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上接70版)
16、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17年6月21日举行的2017年第32次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未获得通过。2017年8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证监许可〔2017〕1449号)。2017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17、2017年9月15日,焦煤集团出具了《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采矿权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山西焦煤函[2017]586号)完成对标的资产采矿权评估报告的核准。
18、2017年9月26日,山西省国资委出具了编号为“2017033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完成对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
19、2017年9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同日,山焦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方案。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山西省国资委的核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才能实施。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审批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中煤能源通过董事会审议放弃优先受让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煤华晋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另一方股东同意。据此,2016年3月22日,中煤能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议案。中煤能源出具了《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注入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同意放弃该等股权的优先认购权。
中煤能源为上交所上市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上市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中煤能源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中煤华晋49%股权的交易金额占中煤能源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高于0.5%但低于5%,中煤能源应该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本次放弃优先受让权事项,不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或取得其他机构的批准。
中煤能源放弃优先认购权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九、 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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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根据《2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山焦集团针对本次重组出具原则性意见如下:“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资本实力,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结构,有效提升上市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交易定价公允,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则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山焦集团的一致行动人西山煤电出具原则性意见如下:“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资本实力,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结构,有效提升上市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交易定价公允,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则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山焦集团承诺:“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山焦集团的一致行动人西山煤电承诺:“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十一、 标的资产利润补偿安排
为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山焦集团对标的资产的利润承诺的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山西焦化与山焦集团签署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该等标的资产的实际盈利数合计不足同期利润预测数总和的,在经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差额后,由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向山西焦化进行补偿,并就补偿股份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向山西焦化进行补偿:
(一)业绩指标
各方同意,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2017年内实施完毕,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业绩承诺期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依据《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山焦集团承诺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内经山西焦化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后的净利润金额(以下简称“承诺业绩指标/净利润指标”)达到如下指标,并保证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对以下承诺业绩指标的实现承担保证责任: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2017年内实施完毕,依据《采矿权评估报告》的预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2017年度中煤华晋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96,250.13万元,2018年度中煤华晋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93,820.65万元,2019年度中煤华晋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95,311.70万元。
据此山焦集团承诺:标的资产累计承诺净利润=中煤华晋2017年至2019年合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 139,837.42万元。
(二) 实现业绩情况的确定方式
1、山西焦化应在补偿年限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山焦集团置入资产所对应的标的资产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实际利润数与承诺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2、山西焦化应当于业绩承诺期内的三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承诺业绩指标的实现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以核实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内相关承诺业绩指标的实现情况
(三)利润补偿实施方案
1、各方同意,如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中的三个会计年度期满时未能达到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承诺业绩指标,山焦集团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山西焦化进行补偿。
2、各方同意,山焦集团需要按照本协议约定对山西焦化进行补偿时,应当优先采取股份补偿方式:
标的资产累计实现利润数=中煤华晋在业绩承诺期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
山焦集团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累计承诺利润数–标的资产累计实现利润数)÷标的资产累计承诺利润数×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
山焦集团应补偿股份数=山焦集团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3、山焦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以山焦集团本次资产注入所取得的山西焦化股份数量为上限。如在利润承诺期内上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前述公式中的应补偿股份数及认购股份总数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4、在盈利补偿期间内,若山焦集团按照股份补偿上限所补偿的合计股份数量不足以补偿应补偿股份数的,则山焦集团应就补偿股份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向山西焦化进行补偿。具体现金补偿数额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山焦集团应补偿的现金总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山焦集团应补偿的股份数-山焦集团按照股份补偿上限所补偿的股份数)
