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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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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7-0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3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9月18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讯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17年9月2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到会董事7名,其中董事林振发先生、独立董事徐为民、王方明先生及周虹女士采取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由董事长朱俭勇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工业用地收回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7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具体详见2017年9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工业用地收回的公告》。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在丽水市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7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具体详见2017年9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关于在丽水市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收购建德市政新食品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6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1票。

独立董事王方明先生投弃权票理由:对评估结论保留意见。

具体详见2017年9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关于收购建德市政新食品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4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工业用地收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况

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区“四破”专项整治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拟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华华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华统”)位于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孝顺镇镇西功能区土地及附着物实施收回,并将合计给予3,081.24万元人民币补偿。

2017年9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工业用地收回的议案》。

2017年9月21日,金华华统与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签署了《浙江金华华统食品有限公司工业用地收回协议》,并已生效。

上述金华华统工业用地收回事宜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是金华市人民政府的下属行政机关。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被收回工业用地情况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华华统被收回工业用地位于孝顺镇镇西功能区,土地使用权面积47,410平方米。

上述被收回的工业用地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

乙方:浙江金华华统食品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被收回工业用地及补偿金额,乙方同意甲方收回坐落于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孝顺镇镇西功能区土地及附着物,土地使用证号“金市国用2015第101-297

50”,工业用地类型,土地使用权面积47,410平方米。收回工业用地及附着物等补偿金额合计为3,081.24万元人民币。同时公司517万元人民币建设履约保证金也将原款退回。

2、付款方式,乙方将国有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全部交给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注销土地证手续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3,598.24万元人民币(含原款退回的517万元人民币建设履约保证金)。

3、违约责任,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按收回总价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4、协议生效,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工业用地被收回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华华统还尚未实际开始建设与经营,其工业用地被收回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且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优化资产结构。金华华统本次被收回工业用地补偿金额合计为3,081.24万元人民币,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结果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

截至目前,公司还尚未收到上述工业用地被收回的补偿款,未来公司将密切跟进后续事宜,并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金华华统与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签订的《浙江金华华统食品有限公司工业用地收回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5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丽水市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述

2017年9月21日,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江绿园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园禽业”)、丽水碧湖建友屠宰场(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碧湖建友”)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三方拟以现金出资方式共同设立丽水市华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水华康”)(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丽水华康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人民币,由公司控股。其中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612万元人民币,持有丽水华康51%的股份;绿园禽业拟以现金方式出资336万元人民币,持有丽水华康28%的股份;碧湖建友拟以现金方式出资252万元人民币,持有丽水华康21%的股份。

2017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丽水市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本次公司在丽水市设立控股子公司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投资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绿园禽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34527717H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应林翠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街881号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30日

经营范围:配合饲料生产;禽类屠宰与分割、禽类腌熏制品、熟禽肉制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生产及销售;熟食销售。 家禽养殖、收购、销售;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销售;饲料用农产品销售;畜禽养殖技术服务;普通货运;国家准许的货物和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业务。

股权结构:

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次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丽水市华康食品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

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丽水

经营范围:生猪、家禽屠宰加工;肉制品深加工。

营业期限:20年

资金来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612万元人民币,持有丽水华康51%的股份;绿园禽业以现金方式出资336万元人民币,持有丽水华康28%的股份;碧湖建友以现金方式出资252万元人民币,持有丽水华康21%的股份。

以上各信息,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四、本次投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绿园禽业有限公司

丙方:丽水碧湖建友屠宰场(普通合伙)

(一)拟设公司

协议各方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拟设公司名称丽水市华康食品有限公司(以实际核准名称为准),注册地为浙江丽水,经营期限自设立之日起二十年,经营范围为生猪、家禽屠宰加工;肉制品深加工。

(二)投资安排

拟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万元,其中甲方以现金认缴出资人民币612万元,占拟设公司注册资本的51%;乙方以现金认缴出资人民币336万元,占拟设公司注册资本的28%;丙方以现金认缴出资人民币252万元,占拟设公司注册资本的21%。甲、乙、丙三方在公司设立后三个月内出资实缴到位。拟设公司的全部出资仅用于拟设公司正常经营需求、补充流动资金或经公司董事会以特殊决议批准的其它用途。

(三)经营、管理安排

拟设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3名,乙方、丙方各派1名,董事长由乙方委派。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丙方委派。总经理为拟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委派。财务负责人由甲方委派,出纳由乙方委派。

拟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的职权最终以甲、乙、丙各方签订的拟设公司章程为准。拟设公司的经营管理由甲方负责,乙方、丙方负责协助。

(四)合作各方权利与义务

协议各方应按约定的出资金额及形式、时间投入认缴出资,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拟设公司承担责任。协议各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新公司股东;新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协议各方应遵守新公司章程,保守新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将新公司的商业资料泄密给第三方。

