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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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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基本准则》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

2017-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李苑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近日就制定和实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基本准则》对推动资产评估准则建设,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强化资产评估执业监管,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8月23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5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基本准则》既是指导和约束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从业规范,又是财政主管部门进行资产评估行政管理的专业依据。为此新制定的《基本准则》突出了以下特点:

第一,完善了重点环节的执业规范,规定了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及其履行要求,规范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披露要求,明确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档案的内容及管理要求。

第二,落实细化了资产评估法的要求:一是夯实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审核程序,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经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审核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二是明确资产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呼应了资产评估法关于评估方法的选择要求,为通过制定具体准则指导和规范评估方法的选择预留了空间。三是区分法定和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按照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对资产评估业务承办、资产评估报告签章和资产评估档案保存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明确规范了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一是规定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明确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二是报告使用人限定为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明确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三是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张国春表示,中评协将根据《基本准则》继续修改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与资产评估法和基本准则的协调统一;加快准则修订进度,尽快发布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同时开展资产评估方法准则、投资价值准则等新准则的制定工作,开展资产评估准则术语和核查验证实务操作等研究工作,进一步促进《资产评估法》和《基本准则》相关要求在执业中的落实,充实资产评估准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