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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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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0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公告编号:2017-053

债券代码:135250 债券简称:16庞大01

债券代码:135362债券简称:16庞大02

债券代码:145135 债券简称:16庞大03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半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9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对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半年报披露,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前五名预付款中,第一大预付款对象是 Me Internation Trading Fze,预付款金额为797,170,221元,账款时间为3年以上,未结算原因是未收到供应商商品。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16年年报显示,2016年前五名预付款对象中,Me Internation Trading Fze的预付款余额为221,124,783元,预付时间为1年以内。请公司补充披露:(1)2016年年报与2017年半年报中 Me Internation Trading Fze的预付账款金额、预付年限互相矛盾的原因;(2)上述797,170,221元预付款形成的原因,以及较2016年金额大幅增加的原因;(3)Me Internation Trading Fze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以及与公司具体的业务往来等情况。

公司回复:

(1)公司2016年年报与2017年半年报中对Me International Trading Fze的预付款金额、预付年限的披露互相矛盾的原因为:因公司录入人员操作失误,将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的账龄填写错误。该笔款项的实际账龄应为一年以内,公司现在予以更正。

(2)Me International Trading Fze(以下简称“Me公司”)注册于阿联酋的迪拜,JAFZABUILDING NO.18 ROOM NO.401 P.O. Box 18589, DUBAI/JEBEL ALI UAE,多年来一直从事汽车国际贸易业务,是公司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主要供应商。公司自2014年9月份开始与Me公司合作,开展宝马X5、X6、730LI、740LI、MINI,切诺基等车型的平行进口,双方建立起了稳定的供销业务关系。截止目前,公司与Me公司的贸易额已达4.4亿欧元。

(3)上述797,170,221元预付款形成的原因:本公司向Me公司采购平行进口汽车,都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即公司向Me公司开具信用证,Me公司收到信用证后装船发货,车辆到港后进行通关,通关之后公司进行销售。信用证期限为三个月,部分采取押汇方式的公司付汇时间可再延长三个月,如进口车辆已经付汇但尚未通关,记账科目为“预付账款”,进口车辆通关之后相应转为“存货”。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对Me公司的预付款余额为221,124,783 元,涉及545辆车,原因是上述车辆已经付汇但尚未通关;2016年底至2017年,公司向Me公司采购平行进口汽车数量增加。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共计采购车辆3,024辆车,付汇金额10.4亿余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通关车辆1,329辆,金额4.7亿余元;尚未通关车辆1,695辆,导致公司对Me公司的预付款余额为797,170,221元。

2、半年报披露,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中,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有5.29亿元。款项性质为借款,账龄1年以内,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的比例为6.06%。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该笔借款形成的原因,以及形成的具体时点;(2)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回复:

(1)公司2017年半年报披露的对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城泰”)的5.29亿元其他应收款,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盛源领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盛源领航”)向江西城泰提供借款。南昌盛源领航为公司的控股但非重要子公司。公司持有南昌盛源领航51.2%的股权,江西博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博晟”)持有南昌盛源领航48.8%的股权。江西博晟为江西城泰的全资子公司。江西城泰对南昌盛源领航的住宅地产项目规划报批、施工建设、融资等方面提供过重要支持,因经营需要向南昌盛源领航提出借款,并于2017年1月10日与南昌盛源领航签署了《借款协议》。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南昌盛源领航将于2017年1月10日起不超过12个月内向江西城泰提供不超过6.5亿元的借款,还款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前,借款利率为10%/年,并由江西省华昌实业有限公司为江西城泰按期向南昌盛源领航偿还借款本息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南昌盛源领航从2017年1月份开始陆续向江西城泰提供借款,截止2017年6月30日,借款金额累计为5.29亿元。

(2)江西城泰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半年报披露,本次处置子公司廊坊金汇颐贸易有限公司、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誉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盛华(北京)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总价款为2.86亿元。根据现金流量表,本期收到的处置子公司的现金净额为1.4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具体交易安排,特别是相关资金的支付安排,以及款项无法按时收回的风险及补救措施;(2)截至报告期,公司对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仍有3.67亿的其他应收款,请补充披露相关股权出售后,该笔应收款项的回款安排。