(五)股权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六)违约责任

协议各方未按本协议依期如数缴纳出资额的,违约方应按其应出资额的日万分之五向拟设公司支付违约金,直到出资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由于甲、乙、丙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总额20%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三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因本协议纠纷引起的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签章后并经甲方董事会决议后生效。

五、本次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是为了扩大畜禽屠宰经营规模,通过本次投资有利于公司加快其业务发展,进一步拓宽公司业务区域范围,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及发展战略。

2、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是公司向产业投资领域的拓展,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可能存在经营和管理经验不足等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加强风险控制的管理,及时控制风险;同时,公司将引进具备专业知识以及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端人才,进一步建立、健全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其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积极防范,控制风险,促进子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绿园禽业、碧湖建友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6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建德市政新食品

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2017年9月21日,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程政荣先生签署了《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政荣关于建德市政新食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089.20万元人民币收购程政荣先生持有的建德市政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新食品”)70%的股权。

2、2017年9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建德市政新食品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

3、本次收购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程政荣,自然人,男,中国籍,1964年出生,住址: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政法路。

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标的公司名称:建德市政新食品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3、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叶家社区(汪家)

4、法定代表人:程政荣

5、注册资本:738.95万元

6、成立日期:2017年4月20日

7、营业期限至:长期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8R1BQ06

9、经营范围:销售:鲜猪肉;生猪屠宰。

10、交易标的及权属:标的公司70%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二)标的公司股权结构情况:

截至公告日,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三)标的公司基本财务情况

标的公司最近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备注:政新食品虽然成立于2017年4月20日,但是其经营性资产和管理团队、生猪定点屠宰资质以及未来的屠宰业务均转移自建德新荣屠宰场,而建德新荣屠宰场就是由程政荣先生控制的,因此公司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政新食品将可以正常经营。

(四)标的公司评估情况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公司的委托,对公司拟实施收购股权之目的所涉及政新食品股东全部权益在2017年7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一)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评估前账面资产总计683.36万元,评估值694.11万元,增值10.75万元,增值率1.57%;账面无负债;账面净资产683.36万元,评估值694.11万元,增值10.75万元,增值率1.57%。

(二)收益法评估结果

通过收益法计算过程,在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政新食品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前账面价值683.36万元,评估价值1,566.06万元,评估增值882.70万元,增值率129.17%。

(三)评估结果的分析选取

政新食品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694.11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1,566.06万元,两种评估结果差异871.95万元,差异率125.62%。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主要以资产负债表作为建造成本口径,确定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实际拥有的各要素资产、负债的现行更新重置成本价值,比较真实、切合实际的反映了企业价值,评估思路是以重新再建现有状况企业所需要的市场价值投资额估算评估对象价值。

收益法是在对企业未来收益预测的基础上计算评估价值的方法,不仅考虑了各分项资产是否在企业中得到合理和充分利用、组合在一起时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贡献等因素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也考虑了企业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运营资质、行业竞争力、公司的管理水平、人力资源、要素协同作用等资产基础法无法考虑的因素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和经营特点,收益法评估价值能比较客观、全面的反映目前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综上所述,考虑到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不同评估方法的优势与限制,分析两种评估方法对本项目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根据本次特定的经济行为,考虑收益法评估结果更有利于报告使用者对评估结论作出合理的判断。因此,本次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方)

乙方:程政荣(出让方)

丙方:建德市政新食品有限公司(目标公司)

(一)转让标的

出让方程政荣持有的目标公司70%的股权;以及由该股权而派生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未分配利润及股东各项财产权、表决权、人事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益。

(二)价格及支付方式

1、出让方拟将其持有的政新食品70%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89 .20万元。

2、各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万元;在股权转让完成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再支付出让方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89.20万元。

3、由于受让方对出让方的个人所得税款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如相关税费由受让方直接代缴的,则受让方有权在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相关税费,再将余款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

(三)税费

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由各方自行承担。

(四)基准日、交割日

各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以2017年7月31日为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本协议签订日为股权转让交割日。

(五)工商变更登记

各方同意,各方应相互配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包括政新食品章程修改)所需的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和签署所需的全部法律文件。

下列事项办理全部办理完毕之日为股权转让完成日。

1、目标权益已经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2、按照本协议精神修改的目标公司章程已经完成工商登记备案;

3、受让方推荐的目标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已经完成工商登记备案,已经任命受让方推荐的人员担任目标公司财务总监。

(六)公司治理

1、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由受让方经营,出让方应全力配合受让方经营目标公司。

2、目标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各一名,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受让方推荐,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3、目标公司对外担保、对外借款需取得甲方和目标公司另一股东程词的一致同意。

4、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如目标公司需要增资,则由甲方和目标公司另一股东程词协商按同比例进行增资。

(七)各方的声明与承诺

1、出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1)出让方系中国境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以其自身名义转让标的股权的完全行为能力。

