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9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报告期内,公司为关联方代销金融产品均按照市场化标准收取费用,主要收费方式包括:按代理销售总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及客户服务费;按赎回总额收取赎回费;及根据协议约定,获取代销金融产品的管理费分成和业绩报酬分成。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为非关联第三方代销金融产品的代销协议,上述代销金融产品的收费标准与本公司为关联方代销金融产品的收费方式和标准无重大差异。因此,报告期内公司为上述关联方代销金融产品所收取的费用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4)提供期货交易服务

2014年和2015年,永安期货为公司的子公司。公司部分关联方在永安期货开设期货账户。其中,财通基金、上海财通资产和永安国富作为特殊法人机构在永安期货开设期货账户,为其管理的基金、资管等产品进行期货交易。永安期货向关联方收取的手续费佣金如下:

单位:万元

2014年和2015年,除上述关联方外,部分董监高在永安期货开设期货账户,账户不存在期货交易行为。部分董监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永安期货开设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2014年和2015年,公司原子公司永安期货向上述关联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率参照公司向无关联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市场定价。2014年和2015年,永安期货向关联法人收取的手续费率分别为0.020%。和0.015%。,永安期货的期货经纪业务平均手续费率分别为0.020%。和0.014%。。因此,2014年和2015年,公司原子公司永安期货为关联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而收取的手续费率与期货经纪业务平均手续费率无重大差异,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5)接受期货交易服务

2016年和2017年1-6月,永安期货为公司的联营企业。公司及子公司在关联方永安期货以开设了一般法人机构和特殊法人机构的期货账户并进行期货交易。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永安期货支付的手续费佣金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期货交易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率以市场化谈判的方式确认。公司及子公司所支付的期货手续费佣金合计金额较低,占同期业务及管理费用比例较低,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6)向关联方出售金融产品

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基金产品等金融产品。报告期各期末,关联方持有由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设立的金融产品的份额如下:

①截至2017年6月底

②截至2016年末

③截至2015年末

④截至2014年末

注:上表中“创信39号(一期)”为财通证券资管创信39号龙泉生态移民工程(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创信59号(一期)”为财通证券资管创信59号(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财聚2号”为财通证券资管财聚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财聚6号”为财通证券财聚6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聚富9号”为财通证券聚富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月月福”为财通证券月月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财慧道2号”为财通证券资管财慧道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财通鑫管家”为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的简称;“财通资管积极收益”为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简称;“润富1号”为财通证券资管润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润富3号”为财通证券资管润富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润富5号”为财通证券资管润富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聚富1号”为财通证券聚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聚富2号”为财通证券聚富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聚富5号”为财通证券聚富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聚富6号”为财通证券资管聚富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聚富7号”为财通证券资管聚富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财申道”为财通证券资管财申道系列-国企改革主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财稳道8号”为财通证券资管财稳道量化对冲8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臻3号”为财通证券资管财臻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创信27号(一期)”为财通证券资管创信27号黔东南蓝莓产业(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创信40号(三期)”为财通证券资管创信40号(三期)盐城东益水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月月福2号”为财通证券月月福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金色钱塘—核心动力”为金色钱塘—核心动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后更名为财通证券资管财慧道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财慧道1号”;“财聚7号”为财通证券资管财聚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创信120号(一期)”为财通证券资管创信120号(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

报告期内,关联方持有15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的分级产品。其中,在月月福资管计划中,公司与关联方曾分别持有了该产品的不同分级,但报告期内关联方持有该分级产品的份额和占比均较低。因此,不存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通过持有分级产品不同分级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基金产品均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发售,关联方在认购相关产品时,遵循统一的认购方式、认购规则和时间安排,不存在关联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利的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向非关联方出售的资管计划合同、基金产品合同,上述产品合同中的认购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业绩报酬费率等费用水平与存在关联方认购的金融产品的费率水平无重大差异。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出售金融产品的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7)向关联方购买金融产品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子公司持有由关联方作为管理人募集设立的金融产品情况如下:

①2017年6月底

单位:万元

②2016年末

单位:万元

注1:“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2016年1月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并更名为“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财通纯债债券基金”)。公司于2015年末所持有的财通纯债分级基金份额在2016年进行了相应转化。

③2015年末

单位:万元

④2014年末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购买的产品,遵循统一的认购方式、认购规则和时间安排,不存在享有优先购买权利的情况。在购买分级产品时,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优先购买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持有关联方的主要资管计划合同、基金产品合同及认购确认单,上述产品合同中的认购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业绩报酬费率等费用与其他无关联投资者认购时一致,也不存在公司所持有同一级别产品与其他第三方投资者持有时享有不同收益的情况。因此,公司向关联方购买产品的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8)承销业务支出

公司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所承销的融资产品提供认购资金的验资服务。2014年和2015年,公司分别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验资费6.00万元和10.00万元,分别占同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0.11%和0.06%。