5、双方同意,上述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价值之和,不超过本次交易时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6、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的会计年度期末,山西焦化还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若出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金额〉山焦集团因业绩承诺未实现的累计补偿金额的情况,山焦集团将向山西焦化另行补偿,资产减值的另行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金额-山焦集团因业绩承诺未实现的累计补偿金额。
具体情形及补偿安排如下:
(1)若山焦集团在补偿期限内就标的资产的实际利润数不足盈利预测数的部分进行补偿过程中,股份补偿方式已经达到上限,则对于上述需另行补偿的业绩承诺标的资产减值,山焦集团将以现金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山焦集团需另行补偿的现金数=资产减值的另行补偿金额;
(2)山焦集团在补偿期限内完成股份补偿(如需)后,剩余股份足以涵盖因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需另行补偿的股份的,则补偿采取股份补偿方式,需要补偿的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山焦集团需另行补偿股份数=资产减值的另行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价格;
(3)山焦集团在补偿期限内完成股份补偿(如需)后,剩余股份不足以涵盖因业绩承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需另行补偿的金额的,股份补偿数量及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山焦集团需另行补偿股份数合计=股份补偿上限-山焦集团已补偿股份数量
山焦集团需另行补偿现金数合计=资产减值的另行补偿金额-山焦集团需另行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价格。
(四)利润补偿程序
山西焦化在盈利预测补偿期限届满且确定应补偿股份数量后,应在两个月内就盈利预测协议项下应补偿股份的股份回购及注销事宜制定议案并召开股东大会。
若山西焦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则山西焦化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山焦集团,山西焦化将按照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上述应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若山西焦化股东大会未通过上述定向回购议案,则山西焦化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山焦集团,山焦集团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将上述应补偿股份无偿赠送给山焦集团之外的山西焦化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在山西焦化的持股比例获赠股份。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或股份赠送方案届时将由山西焦化董事会制定并实施。
山焦集团需在接到山西焦化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协助山西焦化办理完成《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所述补偿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或股份赠予手续或补偿现金支付手续等相关手续。
如果山焦集团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补偿义务,则每逾期一日,山焦集团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0.05%向目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本次交易业绩补偿方案的安排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1、本次交易设置业绩补偿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及《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等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2016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1.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2.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本次交易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基础协商确定交易作价。
鉴于三项采矿权资产采取了现金流折现法评估,且三项采矿权资产评估增值较大,在中煤华晋完整股权评估价值中占比较高,为了切实保护山西焦化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与交易对方山焦集团安排了业绩补偿安排,针对三项采矿权资产评估过程中的盈利预测做出三年业绩承诺。
2、本次业绩补偿方案采取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方式,具有合理性,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本次交易采取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的补偿方案,而未采取逐年补偿方式,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本次业绩补偿的原因是本次交易资产评估过程中的采矿权资产评估采取了现金流折现法的模式,而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现金流折现法评估规范,由评估机构结合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外部数据、结合评估准则的要求,针对煤炭价格、经营成本、折现率等指标做出假设,在核算的未来服务期限内建立现金流折现模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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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P—采矿权评估价值; CI —年现金流入量; CO —年现金流出量;CI—CO—年净现金流量; i —折现率; t —年序号(i=1,2,3,……n); n — 评估计算年限。
根据该评估模型,在未来服务年限内,采取统一煤价、统一生产经营成本等假设基础,因此导致该现金流折现模式下采矿权未来服务期限内各年度的现金流、盈利预测均保持近似水平,这与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各年度盈利能力受当期市场煤炭价格波动等因素的影响而波动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采取三年累计业绩承诺补偿方案,更符合本次业绩承诺所基于的评估模型的实际特点,更有利于维护本次交易的公平性。
其次,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收购管理办法》,交易对方山焦集团因本次资产重组交易而新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为三年,同时这些新增股份是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优先支付手段。采取三年累计业绩承诺补偿的方式,与大股东山焦集团的股份锁定期更为匹配。
综合以上分析,由于采矿权评估中现金流折现模式采取未来服务期限内统一煤价的假设,与企业实际业绩承诺期2017年-2019年度盈利能力受当期煤炭价格波动影响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采取三年累计净利润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更符合该评估模型的实际特点,也更有利于维护本次交易的公平性。同时,累计业绩承诺补偿方案与交易对方山焦集团的股份锁定期更为匹配。
此外,本次交易约定的业绩补偿的承诺净利润数,是以拟购买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业绩补偿期限为三年。
本次交易涉及的采矿权评估的折现率及收益预测等评估参数的选取符合矿业权评估准则等监管要求,不存在通过降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的情况。
上述安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规定。
3、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方案优先采取股份补偿方式,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此外,本次交易双方签署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中明确,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中的三个会计年度期满时未能达到约定的承诺业绩指标,山焦集团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对山西焦化进行补偿,山焦集团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对山西焦化进行补偿时,优先采取股份补偿方式,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本次交易的具体补偿方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的监管要求。
综合以上分析,本次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充分考虑了本次业绩补偿的盈利承诺基于采矿权评估的现金流折现法评估模型的特点,业绩补偿期限为三年,优先采取股份补偿方式,相关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
十二、 本次交易标的在最近36个月内参与上市公司重组的相关情况
本次重组交易标的在2014年7月至10月间,曾参与山西焦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4年7月25日,山西焦化公告因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4年7月28日起停牌。2014年7月31日,山西焦化公告本次重大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4年10月23日,山西焦化发布公告,宣布重组终止。
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即为山西焦化拟采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式收购控股股东山焦集团持有的中煤华晋49%的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
