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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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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17-036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9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3029弄18号十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局主席喻会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张益忠、童文红、陈国钢、贺伟平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陶立春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董事局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议案名称: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议案名称: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3议案名称: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4议案名称: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5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6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7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8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9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0议案名称: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1议案名称: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2议案名称: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延长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期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2、3、4、5、6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叶国俊、俞爱婉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17-037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2016年12月3日公布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12月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自查期间,除以下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自然人买卖圆通速递股票自查报告》,自查期间,邓小波、王炎明、李显俊在交易行为发生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信息,上述交易系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任何关系,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形,且上述交易行为发生之时其尚未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职务;自查期间,上述其他核查对象的交易变动系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任何关系,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或组织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及中介机构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