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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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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横店控股和股东金华恒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股份。

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企业联合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横店控股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二、股价稳定机制

本公司制定了《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稳定机制》,拟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股价:

1、启动机制的具体条件: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拟采取的措施

满足机制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完成时间等信息。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增持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的3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

(2)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在满足机制启动条件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同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该股份回购计划须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且控股股东承诺投赞成票。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董事(稳定股价机制的主体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措施

如公司未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或如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满足机制启动条件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东大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满足上述条件后的30+N或10+N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20%,但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薪酬总和。

(4)增持或回购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机制于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在本机制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机制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务。

三、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及股东金华恒影,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持有及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意向说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单位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意向。

2、本单位关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股份。

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上述减持行为将由发行人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以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四、有关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企业联合会、控股股东横店控股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公司本次IPO聘请的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公司本次IPO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康达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公司本次IPO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五、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总股份将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建成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的效益,因此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难立即实现同步增长,在短期内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做出了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了审议。

1、公司为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措施

(1)扩大影院建设规模,提高市场份额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拥有的资产联结型影城为245家。2017年1-6月,公司在全国院线中票房收入位列第8位,在影院投资公司票房收入排名位列第3位。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影院投资建设,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公司营收规模和盈利能力。

(2)积极拓展衍生品业务,扩大营收规模

卖品方面,公司将加强与知名品牌的合作,进一步提高卖品引进的标准化和创新性。广告方面,公司将积极开展包括贴片广告和阵地广告为主的广告业务,努力提升广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3)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做好成本控制,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公司将完善薪酬制度和激励制度,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优秀人才,最大限度的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4)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保荐机构、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公司未来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率和盈利能力。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均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上述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公司将严格执行上述利润分配制度和规划,确保投资者得到合理的投资回报。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承诺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1、公司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横店控股、股东金华恒影、实际控制人企业联合会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完全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违反承诺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期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10,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每股净资产偏高,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切实保障股东的利益。

公司因前述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规定的情况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而未能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未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7、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订,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八、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计划

经发行人2016年5月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产生的全部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居民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以及人民文化消费需求的提高,观众的观影习惯逐渐养成,全国观影人次不断提升。同时,在我国电影市场规模的迅速增长及国家鼓励影院投资建设的大背景下,产业内外的资本加速布局发行及放映业务,我国影院规模迅速扩大,影院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未来,随着竞争对手的跨区域扩张以及新的投资主体的陆续进入,影院数量将进一步增长,导致商业地产租金、人员成本等出现不同幅度的上涨,公司将面临越来越广泛而激烈的竞争和挑战。本公司目前已在全国影院市场率先布局,取得了一定的先发优势和行业地位,并将继续利用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和自有资金,加大影院建设投资力度。若本公司无法迅速有效的应对市场激烈的竞争,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带来影响。

(二)新传播媒体竞争的风险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传播媒介已经通过改变消费者的消费理念、消费方式和信息获得方式对包括电影在内的传统媒体构成了冲击和挑战。众筹、电子商务、视频网站等互联网商业模式与电影产业嫁接,重塑了电影产业链。在电影放映环节,目前我国电影的放映渠道仍以城市院线发行和影院放映为主,但随着视频网站的兴起和在线付费观看逐渐被接受,网络平台播放将凭借其价廉、便利、选择性强等优势,逐渐成为电影投资的重要的回收窗口。

尽管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凭借放映设备技术、设施及服务的优势,影院终端为观众带来的观影感受无法被网络、移动媒体所取代,观众的现场体验式观影习惯不会有较大的改变,但不排除未来观众观影习惯和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对本公司业绩产业不利影响。

(三)业务快速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旗下共拥有310家已开业影院,其中资产联结型影院245家,加盟影院65家,覆盖全国(除港澳台、新疆、西藏、海南外)28个省级行政区。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扩大影院建设规模。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区域的迅速扩张,对公司在经营管理、组织协调、风险控制方面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无法同步提升管理控制能力、营销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人力资源,则无法对公司业务经营进行有效管控,则可能面临经营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带来负面影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1、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以及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和股本总额将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开业后需经过一定的客户培养期,达到预计收益水平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公司在短期内净利润增长幅度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面临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本次影院建设项目将投资建设210家影院,所有影院物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物业在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导致物业出租方无法按期交付物业、项目建设无法按时完成,从而无法按预定要求和时间开设新影院,进而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际效益。

本次影院建设项目的新建影院遍布全国多个不同的城市,将有助于完善区域布局,但也对本公司的经营管理、质量控制、风险管理等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并将增加经营管理的难度。若公司不能适应本次发行后影院规模迅速扩张的要求,将会引发相应的经营和管理风险。

3、新增折旧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77,190.17万元将投资于影院建设项目。新建影院项目每年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平均约24,906万元。若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投资项目实际效益与预期出现偏差,将导致公司面临固定资产折旧增加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

(五)业绩下滑风险

2014年和2015年,我国电影市场票房收入增长较快,同比分别增长36.2%和48.7%。2016 年和2017年上半年,受第三方电商平台补贴力度下降,优质影片供给不足等因素影响,全国电影实现票房收入分别为457.12 亿元和254.61亿元,同比增长仅为3.73%和3.56%,增速放缓。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18,149.05万元、211,312.57万元、228,080.94万元和124,161.58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1,882.04万元、34,511.88万元、35,601.79万元和20,084.13万元,存在一定的波动。近年来我国新建影院数量保持高速增长,公司所处行业的竞争日益加剧;随着影院终端渠道的扩张,上游优质影片的供给对电影市场票房收入规模的影响较大;公司经营规模不断增长,导致在经营管理以及项目开发、建设和实施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持续增加。因此,发行人经营业绩存在下滑的风险。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一)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自2017年6月30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况:1、收入规模大幅下滑、服务价格发生显著变化;2、经营模式发生变化;3、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发生重大变化;4、主要服务的提供发生重大变化;5、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发生重大变化;6、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7、发生其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2017年1-9月盈利预计

1、发行人对2017年1-9月的盈利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盈利预计均不构成盈利预测或承诺。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盈利预计依据

对于电影放映收入,根据以往年度全国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票房收入比例,以及三季度和四季度的票房收入比例预计全国三季度的票房收入,后根据发行人占全国票房收入的比例预测发行人的票房收入;卖品业务收入按照占票房收入的比例进行预计;广告业务收入主要按合同进行测算;其他业务的收入主要按照2017年1-6月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对于营业成本,其中分账成本按净票房收入的43%进行测算;其他运营成本按2017年6月实际运营成本为基础,考虑到新增影城数量所带来的新增成本进行测算。卖品业务、广告业务和其他的业务成本主要按照2017年1-6月平均成本率测算。税金及附加主要按占票房收入的比例进行测算。期间费用按2017年1-6月平均费用金额为基础,并考虑影城数量增加的因素。所得税率按2017年1-6月平均所得税率计算。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