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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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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9-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翠波路299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特别风险提示

(一)大客户依赖风险

公司客户以国内外知名的日化、食品企业为主,其中联合利华是公司的主要客户,报告期内各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2,323.04万元、14,281.20万元、13,323.52万元和6,839.13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1.13%、52.04%、46.76%和43.93%。

公司现有客户阿普拉集团(阿普拉、奥普拉)、合肥永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包装”)、合肥精英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包装”)与翔港科技以及联合利华存在三方合作模式。

阿普拉集团(阿普拉、奥普拉)、永新包装、精英包装负责按照联合利华的生产需求向其指定的标签产品供应商翔港科技采购所需标签,并在其塑料包装产品上进行贴标整合后销售给联合利华,如考虑上述三方合作因素,则公司受联合利华影响的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0.24%、60.16%、53.45%和51.03%。

公司与联合利华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联合利华对公司的采购在报告期内稳定,未出现大幅波动。但是,如果联合利华的采购政策出现大幅调整或者联合利华在其可持续发展计划中对标签和彩盒的采购需求进行削减,公司的营业收入将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公司的业绩。

(二)未取得产权证房屋建筑物的资产损失风险

发行人存在约2万平方米的扩建厂房,目前未取得产权证,因在扩建中未取得政府相关批文,导致面临被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及如未能在限期内拆除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的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目前生产经营地位于上海康桥镇康桥西路666号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翠波路299号,其中康桥西路666号地块证载使用权面积28,263平方米,证载房屋建筑面积7,081.56平方米,发行人已取得该等土地房屋对应的“沪房地浦字(2016)第255937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其中土地使用期限为2011年1月6日至2051年9月26日,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

2012年起,公司为满足扩产需要,根据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可建面积在康桥西路666号地块上进行了扩建,新建了二车间、仓库、职工宿舍、研发楼,合计扩建面积约2万平方米。但由于政府规划变更,使得该地块位于政府规划的楔形绿地控制范围之内,该范围内所有公司的新、改、扩建项目都受到严格控制,因此,公司扩建的房屋未取得前置建设许可文件,截至目前,上述扩建的2万余平方米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

上述未获得产权证的房屋因无合法手续,面临被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及如未能在限期内拆除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的风险,为避免发行人因此遭受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建军已作出承诺:“为避免上述房屋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而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资产损失风险,本人承诺,如公司因上述事宜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行政罚款及拆除费用。”

为满足发行人扩产和保证后续持续经营需要,发行人已于2014年在上海浦东临港新购置了一幅地块作为新建厂房用地,该地块面积35,440平方米,已取得沪房地浦字(2014)第226734号权证,目前新厂房的主体工程已竣工验收,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手续。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违建房产内的生产线、仓库、职工宿舍及研发楼设施均已经完成了搬迁。

(三)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国内包装印刷市场企业众多,市场集中度不高,竞争较为激烈,各区域的包装印刷公司均未能在全国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而从欧美等发达国家印刷市场的发展历史经验来看,我国包装印刷市场集中度的逐步提高将是必然趋势。公司是目前国内为知名日化、食品企业提供包装印刷服务的主要企业之一,具有一定的市场优势;但若公司不能迅速扩大生产规模,在巩固现有客户的同时不断拓展新的客户和市场领域,将会面临市场占有率下降的风险。

(四)税收优惠变动风险

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税率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此外,公司曾系上海市民政局认定的福利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的规定,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期间,公司增值税享受按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的限额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 2016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016年10月10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换发〈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办函〔2012〕387号),并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

虽然自2016年10月起,民政部已经取消关于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但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仍可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的规定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如若公司在高新技术证书有效期满后不能通过复审,或相关高新技术企业及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调整,将给公司的经营成果带来一定影响。

(五)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6.39%、32.17%、29.21%、26.28%,整体略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但是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是受原材料纸张价格上升、公司职工人数增加和平均工资上涨、公司市场策略等因素共同导致。如果未来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原材料纸张价格及人力成本的持续上升,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可能存在进一步下降的风险,从而影响到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各项重要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情况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建军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董旺生(实际控制人董建军父亲)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上海翔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建军与董旺生合计持有其100%股权)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关于房屋拆除风险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存在2万余平方米的扩建厂房,目前未取得产权证,因在扩建中未取得政府相关批文,导致面临被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及如未能在限期内拆除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的风险。

对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建军承诺:“为避免上述房屋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而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资产损失风险,本人承诺,如公司因上述事宜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行政罚款及拆除费用。”

(三)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董建军承诺:“所持股票上市之日起严格履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满并不违背承诺的条件下,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数量的25%。每次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董旺生承诺:“所持股票上市之日起严格履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满并不违背承诺的条件下,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每次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上海翔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所持股票上市之日起严格履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满并不违背承诺的条件下,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每次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完整,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完整。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30日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启动股份回购方案,股份回购的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股份回购数量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公司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建军签署《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自身未从事与翔港科技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翔港科技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在本人作为翔港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翔港科技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上述承诺在本人被认定为翔港科技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因此而给翔港科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董旺生、翔湾投资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自身未从事与翔港科技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本企业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翔港科技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如因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翔港科技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本企业予以全额赔偿。在本人/本企业作为翔港科技股东期间,本人/本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翔港科技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业务实力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以及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统筹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早达到预期效益;

2、加强与现有主要客户的合作,不断提升研发能力以满足主要客户的新需求,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以更好地服务于客户;

3、强化资金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降低公司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

4、加强研发力量,提升技术水平。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包括: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招股意向书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

