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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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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9-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97 证券简称:意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0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40号)核准,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67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1,535,600.00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0,103,943.3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79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由本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7年9 月21日,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宇、岑江华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应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