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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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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7-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九月

重要提示

1.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 ]1043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式资金提供方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5. 本基金募集期限为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1月24日,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6.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金额为1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7.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确定以实际从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取得的记录为准。

9.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0. 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7年9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的《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2.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3. 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4.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15.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就本基金而言,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全部赎回款项。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以及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和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 ]1043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bocim.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元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6、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

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91%,属于大宗交易(批发场)市场,参与者是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实行双边谈判成交。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双方谈判过程即询价过程和达成交易并形成交易合同的过程,可以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CFETS系统)进行,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手段进行。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要统一在CFETS系统中输入交易数据,生成成交单。银行间市场2016年的全年债券成交量达到123.99万亿,托管量达到51.86万亿,银行间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尤其是利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交活跃,单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

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典型结算方式是净额结算。交易所市场有两种交易方式:第一种是自由竞价、撮合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竞价方式包括在每日开盘时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在日常交易时间采用连续竞价方式;第二种是大宗交易方式:对于在上交所进行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10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现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所进行的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认定为大宗交易。大宗交易采用协议交易或盘后定价,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交易所市场2016年的全年债券成交量达到1.24万亿,托管量达到4.45万亿。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目前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可以互补,市场流动性视具体品种不同,差异较大,高等级的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低等级的信用债。

(3)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和货币市场类(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整体上银行间发行的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

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融债,这三类债券的流动性最好,2016年全年的成交金额占整个银行间市场成交金额的54.7%。其中,央票因存量不断减少,成交量稀少,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成交活跃品种以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等关键期限的债券为主。第二类是银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这几类信用债按照信用等级的不同,高等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低等级,2016年全年的成交金额占整个银行间市场成交金额的26.1%,成交活跃品种以信用等级为AAA的债券为主。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和政策性银行之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保险公司债、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其它金融机构债),这类债券虽然信用资质较高,但成交一般不活跃,一般投资者以持有到期为主。

交易所发行的债券也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流动性较好的国债,2016年全年的成交金额占整个交易所市场成交金额的11.74%;二是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和公募公司债,这两类债券的成交量占交易所市场成交量的近一半,2016年全年的成交金额占整个交易所市场成交金额的48.71%。但这两类信用债的流动性不同、个券之间差异很大,部分债券竞价交易经常多日未有成交,成交活跃券种仍集中在AAA的高等级债券。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成交,询价过程类似于银行间债券。三是交易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证券公司债和政策银行债,这几类债券的成交量占比较小,流动性一般。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银行间发行,交易所发行量较少,成交很不活跃,流动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大差异。

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无提前支取条款两类,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但可提前支取也要看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AAA存单的流动性较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另外,债券回购都有确定的到期日限制,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也较短。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章第(十)条的相关约定。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章第(十)条的相关约定。当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章第(九)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章第(六)条的相关约定,对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二章第(六)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004899

基金简称: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英文简称:BOC Xinxiang Quarterly Interval Bond Sponsored Fund

(三) 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五)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六)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七)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 万份,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八) 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 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十)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十二)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式资金提供方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十三) 销售机构

本基金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网点发售。

1. 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本基金暂不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2. 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除本公司直销中心以外,暂无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十四)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1月24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 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 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二) 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是否成功的确认,仅说明该网点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还投资者。

(四) 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五)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元,可得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六)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在T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三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4.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5.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三、 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本基金发售日 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机构投资者

填妥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预留印鉴;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投资者》。

2) 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机构投资者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3) 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任一直销专户:

(1)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2)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3)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4)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5)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1424181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4. 注意事项

本直销中心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投资者T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四、 清算与交割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 基金的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 白志中

成立日期: 2004年8月12日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 高爽秋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年8月26日

电话: 021-52629999

联系人: 李峰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本基金暂不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2. 销售机构

除本公司直销中心以外,暂无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 白志中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1801

联系人: 乐妮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会计师: 汤骏、许培菁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