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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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7-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柳债暂停公告编号:2017-083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累计涉案的金额: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31,149.17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42,173.30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2,450.87万元)绝对值的1720.75%。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披露了公司与韶关市东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韶关东灿”)、李兴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柳州中成”)与向荣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向荣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6月9日披露了公司与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柳州发电”)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7月11日、2017年9月2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成”)与柳州市白莹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柳州白莹”)、株洲湘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湘成化工”)、株洲市石峰区中南工矿物资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南工矿”)、湖南红吉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红吉物流”)、成都伟力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成都伟力”)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诉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2,496,383.21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现将上述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总结公告如下:一、相关诉讼的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韶关东灿、李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韶关东灿、李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2月15日向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下简称“武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韶关东灿向公司支付货款6,062,626.45元;②判令以被告李兴华抵押给公司的坐落于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良村公路2号韶关碧桂园云林水岸82街83,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货款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③本案诉讼费全部由韶关东灿、李兴华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本案已于2017年7月21日开庭审理。

2、诉讼的判决情况

武江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做出(2017)粤020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韶关东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62,626.45元。

②原告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兴华用作抵押担保的其名下的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良村公路2号韶关碧桂园云林水岸82街83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兴华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韶关东灿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54238.38元,公共费260元,合计54498.38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诉讼只是一审判决阶段,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对方履行判决的情况也存在不确定性,故该判决对当前损益暂不产生影响。

二)柳州发电供水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柳州发电因与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9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下简称“柳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公司立即向柳州发电支付水费2,303,306.46元;②判令公司向柳州发电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222,432.34元(从2012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1日,之后以欠水费2,303,306.46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欠款完毕时止);以上合计4,525,738.80元;③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

本案已于2017年6月20日开庭审理。

2、诉讼的判决情况

柳北法院于2017年8月20日做出(2017)桂0205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诉讼只是一审判决阶段,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对方履行判决的情况也存在不确定性,故该判决对当前损益暂不产生影响。

三)柳州白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柳州白莹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2日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决湖南中成立即向柳州白莹支付货款121,856.80元及逾期利息2000元(暂计算至起诉时,要求按年利率继续计算支付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②判决湖南中成向柳州白莹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代理费75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诉讼的调解情况

石峰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做出(2017)湘0204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由湖南中成向柳州白莹支付所欠货款本金121,856.8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元,两项合计123,856.80元,此款由湖南中成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向柳州白莹一次性支付完毕;

②本案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1,462元,诉讼保全费1,177元,合计2,639元,由湖南中成承担;

③柳州白莹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湖南中成面临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121,856.80元及违约金2,000元,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1,462元、保全费1,177元等。

四)湘成化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湘成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5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决湖南中成立即返还湘成化工预付货款1,484,856.71元;②判决湖南中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湖南中成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湘成化工货款1,480,0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

因湖南中成未按照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湘成化工申请强制执行。

2、诉讼的裁定情况

石峰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做出(2017)湘0204执471号之一和(2017)湘0204执4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2017)湘0204执4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湖南省株洲保险粉厂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湘成化工清偿债务1,5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湘0204执4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中成、湖南省株洲保险粉厂价值1,5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湖南中成面临被查封、扣押、冻结1,520,000元的财产等。

五)中南工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南工矿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3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决湖南中成立即向其支付货款 167,063.80元及逾期利息 5,000 元(自2016年12月1日暂计算至起诉时,要求按年利率 6%继续计算支付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②判决湖南中成向其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1,00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诉讼的调解情况

石峰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做出(2017)湘0204民初127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由湖南中成向中南工矿支付所欠货款本金167,063.8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9,521.20元,两项合计为176,585元,此款由湖南中成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向中南工矿一次性支付完毕;

②本案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诉讼保全费1,435元,合计3,415元,由湖南中成承担;

③中南工矿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截止目前,湖南中成未支付上述款项。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湖南中成面临支付货款167,063.80元及违约金、损失9,521.20元,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1,980元、保全费1,435元等。

六)向荣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向荣集团因与柳州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19日向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柳州中成支付合同价款1,598,000元并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②判令诉讼费由柳州中成承担。本案已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柳州中成未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柳州中成支付向荣集团249,000元,尚欠1,395,728元(包含剩余本金、诉讼费及执行费)未支付。

2、诉讼的裁定情况

2017年8月27日,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做出(2017)苏1182执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向荣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面临支付1,395,728元及相应利息等。

七)红吉物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红吉物流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初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支付红吉物流运输费用494,449.78元;②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 诉讼的调解情况

石峰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做出(2017)湘0204民初195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湖南中成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红吉物流支付运输费494,449.78元;

②案件诉讼费8,716元,减半收取4,358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428元,由湖南中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湖南中成面临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运输费494,449.78元,同时支付案件诉讼费4,358元、保全费3,070元等。

八)成都伟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成都伟力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7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支付成都伟力货款264,223.21元;②判令湖南中成以货款264,223.21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7日止利息为12,902元);③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成都伟力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石峰法院裁定冻结、查封、扣押湖南中成所有的287,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案在诉讼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 诉讼的调解情况

石峰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做出(2017)湘0204民初1957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湖南中成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向成都伟力支付货款264,223.21元;

②成都伟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就本次买卖合同纠纷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诉讼费5,264元,减半收取2,632元,财产保全费1,955元,合计4,587元,由湖南中成承担。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湖南中成面临在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货款264,223.21元,同时支付案件诉讼费2,632元、保全费1,955元等。

二、公司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31,149.17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42,173.30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2,450.87万元)绝对值的1720.75%。

1、 公司被起诉的情况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31,149.17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2、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