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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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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大博医疗 股票代码:002901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DOUBLE MEDICAL TECHNOLOGY INC.

(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1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9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博医疗”、“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股东的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和特定情况下锁定期延长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志雄、林志军以及公司股东大博通商、大博国际、大博传奇、合心同创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第2、3项所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全体股东承诺不参与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股东大博通商、大博国际、林志军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将审慎制定发行人股票的减持计划,按照相关计划逐步进行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发行人总股本的5%。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进行减持,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本人/本公司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若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本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公开声明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上市(以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本人将严格依照《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股份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或

B、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个自然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4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A、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B、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A、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的情况下,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的90个自然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增持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三、关于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就上述事项通过了《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首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第一大股东大博通商、实际控制人林志雄、林志军承诺:“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首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四、相关当事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志雄、林志军,公司第一大股东大博通商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公司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本公司未能履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大博通商和实际控制人林志雄、林志军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中,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现有相同或相似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若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如若本公司/本人控制的法人出现与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经营。

5、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以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六、其他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承诺

大博通商及实际控制人林志雄、林志军承诺:“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被追偿社保、住房公积金,本公司/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因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其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而受到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本公司/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因该行政处罚而遭受的损失。如本公司/本人未及时、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前述损失,发行人有权从对本公司/本人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专利诉讼的承诺

2017年5月15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该院受理了斯恩蒂斯有限公司诉公司、湖南德荣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及湖南德荣医疗器械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的5起案件,案号为(2017)湘01民初427-431号。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公司因上述案件(及其上诉案件)败诉受到任何经济损失,均由实际控制人承担,实际控制人将在上述案件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无偿以等额现金向发行人补足。

(三)大博通商、实际控制人林志雄、林志军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大博国际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避免公司股东损害公司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定,大博通商、实际控制人林志雄、林志军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大博国际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之间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本人/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的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本公司承诺不利用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4)本人/本公司承诺如未能履行其已做出的以上各项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同意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或无法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B、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C、就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向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审议申请,并承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时投赞成票。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与本次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2、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实际控制人林志雄、林志军,大博通商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与本次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本人自发行人所获分红)补偿发行人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2、自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3、自本公司/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06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10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01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401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10%;网上发行数量为3,609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11.56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59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大博医疗”,股票代码“002901”,本次公开发行的401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9月22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9月22日

3、股票简称:大博医疗

4、股票代码:002901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01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4,01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和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4,01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9、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三、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大博通商,持有公司44.97%股份。

大博通商成立于2006年12月8日,登记机关为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5791288361E,法定代表人为林志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约定除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营业期限自2006年12月8日至2026年12月7日。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大博通商总资产为15,979.00万元,净资产为15,814.21万元,2016年度的净利润为3,248.63万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大博通商总资产为19,286.00万元,净资产为19,191.00万元,2017年1-6月净利润为3,376.79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厦门中汇瑞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林志雄通过大博通商(林志雄持有其99%股份)和大博传奇(林志雄持有其92.59%股份)间接合计持有大博医疗45.37%股份,合计控制大博医疗45.89%股份;林志军直接持有大博医疗20.20%股份,通过大博国际(林志军持有其100%股份)间接持有大博医疗23.01%股份,合计持有大博医疗43.21%股份,合计控制大博医疗44.09%股份。林志雄、林志军合计控制公司89.98%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志雄担任公司董事长,林志军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变化。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本公司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他企业和主体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万邦恒远(厦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14日,原名称为万邦恒远(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587853466U,住所为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西路2036号厦门生物医药产业园19楼1层25单元,法定代表人为林志军,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截至目前主要投资了福建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志军持有其100%股权。

2、福建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日,登记机关为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600073215491G,住所为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漳州市龙文医院住院楼一层101室,法定代表人为黄素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无实际运营业务。该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为:林志雄持股42.84%,黄素华持股16.00%,万邦恒远(厦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股41.16%。

