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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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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99 证券简称:读者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7-042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77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发行价格9.7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8,620.00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等相关发行费用总额8,225.5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0,394.50万元。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12月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已出具中喜验字[2015]第056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余额

公司募集资金总额58620.00万元,2015年度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7.29万元,支付IPO发行有关费用8,009.45万元,项目支出213.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50,404.84万元。

2016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303.73万元,支付IPO发行有关费用195.1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支出金额25,000.00万元,理财收益333.41万元,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186.62万元,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实际余额为25,426.04万元。

2017年1月—6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607.08万元,购买理财产品支出金额30,000.00万元,理财收益374.45万元,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252.86万元,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实际余额为20,446.27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银行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2.所属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2017 年 4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甘肃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 6 家子公司进行了增资(详见公司于 2017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对六家全资子公司实施增资的公告》临 2017-022、《关于对控股子公司读者甘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增资的公告》临2017-023)。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所属子公司募集资金银行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三、此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2017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北京读者天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决定使用募集资金对北京读者天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读者天元”)增资1500万元,专项用于公司北京营销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读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议案》,决定出资人民币12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读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主要负责公司上海营销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及运营。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对六家全资子公司实施增资的公告》临2017-022、《关于出资设立上海读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公告》(临2017-021)。

目前,读者天元的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工作已完成;读者(上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读者”)已注册设立。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17年9月15日,公司(甲方)、读者天元(乙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甲方)、上海读者(乙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乙方已在丙方或丙方辖区所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通过子公司实施对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募集资金直接拨付至乙方在丙方开设的专户内。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及用途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四)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立浩、党芃、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每超过500万元或单笔支出达到专户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六、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