公司回复:

一、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处置子公司股权明细为:

单位:元

二、本公司2017年上半年出售子公司股权总价款与截至报告期末收到的现金差额为1.46亿元。相关披露情况如下:

(1)本公司于2016年底将盛华(北京)保险公估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唐山龙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200万元,公司已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该笔转让价款,但在2017年2月份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程序,故公司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未体现在2017年上半年的现金流量表中。

(2)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与沈阳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融创”)签订了《关于沈阳房地产开发项目之一揽子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一揽子合作协议》”),股权转让价款为1.4亿元,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日披露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2017-045)。截至2017年6月30日,沈阳融创已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8,972.34万元,剩余股权转让价款5,027.66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尚未支付。根据《一揽子合作协议》的约定,在本公司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满足付款条件后,沈阳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将于《一揽子合作协议》签署后四个月内支付剩余股权价款5,027.66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剩余股权价款尚未到达付款期限。如本公司按上述协议约定适当履行义务,而沈阳融创未能按照《一揽子合作协议》的约定支付剩余股权价款的,本公司有权根据《一揽子合作协议》要求沈阳融创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沈阳融创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亿元,终止《一揽子合作协议》等。

(3)2017年6月30日,本公司与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京御”)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将子公司廊坊金汇颐贸易有限公司80%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转让给廊坊京御,转让价款为123,560,816.04元,详见公司2017年7月1日披露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2017-045)。按照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廊坊京御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的3日内以现金方式向本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0,000,000元,于目标股权转让完成后的3日内以现金方式向本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93,560,816.04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廊坊京御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0,000,000元,截至2017年8月14日剩余转让价款93,560,816.04元廊坊京御已经支付完毕。

三、截至报告期,公司对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仍有3.67亿的其他应收款,相关披露情况如下: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对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庞大置业”)的应收账款为36,685.45万元,公司对沈阳庞大置业的全资子公司沈阳庞大弘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弘盛置业”)的应收账款为18,351.17万元,合计55,036.62万元。按照公司与沈阳融创签订的《一揽子合作协议》约定,沈阳融创应向本公司支付目标债权代偿款59,020.60万元,并分两笔支付:在本公司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满足付款条件后,沈阳融创应于《一揽子合作协议》签署后四个月内支付目标债权代偿款26,996.47万元、六个月内支付剩余目标债权代偿款32,024.13万元。上述沈阳融创应向本公司支付的目标债权代偿款项足以偿付公司对沈阳庞大置业及沈阳弘盛置业的应收账款。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到达第一笔目标债权代偿款的付款期限。如本公司按上述协议约定适当履行义务,而沈阳融创未能按照《一揽子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债权代偿款义务的,本公司有权根据《一揽子合作协议》要求沈阳融创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沈阳融创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亿元,终止《一揽子合作协议》等。

4、半年报披露,公司上半年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为3,887.04 万元,是上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02%。请公司结合相关规则的要求,说明是否就此履行了必要的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2017年1-6月份,公司及41家下属公司分53笔收到不同项目的政府补助,合计金额为38,870,378元,其中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共计2家公司,具体如下:

单位:元

(1)2017年,公司所属的滦县汽车城土地由于未办齐土地证手续,政府先行收回该土地并重新进行挂牌招标,收回土地时政府支付款项9,124,600元,同时由滦县财政局分5笔发放扶持企业发展资金47,793,804.93元对企业进行补偿,二者合计5,692万元,与公司持有被收回土地的账面净值2,418万元的差额3,274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中。

(2)、根据本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庞大强盛张家港保税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7年上半年分8笔收到的车辆进口三包补贴、税收补贴合计2,638,000元。

2017年上半年公司收到的各项政府补助金额合计为38,870,378元,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计为3,047,243元(未达到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为35,823,135元(未达到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就上述本公司在2017年上半年收到的各项政府补助的金额和性质,本公司已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予以详细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