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9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9月2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6个月的当月开放期首个开放日的前一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止。开放期为首次办理申购业务当月及之后每月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期间。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当月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即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12个月的当月开放期首个开放日的前一日(即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止。以此类推。

如果投资者在当期运作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投资者可在每月的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为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本次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根据本基金法律文件及相关业务规则,本次赎回业务仅针对开放期为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申购所得的份额。

对于本次开放期申购所得的份额或本次未赎回的份额,运作期为申购确认日或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2018年4月4日,本基金本次开放期申购所得的份额或本次未赎回的份额可在2018年4月5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开放期内可以提交赎回申请,具体开放时间以届时公告为准。如果投资者在当期运作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对于认购或非本次开放期申购所得的份额,第一个运作期为基金成立日或申购确认日起至6个月后的当月开放期首个开放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具体开放时间以届时公告为准。如果投资者在当期运作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赎回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两类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注:M为申购金额。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份额、C类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平台)。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5.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不通过场内进行销售。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的申购开放日与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内开放申购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为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本次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根据本基金法律文件及相关业务规则,本次赎回业务仅针对开放期为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申购所得的份额。

对于本次开放期申购所得的份额或本次未赎回的份额,运作期为申购确认日或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2018年4月4日,本基金本次开放期申购所得的份额或本次未赎回的份额可在2018年4月5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开放期内可以提交赎回申请,具体开放时间以届时公告为准。如果投资者在当期运作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对于认购或非本次开放期申购所得的份额,第一个运作期为基金成立日或申购确认日起至6个月后的当月开放期首个开放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具体开放时间以届时公告为准。如果投资者在当期运作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集中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届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在不改变本基金运作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5)每月开放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连续三个工作日发布开放期的申购、赎回安排以及赎回规则。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9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http://www.cxfund.com.cn)披露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根据基金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关于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业务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6)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免长话费)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7)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8)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9月27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简称:上海改革;场内代码501003,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7年8月29日0:00起至2017年9月22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时间于2017年9月22日17:00截止,会议期间审议了《关于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法律文件的议案》。

经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8,946,891.74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87.5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关于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8,946,891.74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该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9月25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黄彦、工作人员丁慧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二、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9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法律文件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法律文件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长信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和《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修订为《长信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长信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和《长信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关于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法律文件的议案》审议通过的上述事项,将于本决议生效公告之日次日(即2017年9月28日)起实施,故《长信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长信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和《长信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于2017年9月28日起生效,原产品法律文件于该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决议生效公告之日一并披露修改后的《长信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长信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和《长信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经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基金于决议实施之日(2017年9月28日)开市起复牌。

四、备查文件

1、《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9月27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7)沪普证经字第3141号

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六十八号九楼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委托代理人:李莹雪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向本处提出申请,称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法律文件的议案》进行表决,现向本处申请对表决票计票过程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处提交了包括《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在内的相关材料。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符合《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黄彦、工作人员丁慧于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六十八号九楼对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计票过程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自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0:00起至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17:00止,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收到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八封(纸质投票一封,网络投票七封)。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十时四十一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李莹雪、周思萌对收到的表决票进行统计,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楼海栋参与了计票过程。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本次基金总份额为21633306.39份,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为 18946891.74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87.58%。本次会议无效表决票0封,有效表决票8封,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18946891.74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100%,反对份额为0份,占0%;弃权份额为0份,占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计票过程符合《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公证处

公证员:黄彦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法律文件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8月28日,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0:00起至2017年9月22日17:00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8,946,891.7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87.58%,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8,946,891.74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李莹雪、周思萌

授权代表(基金托管人代表):楼海栋

公证人员:黄彦、丁慧

见证律师:姜亚萍、李筱筱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9月27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名称变更的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8月29日0:00起至2017年9月22日17:00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期间审议了《关于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法律文件的议案》。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发布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以及2017年9月27日发布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自2017年9月28日起正式由“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长信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对应基金简称变更为“长信量化优选混合(LOF)”,场内简称变更为“长信优选”。

本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披露《长信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长信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及《长信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

若有疑问,投资者可通过登录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