。叶晓彬通过骏亚企业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95.91%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叶晓彬,男,1967年出生,中国香港居民,本科学历。1998年11月至今,任骏亚企业有限公司董事;2005年11月至2013年5月、2014年12月至今任广东骏亚董事长,2005年11月至今,任广东骏亚总经理。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5,13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5,05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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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47,504户。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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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05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6.23元/股
三、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五、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04.568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9%;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535.7429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9.82%。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96,886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1,461.5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9月6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17]000663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每股发行费用:0.63元/股
八、募集资金净额:28,289.07万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87元/股(按截止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27元/股(按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财务报表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17]00769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的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现有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1~9月营业收入区间为72,060.00万元至74,080.00万元,较2016年1~9月同比增长幅度在27.79%至31.37%之间;预计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4,590.00万元至4,840.00万元,较2016年1~9月同比增长幅度在6.50%至12.30%之间;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3,890.00万元至4,150.00万元,较2016年1~9月同比增长幅度在3.56%至10.48%之间。2017年1~9月公司预计经营情况将保持稳定,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等业绩指标较2016年同期不存在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
上述有关公司2017年1~9月业绩仅为公司的预测,未经审计,不构成公司盈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本公司生产模式、销售模式、采购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9月6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了未扣除的部分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4210188000012850,截至2017年9月6日,专户余额为29,055.8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中投资于“龙南骏亚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年产240万平方米高精度多层印刷电路板项目(一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杰、陈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17年8月23日、2017年8月28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龙南骏亚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议案》。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议案》。除此之外,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保荐代表人(或联系人):徐杰 陈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A座28楼
电话:0755-22662000
传真:0755-22662111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1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