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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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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和发行人(http://www.ctsec.com)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股东持股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监管规定,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期限。在锁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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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玉环县财务开发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更名为玉环市财务开发公司;富阳市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更名为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财政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更名为嘉兴市嘉实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财务开发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更名为温州市财务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浙财金〔2017〕7号)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上市时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根据《浙江省国资委关于省交通集团公司吸收合并省铁路集团公司方案的批复》(浙国资企改〔2016〕9 号),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其全资子公司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销。其现有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合同及商业活动承诺由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继,相关资产(股权)全部变更至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承继了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发行人74,355,497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30%,并承继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国有股转持义务等相关持股承诺和义务。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控就股份锁定期限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每年减持上述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息除权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国有股权划转发生的转让,本公司不受本承诺限制。”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浙江财开就股份锁定期限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财通证券股份。本公司同时承诺,将督促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就其持有的财通证券的股份切实履行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等相关承诺。因国有股权划转发生的转让,本公司不受本承诺限制。”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财通证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财通证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将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起15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将协商确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措施的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将及时召开董事会结合实际情况审议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对于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应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执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若公司股价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的(不包括以下情况: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或按本预案终止执行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起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出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权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控提出的增持公司股份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依法履行其所需的审批/备案以及内部决策程序。浙江金控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浙江金控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30%。

若公司股价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的(不包括以下情况: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或按本预案终止执行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起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浙江金控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浙江金控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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