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9月23日

查看其他日期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7-078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9月18日以送达的方式发出,并于2017年9月22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商晓波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结合目前债券市场和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的中期票据。《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9月23日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中期票据的顺利、高效发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条款,包括具体发行金额、发行期限、发行利率、发行时机、发行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 聘请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办理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申报事宜;

3、 签署与本次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4、决定及办理与本次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9月23日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0)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9月23日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23000万元的议案》;

《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23000万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1)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2)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7年10月10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2017年9月2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7-079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7年9月22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结合目前债券市场和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的中期票据,具体方案为:

一、发行方案主要内容

1、注册规模

本次注册中期票据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择机一次性或分期发行。

2、发行期限

拟发行的中期票据的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发行期限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期限为准。

3、发行利率

根据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

4、发行对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5、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及到期债务等符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的用途。

6、发行方式

由发行人聘请具备银行间市场债券主承销资质的金融机构承销发行。

本事项尚需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最终方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

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7-080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鉴于国家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印发,准则于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公司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2、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内容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损益,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政策文件,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政策做出相应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公允、准确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体现了稳健、谨慎性原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合理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按照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7-08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23000万元

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公司生产运营不断扩展需要,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15亿元的议案》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10000万元的议案》,增加授信后,授信总额为46.15亿元。根据公司财务部对资金计划的安排,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务的需求,现公司拟向相关商业银行申请增加总额人民币2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本次增加授信后授信总额为48.45亿元。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信用证、长期贷款、项目贷款等。增加的具体综合授信计划如下:

一、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1、现向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由原12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5000万元人民币;

2、现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20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授信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后1年,授信额度仅为初步意向,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与各银行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在各银行的实际融资额度,并签署相关具体业务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此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7-082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对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4.62亿元担保的议案》的基础上,为保障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拟向子公司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建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行增加10000万元授信提供担保,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后一年。具体明细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以上担保计划是子公司与相关银行初步协商后制订的预案,实际担保金额仍需子公司与相关银行进一步协商后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为确保公司担保计划的顺利实施及协商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时得到解决,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1亿元(含1亿元)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子公司与各银行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公司为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二、被担保人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2、被担保人2015年度和2016度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6年度) 单位:万元

(2015年度)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方式均为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子公司与有关银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贷款合同来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向子公司的增加担保额度,不构成关联交易,用途用于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及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增加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目前该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39,398.30万元人民币,占最近一期(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0.27 %,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事项。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7-083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于2017年10月10日(星期二)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开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0月10日(星期二)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星期一)下午15:00至2017年10月10日(星期二)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9月28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鸿路钢构B楼四楼大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审议《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2、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制定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23000万元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向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特别说明: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就本次股东大会第5项议案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7年9月2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部》《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1.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1.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登记时间:2017年10月9日(星期一)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信函登记地址:公司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邮 编:231131

联系电话:0551-66391405

传真号码:0551-66391725

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其他事项

1、会议咨询: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汪国胜先生

联系电话:0551-66391405

传真号码:0551-66391725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541”,投票简称为“鸿路投票”。

2、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10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授权委托书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单位/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      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权限: 委托日期: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须加盖法人公章):

委托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

委托人持股数额: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7-08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18日以送达方式发出,并于2017年9月22日下午1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沈晓平主持,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