为扩展债券销售渠道,公司委托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在其旗下的“浙里投”金融互联网平台上发售由公司担任主承销商的债券产品。浙江股权交易中心通过“浙里投”平台为公司提供信息发布和债券销售服务,并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计算方式为:销售金额×(约定利率-实际发行的票面利率)×债券期限。2014年和2015年,公司分别向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支付销售费用540.00万元和545.82万元,分别占同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9.69%和3.19%。

保荐机构核查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销售服务的协议及销售服务费率。公司向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及费率与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金融机构支付的销售服务费无重大差异。因此,公司向关联方支付销售费用的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9)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财通基金、上海财通资产、宁波天堂硅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产品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2014年和2015年,公司原子公司永安期货向关联方财通基金及其管理的产品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公司及子公司分别向关联方收取投资咨询服务费的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咨询服务均按照市场化标准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由固定费用与浮动费用组成,浮动费用与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服务产品的业绩等挂钩。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向无关联第三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机构等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合同,其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与公司向关联方收取投资咨询服务费的方式及标准无重大差异。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用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10)接受投资咨询服务

2015年2月,根据公司原子公司永安期货之联营企业永安国富的《发起人协议》,永安国富自成立之日起,受托管理部分永安期货的资管账户或基金产品以及永安期货子公司永安资本的私募产品;同时,公司原子公司永安期货以及永安期货子公司永安资本向永安国富支付受托管理的产品的投资咨询费用。2015年,永安期货、永安期货子公司永安资本分别向永安国富支付投资咨询费2,044.15万元、426.96万元,分别占同期业务及管理费的0.74%、0.15%。

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永安期货和永安资本向永安国富支付投资咨询费的费用确认书,相关费用支付均按照永安国富的《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执行,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11)提供承销业务服务

2015年,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承销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担任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联席主承销商,提供发行规模不超过30亿元的债券承销服务。公司于2016年取得该笔债券的承销收入525.00万元,占同期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的1.08%。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承销服务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均经过市场化的谈判确定收费标准。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向无关联第三方提供承销服务的合同、费用情况,其与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相应服务时无重大差异。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承销业务服务的收费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12)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2016年和2017年1-6月,永安期货为公司的联营企业,财通证券的证券营业部为关联方永安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协议约定,2016年和2017年1-6月,财通证券确认该中间介绍业务的收入分别为1,275.71万元和587.77万元,分别占同期证券经纪业务收入的比例为1.02%和1.33%。

公司向关联方提供中间介绍服务属于正常商业行为,经过市场化的谈判确定收费标准。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与永安期货签订的协议和费用结算单,相关费用支付均按照约定分成方式和分成比例执行,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13)董监高薪酬

报告期内,本公司董监高领取报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接受关联方担保

2014年9月,公司与浙江金控签订《担保合同》,约定浙江金控为公司发行的15亿元公司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债券存续期5年。公司每年按所担保债券本金余额的0.5%向浙江金控支付担保费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已列支相关担保费分别为464.38万元、723.71万元和353.77万元。

2014年和2015年,公司原子公司永安期货的联营企业浙江中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原子公司永安期货子公司永安资本提供贷款保证。永安资本接受浙江中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担保情况如下:

(2)认购次级债务

2016年8月,公司与永安期货签订次级债务借款合同,向永安期货借出本金2亿元,借款期限为40个月,年利率为4.6%。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分别确认利息收入303.58万元和433.96万元。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的上述行为存在其合理和必要的商业原因,借款利率系根据市场利率进行商业谈判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3)其他关联交易

公司一名原管理层员工于2012年参与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筹建。由于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处于筹建期,该名员工仍属于公司并由公司向其支付薪酬。2014年,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向公司支付筹建期的代垫员工薪酬89.00万元。

公司为企业提供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推荐挂牌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29号)的规定,对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前200家企业,按每家挂牌企业20万元的奖励标准,由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对推荐机构予以奖励。2014年和2015年,公司因推荐企业挂牌获得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奖励分别为260.00万元和40.00万元。

2015年6月,公司子公司财通资本作为基金管理人拟募集成立“财通资本—坤泽1号股权投资基金”。该基金计划在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新三板挂牌后,认购其定向增发的股权。在该基金募集完成前,财通资本向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该基金认购股权的保证金,基金计划认购金额为3亿元,保证金支付比例为10%。2015年6月,财通资本向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认购保证金3,000万元。基金募集完成后,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向财通资本退回3,000万元认购保证金。2015年8月,坤泽1号股权投资基金以30元/股的价格认购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161.6万股。

2017年6月,财通资本将其持有的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股票转让给杭州财通盛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价格为2,076.20万元,财通资本确认投资收益906.20万元。

公司与控股股东子公司浙江产业基金于2015年12月2日签订了《关于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浙江产业基金就永安期货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和本公司保持一致,期限为自生效之日起36个月。但因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划转的情形除外。

