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17-088
债券代码:112454 债券简称:16宜化债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6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9月28日支付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期间的利息,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9月27日,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6宜化债
3、债券代码:112454
4、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发行对象:
本次债券发行采取网下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5年(第3年附设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95%
9、计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10、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9月28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9月2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2、下一起息日为2017年9月28日。
13、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间每年的9月28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
14、本金兑付日:本期公司债券的到期日为2021年9月28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本期公司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15、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第3个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票面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7、担保情况: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8、受托管理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6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95%。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49.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9.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4.55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到账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9月27日;
2、除息日:2017年9月28日;
3、付息日:2017年9月2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债券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止2017年9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最前面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帐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云峰
办公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
联系人:强炜
邮政编码:100070
电话:0717-8868081
传真:0717-8868048
电子信箱:qw5649@vip.sina.com
2、受托管理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陈媛
电话:010-56510911
传真:010-56510790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