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7-062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1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0日15:00至2017年9月11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敦根路段雄塑工业园雄塑科技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雄塑科技”)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淦雄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14,587,57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70.5880%,具体出席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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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本次会议的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孙学伟、廖秀环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钟启帆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4,5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1%;反对27,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3667%;反对27,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3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4,5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1%;反对27,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投资合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4,5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24,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部分投资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4,5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1%;反对27,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3667%;反对27,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3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4,5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1%;反对27,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3667%;反对27,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3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孙学伟律师、廖秀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认为:雄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雄塑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