2013年度,公司、永安期货和双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购买杭州翠苑单元B1/B2-10-2地块用于联建办公楼,三方出资比例分别为35%、30%和35%。截至2017年6月30日,该工程仍在建中。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和应付款项的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共有董事12名,其中独立董事4名。公司现任12名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2017年8月4日,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方铁道为职工董事。2017年8月10日,浙江证监局核准了方铁道的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方铁道自取得资格之日正式履行职工董事职责。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共有监事7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3名,公司现任7名监事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2017年8月4日,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胡翠为职工监事。2017年8月10日,浙江证监局核准了胡翠的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胡翠自取得资格之日正式履行职工监事职责。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现任10名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除上表列示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在外兼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以上为2016年税前薪酬口径,汪一兵、何向东、徐爱华、徐阳英、王康兵、李媛、蒋洪均未在公司领薪。钱斌从公司领薪21万元,其他由子公司财通香港发放。刘未2016年10月起在公司领薪,在此之前在财通基金领薪。王跃军2016年担任高管期间薪酬为16.94万元,担任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期间薪酬为114.33万元,合计131.27万元。胡国华2016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薪酬为73.90万元。方铁道2016年担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薪酬为90.62万元。胡翠2016年担任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薪酬为69.57万元。吴林惠2016年担任公司职工董事,薪酬为150.84万元。官勇华2016年担任公司合规部总经理,薪酬为134.24万元。

2、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钱水土已经退还自2014年任职以来收到的津贴。

3、2017年5月23日,浙江证监局核准了夏理芬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夏理芬正式履职。2016年,夏理芬未在公司任职,因此未在公司领取薪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对本公司的持股情况如下所示:

除此之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一)控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财通证券的控股股东为浙江金控,是财通证券的主要发起人,其持有财通证券1,182,307,354股股份,持股比例36.60%。浙江金控性质为省直属国有企业,浙江省政府授权浙江省财政厅进行监督管理。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2012年9月6日

法定代表人:钱巨炎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5-1号

注册资本:1,200,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金融类股权投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与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7年6月30日,浙江金控单体口径的总资产为5,623,866.69万元,净资产为5,547,169.48万元,2017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54,063.9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浙江金控合并口径的总资产为13,452,824.28万元,净资产为6,763,771.95万元,2016年实现净利润424,840.69万元。以上数据经天健审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2016年11月8日出具给浙江金控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设立平台公司等有关事项的复函》(浙财金[2016]45号),浙江省财政厅同意浙江金控以货币资金1,800万元、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有限公司100%股权和所持有的财通证券公司股份成立平台公司,并将平台公司22%股权无偿划转给省海港集团。浙江金控收到复函后,于2016年12月5日向财通证券发出《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关于设立省金海投资有限公司并注入财通证券股份的函》,告知上述拟将浙江金控所持有的财通证券股份将用于平台公司,即浙江省金海投资有限公司出资的事宜。

根据浙财金[2016]45号文批复,浙江金控所持有的财通证券股份将用于省金海投资出资,但相关股份出资的具体时限未于文件中明确。由于此事涉及控股股东的变更,浙江金控于2017年2月24日向财通证券出具《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浙江省金海投资有限公司并注入财通证券股份的函》,将所持的财通证券股份出资注入省金海投资的时限进一步明确为:“认缴的出资实行分期到位,我司将在贵司上市交易之日起满36个月或2021年12月31日(以先届至者为准)之后,将所持贵司股份出资注入浙江省金海投资有限公司,且最迟不晚于2022年12月31日。”

(二)实际控制人

财通证券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是浙江省政府组成部门。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非经常性损益

单位:万元

(三)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除非特别指明,均为合并口径数据)

1、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为32.3亿股;2016年12月3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为32.3亿股;2015年12月3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为32.3亿股;2014年12月31日为31亿股。

2、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注:上述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2、资产负债率(不含客户权益)=(负债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应付货币保证金-应付质押保证金)/(资产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应付货币保证金-应付质押保证金)

3、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不含客户权益)=(负债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资产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

4、净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期末净资产

5、长期投资比率=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6、固定资产比率=固定资产期末净值/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7、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8、总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年初和年末资产(总资产-代理买卖证券款-应付货币保证金-应付质押保证金)的平均余额

9、营业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

10、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1、每股净现金流量=净现金流量/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3、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母公司口径)

报告期,公司的主要风险控制指标列示如下

注:因中国证监会2016年修改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并制定了新的指标计算规定,2016年及2017年6月30日指标根据2016年10月实施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指标计算标准计算,2015年及2014年数据根据2006年发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指标计算标准计算。因新旧计算体系下指标含义和计算方法出现变化,2014年和2015年指标与2016年及2017年6月30日指标具有不同的预警标准和监管标准,上表列示的标准为2016年实施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因此,2014和2015年指标及数值与2016年指标和数值不具有可比性。

截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及2017年6月30日,公司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均符合当时的规定,在预警范围内。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除非特别指明,均为合并数据)

1、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1)资产结构变动分析

(下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