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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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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2017-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公告编号:2017-051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9月26日,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富控股”)控股子公司四川华都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公司”)与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核动力院”)在四川省成都市分别正式签署了:

合同一 《福建漳州核电工程项目1、2号机组(华龙一号)控制棒驱动机构(CRDM)设备供货合同》;

合同二 《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华龙一号)控制棒驱动机构(CRDM)设备供货合同》。

一、基本情况

1.标的物:

合同一:福建漳州核电工程项目1、2号机组(华龙一号)控制棒驱动机构(CRDM)设备及其配套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文件。

合同二: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华龙一号)控制棒驱动机构(CRDM)设备及其配套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文件。

2.总金额:

合同一:27,709.49万元人民币;

合同二:27,554.14万元人民币;

总金额:55,263.63万元人民币。

3.交货时间及地点:

合同一:福建漳州核电工程项目1、2号机组(华龙一号)控制棒驱动机构(CRDM)设备分次交货,具体如下:

① 1号机组控制棒驱动机构设备中的密封壳组件:EOC(合同生效)+30(月),交付地点:反应堆压力容器供应方;

② 1号机组控制棒驱动机构设备中的剩余组件(除密封壳组件外):EOC(合同生效)+39(月),交付地点:漳州核电现场;

③ 2号机组控制棒驱动机构设备中的密封壳组件:EOC(合同生效)+40(月),交付地点:反应堆压力容器供应方;

④ 2号机组控制棒驱动机构设备中的剩余组件(除密封壳组件外):EOC(合同生效)+49(月),交付地点:漳州核电现场。

合同二: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华龙一号)控制棒驱动机构(CRDM)设备分次交货,具体如下:

① 3号机组控制棒驱动机构设备中的密封壳组件:EOC(合同生效)+30(月),交付地点:反应堆压力容器供应方;

② 3号机组控制棒驱动机构设备中的剩余组件(除密封壳组件外):EOC(合同生效)+39(月),交付地点:昌江核电现场;

③ 4号机组控制棒驱动机构设备中的密封壳组件:EOC(合同生效)+40(月),交付地点:反应堆压力容器供应方;

④ 4号机组控制棒驱动机构设备中的剩余组件(除密封壳组件外):EOC(合同生效)+49(月),交付地点:昌江核电现场。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名 称: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2.法定代表人:罗琦

3.开办资金:35,270 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 28 号

5.宗旨和业务范围: 开展核动力研究设计、促进核工业发展。核动力工程设计、核动力工程研究与实验、核动力工程运行研究、无损检测技术研究、《核动力工程》出版相关产品研制与技术服务。

6.本公司持有华都公司66.67%股权,核动力院持有华都公司33.33%股权。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核动力院与本公司及华都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信誉优良,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金额:

合同一:27,709.49万元人民币;

合同二:27,554.14万元人民币;

总金额:55,263.63万元人民币。

2.结算方式:

合同一: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根据项目交付进度分期付款;

合同二: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根据项目交付进度分期付款。

3.签署时间:

合同一:2017年09月26日;

合同二:2017年09月26日。

4.生效条件:

合同一: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采购方向供应方发出合同生效函,并同意其提交支付申请;

合同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采购方向供应方发出合同生效函,并同意其提交支付申请。

5.生效时间:

合同一:等交易对方正式通知;

合同二:等交易对方正式通知。

6.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一:EOC(合同生效)+49(月);

合同二:EOC(合同生效)+49(月);

7.违约条款:

合同一:延期交货

i)延期第一至第四周,每周 0.5%(指合同总价的 0.5%);

ii)延期第五至第八周,每周 1.0%(指合同总价的 1.0%);

iii) 延期第八周以上,每周 1.5%(指合同总价的 1.5%);

延期不足一周(七天为一周)按一周计算,对于违约金的支付不应使供货应方免于继续履行交付所延误的设备和文件的责任。

合同二:延期交货

i)延期第一至第四周,每周 0.5%(指合同总价的 0.5%);

ii)延期第五至第八周,每周 1.0%(指合同总价的 1.0%);

iii) 延期第八周以上,每周 1.5%(指合同总价的 1.5%);

延期不足一周(七天为一周)按一周计算,对于违约金的支付不应使供货应方免于继续履行交付所延误的设备和文件的责任。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华都公司具备较强的履行合同能力,装备、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并已有相同合同顺利履约交付的经验和业绩;

2.合同生效后,华都公司将根据工程进度安排生产,具体交付进度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履行。合同总金额约占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的49.25%;公司将按照交货进度安排生产并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预计将增加公司2018-2021年度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

3、华都公司此次与核动力院新签订4个“华龙一号”机组的控制棒驱动机构供货合同,是继2014年11月、12月签订“华龙一号”ML-B型控制棒驱动机构供货合同后,华都公司再次承接的三代核电关键设备制造合同,进一步奠定了华都公司在“华龙一号”控制棒驱动机构制造领域的领先地位。

4、采用ML-B型控制棒驱动机构的中核集团“华龙一号”是我国具备完整自主知识产权的百万千瓦级先进压水堆核电站,是在自有技术基础上充分考虑福岛核事故后最新经验反馈、通过消化吸收三代核电技术并按照国际最先进法规和标准研制出的第三代压水堆核电站。因其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是国内能独立出口的三代核电机型,不仅被中核集团寄予厚望,也是国家希望强力打造的对外出口核电技术品牌。

五、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2.本合同履行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较长,公司面临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以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