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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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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017-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7-089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恒盛”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9月12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17年9月18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成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现场实到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内容如下: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2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数进行调整: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原286人调整为282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39万股变更为737万股。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具体内容详见《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汤珊女士为本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均同意本议案。

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确定以2017年9月18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向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授予相应额度的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本次授予的独立董事意见以及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董事汤珊女士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均同意本议案。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资金安排,公司董事会同意将所持有的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祥云”)100%的股权质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厦门分行”),向招行厦门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4.35亿元的人民币并购贷款(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25%),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同时,公司将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上述贷款额度内确定最终贷款银行及办理贷款手续,并代表公司签署办理贷款手续所需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公告》,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地祥云的经营发展需求,降低财务成本,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天地祥云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有效期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具体内容详见《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五、以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石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石军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19日

附件:简历

石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生,江苏省泰州人, MBA学历。2011年12月至今担任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石军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9,381,455股,除上述情况外,石军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石军先生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核实后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7-090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恒盛”或“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9月12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17年9月18日下午15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赖永春先生召集并主持。

与会监事经过充分的讨论,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2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由286名变更为282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39万股变更为737万股。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监事会认为:

截至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且已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核实后,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7年9月18日不存在于下列任一期间: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17年9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82名激励对象授予737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以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调整后)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17年9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82 名激励对象授予737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祥云”)的经营发展需求,降低财务成本,监事会同意为天地祥云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有效期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可满足其未来经营发展的融资需要。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信誉状况良好、信用风险较低。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7-091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激励计划》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8月3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7年8月4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8月10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7年9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调整,同时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2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由286名变更为282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39万股变更为737万股。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已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2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由286名变更为282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39万股变更为737万股。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名单和数量调整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上述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调整原因及调整后的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此外,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价格及数量(不含预留股)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7-092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华恒盛”)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1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7年9月18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科华恒盛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备本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286人。

4、对激励时间模式安排的说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5、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未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和不合格五个考

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考核分数和可解锁比例如下: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可解锁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结果导致

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7.93元/股。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7年8月10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9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激励对象中,汤珊女士为公司董事、副总裁,林韬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林清民、黄庆丰、黄志群、姚飞平、梁舒展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上述7人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2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由286名变更为282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39万股变更为737万股。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科华恒盛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282名激励对象737万股限制性股票。因存在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的计划存在差异。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授予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日:2017年9月18日。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7.93元/股。

(五)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备注: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共为837万股,首次授予737万股,预留授予100万股。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于2017年9月18日对授予的737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2017年-2020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据测算,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的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的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监事会认为:

截至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且已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核实后,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7年9月18日不存在于下列任一期间: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17年9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82名激励对象授予737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18日,并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授予282名激励对象737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均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其调整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司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经核查,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科华恒盛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5、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7-093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交易概述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资金安排,董事会同意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厦门分行”)签署《并购贷款合同》,将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祥云”)100%股权质押向招行厦门分行申请并购借款人民币不超过4.3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25%),期限不超过5年(以签订并购贷款合同的日期为准),用于置换公司收购天地祥云股权的部分转让款。同时,公司将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上述贷款额度内确定最终贷款银行及办理贷款手续,并代表公司签署办理贷款手续所需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受让天地祥云75%的股权,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等相关公告。

2、现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资金安排,公司董事会同意以持有的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祥云”)的100%股权质押向招行厦门分行申请并购借款人民币不超过4.35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以签订并购贷款合同的日期为准),用于置换公司收购天地祥云股权的部分转让款。具体贷款银行、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担保、抵押的金额与期限等以实际办理及银行审批结果为准。

3、本次申请并购贷款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内,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200737872460X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4、负责人:周启正

5、经营范围:按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营业场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09号宏泰工业园6号综合楼(宏泰中心)。

7、招行厦门分行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并购贷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1、贷款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35亿元

3、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4、贷款用途:置换公司收购天地祥云股权的部分转让款。

5、贷款的担保:公司以持有的天地祥云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具体贷款、股权质押的内容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申请并购贷款,是基于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现金流状况的综合考虑,符合公司结构化融资需求,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融资能力与资金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战略转型升级,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向招行厦门分行申请并购贷款不超过4.35亿,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资金使用安排。同时,本次并购贷款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质押所持有的天地祥云100%股权向招行厦门分行申请并购贷款。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7-094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9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祥云”)的经营发展需求,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同意为天地祥云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有效期为本次授信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发生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担保未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

2、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18号楼五层502 号

4、法定代表人:林仪

5、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0 年 08 月 17 日

7、经营范围: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04月18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年02月20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经济信息咨询(需行政许可项目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直接持有其100%股权,属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9、主要财务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天地祥云资产总额为182,794,398.09元,负债总额为91,698,066.26元,净资产91,096,331.83元;2016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297,963,724.06元,利润总额为30,366,743.56元,净利润为25,739,864.93元。天地祥云2016年12月31日按经审计的报表计算的资产负债率是50.16%。以上数据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致同审字【2017】350ZA0025)。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5,000万元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担保期限: 本次授信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发生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尚未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内容以合同为准。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2017年9月1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9,800万元(含本次担保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49%;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76,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1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额度主要是为了更好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求,降低财务成本。被担保的全资子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上述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对上述被担保全资子公司其日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中涉及的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全资子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推进经营业务开展。公司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上述担保。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可满足子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融资需要。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信誉状况良好、信用风险较低。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7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7-095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石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石军生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石军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index)上的公告。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19日

附件:

石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生,江苏省泰州人, MBA学历。2011年12月至今担任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石军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9,381,455股,除上述情况外,石军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石军先生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核实后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7-096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裁吴洪立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

吴洪立先生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吴洪立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离任后,吴洪立先生在公司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但仍将继续在公司任职。吴洪立先生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公司董事会对吴洪立先生在公司担任副总裁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19日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层(邮政编码:350009)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2017)锦律非(证)字17第0163-1号

致: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华恒盛”或“公司”)与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明锋、罗旌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26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一同上报或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17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在关联董事汤珊女士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17年8月10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

3、2017年9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17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18日。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获授条件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获授条件如下:

1、科华恒盛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价格及数量及其调整事项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而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为首次授予,授予价格为17.93元/股。但是,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2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由286名变更为282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39万股变更为737万股。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调整原因及调整后的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此外,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价格及数量(不含预留股)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均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其调整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张茜颖 张明锋

罗旌久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0年生,福建平和人,大专学历,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公司自主培养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劳动模范,福建省劳动模范,福建省优秀专家,中共福建省第八次代表大会代表,第八届福建省政协委员,福建省第二届信息产业专家委员会委员,首届中国电源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历任漳州科龙电子仪器厂副厂长,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等职。2007年9月至今,任本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兼任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漳州科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漳州科华通信电源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厦门科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漳州耐欧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