在该次重组期间,由于中煤华晋下属王家岭煤矿的采矿权价款尚未核定及缴纳,导致中煤华晋对王家岭采矿权的合法拥有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同时采矿权价款未缴纳导致公司账面无对应资产,从而引起审计、评估范畴的重大不一致,将导致评估结果偏离企业真实价值。
基于以上风险事项及审计、评估工作无法按期在停牌期间完成,山西焦化宣布终止了该次重组工作。
该次重组终止后,中煤华晋加快推进王家岭矿采矿权价款的核定和缴纳工作,2015年11月5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了《关于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采矿权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2015]784号),核定了王家岭矿30年动用煤炭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金额。同时,根据国土资源厅向中煤华晋股东单位出具的缴纳采矿权价款有关问题的函“晋国土资函[2015]813号”和“晋国土资函[2015]814号”,同意股东单位分10期缴纳采矿权价款。中煤集团和山焦集团已按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文件缴纳了首期价款。
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核定王家岭矿采矿权价款并对缴纳工作做出安排之后,中煤华晋已持有证号为C1400002012121120128330号《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600万吨/年,有效期限为2016年11月2日-2046年11月2日;对王家岭矿采矿权的合法拥有的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已经消除,同时依据采矿权价款核定金额以及缴纳安排,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账务处理,确保了本次审计、评估资产范畴的一致性。因此,导致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实质性障碍已经消除。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未能完成的情况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构成实质性障碍。
2015年12月29日,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需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停牌的通知》,公司股票停牌,启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并于2016年4月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披露了重组预案。
2016年10月26日,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相关要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相关事项的议案》。
在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采矿权评估报告经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准,资产评估报告经山西省国资委核准之后,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2016年12月23日,上市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方案,随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重组申请文件。
2016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3888号),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该次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17年6月21日召开的2017年第32次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因本次重组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其中介机构资格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有关信息披露不符合第四条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未获得通过。
2017年8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证监许可〔2017〕1449号)。
2017年8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公司将评估基准日调整为2016年12月31日,并根据前次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由具备证券业务资质的中企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以此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作价。前次申报的有关否决事项已经解决,不构成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障碍。
十三、 公司股票停牌前股价波动情况的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因山西焦化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控股股东山焦集团持有的中煤华晋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股票于2015年12月30日起停牌,停牌前第21个交易日即2015年12月0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6.09元/股,停牌前一交易日2015年12月29日收盘价为6.49元/股,期间涨幅为6.57%。
自2015年12月01日至2015年12月29日,上证综合指数(代码:000001.SH)由3,456.31点涨至3,563.74点,期间涨幅为3.11%;行业板块指数(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指数)(代码:882201.WI)由2,591.67点涨至2,611.58点,期间涨幅为0.77%。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即剔除上证综合指数和行业板块指数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2016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6日期间,因公司根据《若干规定》、《业务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召开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公司股票停牌。
停牌前第21个交易日即2016年9月13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7.13元/股,停牌前一交易日2016年10月20日收盘价为9.03元/股,期间涨幅为26.65%。
自2016年9月13日至2016年10月20日,上证综合指数(代码:000001.SH)由3,023.51点涨至3,084.46点,期间涨幅为2.02%;行业板块指数(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指数)(代码:882201.WI)由2,428.52点涨至2,568.56点,期间涨幅为5.77%。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即剔除上证综合指数和行业板块指数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了20%,达到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第21个交易日即2017年8月3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1.28元/股,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2017年9月27日收盘价为10.88元/股,期间跌幅为3.55%。
自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27日,上证综合指数(代码:000001.SH)由3,363.63点跌至3,345.27点,期间跌幅为0.55%;行业板块指数(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指数)(代码:882201.WI)由2,923.58点涨至2,942.68点,期间涨幅为0.65%。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即剔除上证综合指数和行业板块指数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本次股价敏感信息披露之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交易自查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七、内幕交易自查情况”。
十四、 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公司已经切实按照《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报告书摘要公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执行有关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由具备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了审计和评估;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已经对本次交易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针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披露。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对本次交易回避表决。并根据董事会非关联董事的表决结果由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