1、自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监管部门可以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2、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主动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在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或在其持有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就在本招股意向书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承诺:

1、自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监管部门可以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2、相关责任主体公开就个体行为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内部给予经济处罚或其它处分;

4、相关责任主体就个体行为主动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自在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或在其持有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

5、离职或职务发生变动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以上条款的约束。

(八)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一)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如下: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发放股票股利。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期末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上市后三年现金分红比例如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公司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作为滚存利润,于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后,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共享。

四、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

董事会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相关履行增持义务人将按顺序启动股票增持方案。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任何措施都以不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为前提。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股价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

董事会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启动股票增持方案;

董事会公告后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完增持义务后,发行人根据董事会已制定的回购方案,于董事会决议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

董事会公告后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履行完增持及回购义务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股票增持;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执行股价稳定方案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为第一顺位,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二顺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到承诺最大数量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发行人实施回购;发行人用尽最大回购资金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审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经营业绩无明显的周期性和季节性特点。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均无重大变化。

基于发行人2017年1-6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情况,并考虑近期宏观经济形式,行业变动趋势及发行人整体经营情况,2017年1-9月预计营业收入区间为21,323万元到25,801万元,较2016年1-9月同比增长幅度在4.26%至26.15%之间;预计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3,352万元到3,687万元,较2016年1-9月同比增长幅度在1.45%至11.59%之间;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2,830万元到3,425万元,较2016年1-9月同比增长幅度在1.97%至23.38%之间。上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

2017年1-9月发行人预计经营情况将保持稳定,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等业绩指标较2016年同期不存在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设立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及发起人

1、设立方式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由上海翔港印务有限公司以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人民币185,312,031.67元为基数,按1: 0.4047的比例折为7,500万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09日,翔港科技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792736664G,注册资本7,500万元,实收资本7,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董建军。

2、发起人

翔港科技设立时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二)发行人成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发行人的主要发起人为董建军与上海翔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成立前后,董建军及上海翔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拥有的主要资产均为发行人的股权。董建军主要从事发行人经营管理工作,担任公司总经理;上海翔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咨询、实业投资相关业务。

(三)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发行人由翔港有限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未进行资产、负债剥离及人员、业务调整,整体承继了翔港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等。

发行人主要从事彩盒、标签等相关包装印刷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改制设立前后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未发生变化。

(四)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间的联系

发行人由翔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后,整体承继了翔港有限的业务体系,改制前后的业务流程未发生变化。具体的业务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

(五)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

发行人是由翔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成立后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研发、生产和销售体系,具备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主要发起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六)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发行人系由翔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翔港有限全部资产负债由发行人承继,主要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已完成。

(七)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75,000,000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5,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假设本次公开发行新股25,000,000股,则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前十名自然人持股情况和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所示:

(三)股份性质、战略投资者和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1、发行人股东股份性质

(1)发行人股东中无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外资股;

(2)发行人股东中无战略投资者。

2、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1)董旺生与董建军为父子关系;

(2)董建军持有上海翔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99%的股权,董旺生持有上海翔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的股权。

(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已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作出承诺,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之“二、各项重要承诺”。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变化情况

(一)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

公司主要从事彩盒、标签等相关包装印刷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为大型日化、食品企业提供一体化包装解决方案。

彩盒是指主要由卡纸制成的折叠纸盒,具有质轻、便携、原料来源广泛、环保、印刷精美等特点,广泛应用于日化用品、食品饮料等领域,起到产品保护、宣传、防伪等多种功能,根据彩盒的用途不同,可分为普通彩盒及较为精致的礼盒产品。

标签指贴在商品上的标志及标贴,包括文字和图案以区别商品的出处、起到对产品装潢、美化、装饰说明和宣传作用,广泛运用于瓶装日化用品、食品饮料等产品之上。根据客户的使用方式不同,可分为卷张标签及平张标签,卷张标签客户可使用机器进行贴标,平张标签客户则需使用人工进行贴标。

以下为部分产品图例:

1、彩盒

A、普通彩盒

B、礼盒

2、标签

A、卷张标签

B、平张标签

(二)销售模式

公司采用直销模式,通过招标、商业谈判、直接拜访潜在客户等方式获取订单信息,通过投标、议标等方式获取客户合同订单,主要由营销中心负责公司销售指标的制订实施以及市场开拓工作。

公司采取了深度开发的销售策略,积极与客户的其它供应商、上游客户沟通与合作,整合客户需求的上下游资源,推动客户的主动采购从而促进销售。此外,公司还主动向客户提供包装设计、方案优化的相关建议,对包装印刷产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反馈,努力为客户提供涵盖产品设计、方案优化、加工生产、物流管理的一体化服务。

公司在销售中还借助了互联网的发展,积极探索与实施销售流程网络化,为客户提供从生产、交付到流通等各个环节的网络服务,从而达到提升效率、节约销售资源的目的。

(三)主要原材料、能源及供应情况

公司印刷包装的主要原材料为纸张。报告期内,原材料、外协加工、外购成品采购具体金额与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其他中主要包含光油、膜、粘合剂、电化铝及各类辅助材料。

(四)行业竞争情况

凭借领先的技术水平和优异的产品质量,公司在包装印刷领域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公司产品也取得了较高的市场地位,目前公司已经与众多知名客户如联合利华、雅诗兰黛、上海家化、相宜本草、好时、巴克斯酒业等大型日化、食品企业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以2015年全国印刷市场容量11,246.2亿元计算,公司2015年销售额为2.74亿元,约占全国总体市场的0.024%。

五、与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固定资产

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等。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固定资产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二)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2、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下转12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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