3、创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7日,登记机关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6647495162,住所为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西路2036号厦门生物医药产业园19号楼1层27单元,法定代表人为林志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对医院的投资与管理,主要投资了漳州市第三医院。该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为:林志雄持股42.84%,黄素华持股16.00%,林志军持股41.16%。

4、创举时代(厦门)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8日,登记机关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303168492C,住所为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西路2036号厦门生物医药产业园19号楼1层28单元,法定代表人为林志雄,注册资本为20,000万,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对医院的投资与管理。该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为:林志雄持股80%,陈红持股20%。

5、护航九九(厦门)家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2日,登记机关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303209397H,住所为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3号34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为陈世华,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无实际运营业务。大博通商持有其100%股权。林志雄持有大博通商100%股权。

6、励诚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编号为2130561,商业登记证号码为63682245-000-08-15-3,地址为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麼地道77号华懋广场10楼1019室。目前无实际运营业务。该公司董事为林志军,林志军持有其100%股权。

7、华安县金东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20日,登记机关为福建省华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6297052675653,住所为华安县高安镇平东村,法定代表人为林立萍,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水力发电。该公司持有编号为1041911-01169号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编号为取水(闽)字[2012]第611168号的《取水许可证》。该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为:林志雄持股15%,林立萍持股15%,吴良林持股15%,林漳汉持股20%,吴阿虾持股15%,吴良木持股5%,刘亚英持股15%。

8、Diligence & Solidarity Finance Management Co., Ltd

该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登记号码为1808617,地址为Nemours Chambers,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目前无实际运营业务。该公司董事为林志军,林志军持有100%股权。

9、Akso Medical Investment Limited

该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登记号码为1861245,地址为Unit 8, 3/F., Qwomar Trading Complex, Blackburne Road, Port Purcell,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VG1110。目前无实际运营业务。该公司董事为林志军,林志军持有100%股权。

10、拉萨富泰乾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9日,登记机关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40091MA6T11CU46,住所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孵化园2栋4层24号,法定代表人为林志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目前无实际运营业务,林志雄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11、拉萨大博传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该合伙企业成立于2015年11月9日,登记机关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40091MA6T11CW0T,住所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孵化园2栋4层23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林志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该合伙企业持有公司367.2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2%。该合伙企业的出资结构如下:

(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

1、漳州市第三医院

漳州市第三医院现持有漳州市卫生局于2014年5月16日核发的48965210X35060311A1001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址为漳州市龙文区迎宾路5号,法定代表人为林志雄,主要负责人为王乐,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有效期限至2019年9月14日。该医院系创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举办。

2、厦门大博医疗慈善基金会

该基金会成立于2013年12月5日,登记机关为厦门市民政局,代码为07937964-9,类型为非公募基金会,住所为厦门市海沧区新景路西里1-11号,法定代表人为林漳汉,原始基金数额为200万元,由大博通商出资,业务范围为资助因病致贫群体、资助因学致贫学生、资质品学兼优学生,支持与教育、医疗事业有关的事项。林志雄系该基金会副理事长,林志军系该基金会理事。

四、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上市前股东总人数为77,867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4,01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1.56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20.6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二)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401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有效申购数3,483,65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0115109153%。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609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有效申购数量为116,345,034,500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0310198026%,有效申购倍数为3,223.74715倍。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69,538股,包销比例为0.1734%。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6,355.6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2,621.86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9月20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368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733.74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注: 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每股发行费用0.93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2,621.86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50元(按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50元(每股收益按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公司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7】763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环境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销售模式、采购模式、主要税收政策与报告期相比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客户与供应商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采购价格与销售价格均未出现大幅波动。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不利因素,财务状况稳定。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17年6月30日,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1-9月营业收入为42,775.71万元至46,225.37万元,同比增长幅度为24%至34%;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0,471.89万元至22,267.66万元,同比增长幅度为14%至24%;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596.41万元至21,257.13万元,同比增长幅度为18%至28%。公司预计2017年1-9月的经营业绩不存在同比下降的情形(2017年1-9月业绩预测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阅)。

上述财务数据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7年9月5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除此之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大博医疗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大博医疗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大博医疗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