(2)出让方保证其转让给受让方的目标公司股权是其合法拥有的,是出让方的自身合法财产,出让方为标的股权的注册所有人和实际权益拥有人;出让方本次转让给受让方的目标公司股权之上不存在任何抵押权、质押权、其他担保权利或其他债务或纠纷,标的股权没有被采取冻结、查封或其他强制措施,或存在其他可能限制目标权益转让的情况。

(3)出让方保证目标公司为依照中国法律设定并有效存续的,具有按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行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政府批文、证件和许可。

(4)出让方保证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股权转让完成日止,目标公司不会减少注册资本、不会低价转让资产、不会赠与资产、不会无偿放弃自己的权益、不会无偿扩大自己的义务、不会分派股息和红利、不会作出有损受让方利益的安排和行为。

(5)出让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6)出让方承诺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完成日前所负的一切债务,由出让方承担;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对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完成日前所存在的行为所作出的任何提议、通知、命令、裁定、判决、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均由出让方承担。

(7)出让方承诺,出让方及时、全面地向受让方提供受让方所需的目标公司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财务、人事、担保、抵押、质押、租赁、重大合同以及经营情况等,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受让方更全面地了解目标公司真实情况。

(8)出让方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的行为已取得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并保证公司其余股东已放弃优先受偿权。

2、受让方声明与承诺

(1)受让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受让方有受让股权的支付能力,且保证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3)受让方不存在任何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的法律障碍。

3、目标公司的声明与承诺

(1)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存在违法经营和偷税、漏税、逃税情形,不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强令关闭的情形。

(2)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会计账目、凭证、报表等均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且真实、全面、准确,账物相符,坏账和报废资产已作核销处理。

(3)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也没有获悉任何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对目标公司行使或声称将要行使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利。

(4)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完整、真实、合法,不存在侵占、挪用、抽逃、隐匿、转移和损毁目标公司资产或资金的任何情形。

(5)凡为目标公司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的所有的资产全部列于披露给受让方的目标公司的各项资产明细表中,凡列于披露给受让方的各项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全部为目标公司所有,且不存在产权争议。

(6)凡目标公司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的负债,均已列明于披露给受让方的目标公司账目和负债明细表之中,凡负债数额尚未确定的,出让方均以如实披露给受让方。凡目标公司发生或有负债的,出让方愿意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受让方履行赔偿义务。

4、各方共同声明与承诺

各方拥有订立和履行该协议所需的权利,并保证本协议能够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签订和履行该协议已经获得一切必需的授权,各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经获得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目标公司或有负债的处理

1、或有负债是指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的原因所引起的,在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之后由目标公司承担的、未列入目标公司负债明细表的负债、或者虽然列入目标公司的负债明细表,但目标公司承担的负债大于负债明细表所列明的那一部分负债。

2、出让方须对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的由于以下情形或与之有关情形所导致的受让方和目标公司的任何损失作出赔偿、补偿、弥补:

(1)任何政府机关就目标公司于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所进行的营业,向目标公司要求支付或索偿;

A 因目标公司违反中国税法规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

B 目标公司的员工存在未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加班费或者其他经济补偿等;

C 目标公司的建设项目未能取得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等导致的负债;

(2)目标公司对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而产生的或有负债;

(3)其他与目标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而产生的或有负债。

(九)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但如因相关银行关于银行账户汇款的相关规定导致受让方无法按期支付的该部分价款,受让方不承担依据本条款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2、如因出让方原因导致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办理目标公司交接工作及股权变更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出让方需按股权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九十日,受让方同时享有要求出让方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协议的权利。受让方依此解除本协议的,出让方应退还受让方已付全部款项,并按股权转让款的20%支付违约金。

3、如出让方违反本协议之保证或承诺,以及在过渡期出让方不配合受让方进行债权债务清理、或因出让方原因导致目标公司不能正常运转导致损失的,应当向受让方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款2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让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4、因出让方和原股东违约,受让方解除本协议的,出让方除应返还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外,还应向受让方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款2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让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5、因本协议纠纷引起的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十)合同生效

本协议自受让方董事会通过后并由受让方盖章且经授权代表签字,且经其他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交易定价依据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公司的委托,对委托方拟实施收购股权之目的所涉及政新食品股东全部权益在2017年7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根据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卓信大华评报字(2017)第8415号《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2017年7月31日),政新食品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前账面价值683.36万元,评估价值1,566.06万元,评估增值882.70万元,增值率129.17%。

公司与协议对方参考上述评估价值,并经转让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次政新食品7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1,089.20万元人民币。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各一名,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受让方推荐,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七、本次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扩大公司生猪屠宰经营规模,推动公司战略性发展。本次收购若能顺利完成将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通过本次收购有利于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拓宽公司的业务区域范围,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及发展战略。

(二)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

收购后公司尚需与被收购公司政新食品在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公司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融合,融合是否顺利成功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公司将引进具备专业知识以及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端人才,进一步建立、健全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其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积极防范,控制风险,促进子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程政荣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3、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卓信大华评报字(2017)第8415号《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