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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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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28日(星期四)14:4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27日—9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下午15:00至2017年9月28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晋城白马绿苑(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泽州路白马寺南侧)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保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597,914,7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67,502,660股的61.7998%。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3,043,4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67,502,660股的1.3482%。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516,907,9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67,502,660股的53.4270%;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1,006,8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67,502,660股的8.372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议案详见2017年9月1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包产 罗磊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蓝焰控股 公告编号:2017-067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