(三)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将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了便利,拟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将可以选择参加现场投票或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给股东参与表决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上市公司已聘请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对实施过程、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标的资产的上述审计、评估工作已经完成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定价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利润补偿安排
详见本节“十一、标的资产利润补偿安排”中内容。
(六)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交易对方山焦集团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山西焦化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此期间内,山西焦化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山西焦化股份还需要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于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公司不转让所持山西焦化的股份。
本次重组结束后,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相应遵守上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
若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与本次交易对方山焦集团同受焦煤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西山煤电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于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基于上述股份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相应遵守上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
若本公司上述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并购重组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向山焦集团发行股份数量为786,390,434股,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公司股本规模将由目前的765,700,000股增加至1,552,090,434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出现较大幅度的增加。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年(假设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2017年完成)主要财务指标,关于测算过程的主要假设说明如下:
(1)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7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假设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最终完成时间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宏观经济环境、煤炭及焦化行业的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假设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的数量合计为786,390,434股(未考虑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数量);
(5)标的公司2017年度的盈利情况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对标的公司采矿权2017年度盈利测算为假设条件。上述测算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6)根据上市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假设上市公司在2017年下半年度经营情况与2017年上半年度经营情况相同,据此形成对上市公司2017年度全年度经营业绩的假设。上述测算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7)假设2017年公司不存在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等其他对股份数有影响的事项;
(8)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9)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影响。
经测算,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后财务指标具体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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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相对于重组前均有所上升。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假设条件进行分析,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每股收益较不实施重组均有所上升。但鉴于上述假设条件依赖于对公司所处焦化行业和本次收购标的资产煤炭行业的发展前景和自身经营状况的判断,存在实际实现的盈利水平与假设条件存在较大差异的可能性,且本次重组的最终完成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在分析本次重组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17年度的净利润和扣除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做出的假设,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3、公司选择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焦化行业发展前景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较弱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焦化行业属于传统工业,资金和技术壁垒不高,焦化业是钢铁工业重要的辅助产业,主要产品为焦炭以及焦炉煤气、粗苯、煤焦油等相关化工副产品。当前我国焦化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内企业数量众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及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焦炭的下游需求不足,市场持续低迷。焦化行业处于煤-焦-钢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利润空间受上下游挤压严重。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焦化行业可持续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同时焦炭产品价格也出现企稳复苏迹象,但在焦化行业自身产能过剩,外部需求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善迹象的背景下,焦化行业全行业不景气的状况仍很有可能在较长的时期内持续。
面对现有行业现状,上市公司积极应对,在安全生产、经营管控、内部挖潜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扭转公司盈利能力大幅下滑的局面仍然面临较大挑战。近年来,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持续下滑,2015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33.66亿元,实现净亏损8.31亿元,直至2016年末,公司方扭亏为赢,实现销售收入40.38亿元,实现净利润0.46亿元。在此背景下,通过焦化行业内的资源整合和内部挖潜已无法实现公司的迅速脱困,公司亟需注入优质资产,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进而更好的回报股东。
(2)本次拟收购的标的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竞争优势明显
公司本次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山焦集团持有的中煤华晋49%的股权,中煤华晋主要经营煤炭开采业务。中煤华晋下属王家岭煤矿、华宁焦煤下属崖坪矿、韩咀煤业下属韩咀矿三座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合计1,020万吨。其中王家岭煤矿系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批准、国家发改委核准建设的大型煤矿,主导产品为优质的低硫低灰炼焦精煤。作为新建的现代化煤矿,王家岭煤矿技术和工艺在我国煤炭企业中居于领先地位。
近年来,在煤炭行业整体低迷的行业背景下,中煤华晋保持了较强的盈利能力。中煤华晋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6.75亿元、49.10亿元和42.19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19亿元、12.71亿元和15.87亿元。中煤华晋盈利能力突出,竞争优势明显。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煤炭行业供给侧改革的有效开展,未来煤炭行业将会加速整合,优质煤炭企业将会在整合浪潮中率先脱颖而出,并实现盈利能力的持续好转。如果未来煤炭行业经营环境持续好转,煤炭价格企稳回升,中煤华晋的盈利能力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中煤华晋49%的股权,中煤华晋成为公司重要的联营企业。公司将从中煤华晋获得丰厚的投资收益,从而大幅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
4、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重组标的资产中煤华晋专门从事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等业务,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中煤华晋所属的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山西焦化所属焦化行业的上游行业。(下转7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