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编号:临2017-024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800万元以及原告为此案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支出、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确定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员法院送达的关于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赛瑞”)诉讼本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一份和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开庭《传票》的内容,将于2017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第一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第一被告:尹明大
第二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
第三被告: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革松
第四被告: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红艺
(二)管辖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员法院
二、诉讼案件的内容与理由
(一)诉讼的内容
原告金象赛瑞以享有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商业秘密的身份,诉讼第一被告将原告的商业秘密披露给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并经第二被告委托,由第三、第四被告基于本案技术具体设计了有关三聚氰胺的工艺及其设备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并应用与第二被告的10万吨三聚氰胺项目。原告认为四被告非法获取、披露并使用原告商业私密,构成了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严重侵犯。
(二)诉讼的请求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确认四被告侵害原告商业秘密,即确认四被告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原告商业秘密。
2、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包括: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得的原告商业秘密;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停止利用涉案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立即销毁授权的三聚氰胺的生产和实验设备;判令四被告立即销毁其掌握的载有原告商业秘密的图纸、技术文档(含电子版本)。
3、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9,80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支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公司与其他被告关系
(一)2011年10月16日,公司与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和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大型三聚氰胺项目技术转让、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确定三方关系:委托方为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中简称“甲方”);承接方为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中简称“乙方”);技术授权方为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中简称“丙方”)。
(二)合同约定费用:设计费966万元;专有技术费1,600万元。
(三)合同约定:乙、丙方保证其为所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及相关技术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侵权,由乙、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乙、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公司三聚氰胺经营情况
近三年,与上述合同有关的三聚氰胺产品年均营业收入占比2%左右。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根据本公告三、(三)相关内容,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