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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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4证券简称:东山精密公告编号:2017-084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集情况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8月22日发出通知,于2017年9月9日发出《关于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于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20日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00时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15:00至2017年9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永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股份数为520,184,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8.5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9,543,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4%;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640,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

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560,12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

2、公司董事袁永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其授权委托董事长袁永刚先生代为出席并签署会议相关文件;公司董事单建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其授权委托董事冒小燕女士代为出席并签署会议相关文件;公司监事费利剑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其授权委托监事翁长征先生代为出席并签署会议相关文件。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会议。

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委派司慧律师、张亘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520,184,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51,560,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520,184,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51,560,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参股公司苏州雷格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520,184,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51,560,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司慧、张亘

3、结论性意见:东山精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7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