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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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32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不同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FOF,高于债券型FOF与货币型FOF,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本基金管理人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 本基金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其中直销机构即本公司直销中心,其他销售机构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民财富管理(上海)公司、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4.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6.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单笔认购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详情请见销售机构公告。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并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0.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1.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及时公告。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7年9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3.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本公司的直销中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民财富管理(上海)公司、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本基金的销售;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4. 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购买事宜。
15.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6. 风险提示
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其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32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简称: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FOF,基金代码:005220)。
2.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3.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 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优选基金投资组合,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7. 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型基金、ETF等)份额,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QDII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份额的比例合计为本基金资产的7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8.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 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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