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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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综合楼三层、四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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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加总数值总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4,58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来源于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发行新股不超过4,9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以上。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19,480万股。本公司股东有关股份限售安排及锁定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创能明承诺
(1)承诺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满二年内不减持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4)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实际控制人李金钟、其配偶赵孝芳、其女儿李甜甜、润合同泽承诺
(1)本人或本公司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
(3)在锁定期满二年内不减持本人或本公司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4)在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承诺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沈刚、沈敏、沈安、李华锋、王鹏、沈国华承诺1:
(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1 李华锋系实际控制人李金钟胞兄之子;王鹏系李金钟胞兄之女婿;沈国华系李金钟母亲之胞妹之外孙。
除上述承诺外,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沈刚,同时将遵守《公司法》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规定:在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沈刚、沈敏、沈安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润合同生、润合同彩承诺
(1)承诺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满第一年内承诺人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锁定期满第二年内承诺人减持股数不超过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公司股东新能源投资承诺
(1)承诺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承诺人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3)在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本公司股东祥禾泓安、泓成投资承诺
(1)承诺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承诺人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志新、刘江、王永军、李占强承诺
(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今后中国证监会要求本人股份锁定期间延长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则本人承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将遵守《公司法》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规定:在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有关《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主体以及方式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建议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董事特指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80%,且不超过本次回购前公司非限售流通股的股本总额的5%,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购回前公司非限售流通股的股本总额的5%,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累计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从公司取得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合计值的50%,具体购回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事项。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应取得的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五)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创能明承诺: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发行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创能明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创能明、润合同生、润合同泽、润合同彩、赵孝芳、新能源投资和沈刚,对本次发行上市后一定期间内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作出承诺。沈刚在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100%,其他具体承诺请参见“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上述承诺中涉及股份数量、股份价格的,如遇除权、除息事项,股份数量、价格作相应调整。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赔偿等措施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具体承诺如下:
(一)公司承诺
公司确信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全部文件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创能明确信股份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全部文件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股份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股份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启动购回措施的时点及购回价格: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股份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对判断股份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承诺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措施,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股份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股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股份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承诺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信股份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全部文件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股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赔偿等措施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具体承诺如下:
(一)公司承诺
公司确信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全部文件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创能明确信股份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全部文件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股份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股份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启动购回措施的时点及购回价格: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股份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对判断股份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承诺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措施,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股份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股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股份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承诺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信股份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全部文件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股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六、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评估机构分别就各自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
(一)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审计机构立信承诺
立信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锦天城承诺
因锦天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而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实施至达产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期间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加强市场营销拓展力度,以尽量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实现的时间。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快新产品研发和转化力度,尽快实现新产品的市场化推广。此外,公司还将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重视股东的现金分红回报,强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以填补因本次公开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或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出的不可撤销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金钟、控股股东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已做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李金钟作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郑重作出下列不可撤销承诺:
若因发行人与上海法普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普罗”)侵权诉讼判令发行人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真金防火保温板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或判令发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均由本人/本公司无偿代发行人承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无需支付上述任何费用,且发行人因向法普罗受让该项专利权或获得法普罗专利授权等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本人/本公司承担,保证发行人该项业务不受影响。
若发行人目前持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导致发行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均由本人/本公司无偿代发行人承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无需支付上述任何费用。
九、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十、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2015年2月4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较高或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的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上市后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未来三年的具体分红计划
公司上市后将继续扩大生产规模,加大向产业链上下游技术研发等方面的资本投入力度。上市后的三年内,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较高或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的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十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房地产增速放缓乃至下滑风险
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为建筑节能保温与装饰材料行业,主要产品包括保温装饰板、真金防火保温板、功能型建筑涂料三大类,产品主要应用于以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为代表的房地产领域。基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受国家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国家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大,若未来中国房地产市场需求及投资增速放缓乃至下滑,将对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为乳液、颜料、助剂、聚苯乙烯颗粒、树脂和硅酸钙板等,报告期内材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在80%以上。主要原材料价格走势与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关联度较高。目前,公司主要通过招投标机制及集中采购方式提高与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并与供应商建立价格调整机制,但由于原材料价格波动向公司下游客户传导具有滞后性,因此,若原材料价格在未来出现大幅度上涨时,公司存在成本增加、毛利率下降、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品牌、商号和不正当竞争风险
经过多年的市场推广,公司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公司未来仍需要继续加强品牌建设,进一步提升品牌影响力。如果公司现有品牌地位不能持续保持,则公司市场份额及销售增长势头将存在下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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