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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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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30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9月18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到8名,分别为: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王三太、荣幸华、陈立虎、俞国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任期已于2015年6月30日届满。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发布《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临2015-025),为保证重组工作的顺利推进和相关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将延期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结束后进行,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也将相应顺延。2017年3月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临2017-005),停止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现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拟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拟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经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推荐,现提名刘群、孙峰、张光远、黄文军、张少飞、李猛、俞国胜、刘彬、陈武明9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其中为俞国胜、刘彬、陈武明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二)。

同意8票,发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彬、陈武明已作出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的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任期三年。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8日

附件一:

董事候选人简历

1、刘 群:男,汉族,1960年8月出生,江苏镇江人,1985年9月入党,1982年1月参加工作,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2007年6月起,历任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长、总经理;现任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今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

2、孙 峰: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江苏姜堰人,2000年6月入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高级工程师,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2003年11月至2011年5月任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任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公司副董事长,2012年6月至今任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公司董事长;2016年5月任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党委委员。2009年6月至2012年6月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2012年6月至今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3、张光远:男,汉族,1968年7月出生,辽宁铁岭人,1991年6月入党,1991年7月参加工作,高级经济师,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

4、黄文军:男,汉族,1969年2月出生,江苏泰州人,2004年6月入党,1991年8月参加工作,高级工程师,大学文化,工学学士,2006年5月至2009年5月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任江苏联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2011年6月至2017年7月任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5、张少飞:男,汉族,1978年7月出生,河北蠡县人,2003年9月入党,2005年8月参加工作,经济师,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2008年10月至2011年2月任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2011年2月至今2013年2月任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企业管理部副部长。2013年2月至今任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企业管理部部长。2012年6月至今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6、李 猛:男,汉族,1972年4月出生,安徽太和人,1997年2月入党,1994年7月参加工作,高级工程师,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部长。

附件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俞国胜,男,1956年12月出生,北京林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75年9月参加工作,1977年12月至1978年2月在铁道部建厂局第五工程处工作,1978年3月至1982年1月在北京林业大学就读;1982年1月毕业于北京林业大学工学院,留校任教至今。1988年3月至1989年3月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访问学者,1992至2002年被联合国粮农组织聘为GCP/CPR/009/BEL项目的机械咨询专家;现兼任全国林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林业科学》副主编,中国林业机械协会园林机械分会秘书长。2014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2、刘 彬,男,1966年1月出生,研究生,法学硕士,专职律师。1986年9月北京大学法律系就读,1988年7月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参加工作,1996年7月任北京双城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2000年6月任北京世联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2002年12月至今任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3、陈武明,男,1964年12月出生,本科,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1998年9月中央党校就读,2000年1月至今任江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首批资深注册会计师”;2011年被评为江苏省先进工作者,2011年发表论文有《审计师声誉机制研究述评》等著作。

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31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9月18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到3名,分别为:韩献忠、韩保进、杨健,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以下决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于2015年6月30日任期届满,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发布《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临2015-025),为保证重组工作的顺利推进和相关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将延期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结束后进行。2017年3月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临2017-005),停止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现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拟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拟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经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监事会的推荐,现提名卢中华先生、韩保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同意3票,发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陆彰明已于2017年9月15日经公司第十二届职代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将由卢中华、韩保进及职代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陆彰明共同组成(简历见附件),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任期三年。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9月28日

附件:

监事候选人简历

卢中华:男,汉族,1966年10月出生,浙江金华人,1989年5月入党,1990年4月参加工作,高级工程师,研究生毕业,工学硕士。2006年6月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4月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5年5月任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12月至今任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韩保进:男,汉族,1970年12月出生,山东嘉祥人,2001年6月入党,1994年7月参加工作,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大学毕业,经济学学士。2008年2月至2011年2月任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部高级主管,2011年2月任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部长,2014年7月任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2016年5月任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资产财务部部长。2012年6月至今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简历

陆彰明:男,汉族,1966年7月出生,江苏泰州人, 中共预备党员,1989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1994年4月至2004年9月任林海股份公司制造部安技环保主管,2004年9月至2008年5月任林海集团公司后勤保卫部基建主管, 2008年5月至2013年12月任林海集团公司后勤保卫部副部长,2013年12至今任林海股份公司办公室主任。

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2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0月2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0月24日14点3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泰州市迎春西路199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0月24日

至2017年10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备注:由于需要进行累积投票,议案1.00和议案2.00同为《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7年9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00、2.0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凡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或者代理人,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范围)、本人身份证(或者单位证明)在会议开始前的30分钟内在现场登记并出席。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人:王婷

联系电话:0523-86568091

传真:0523-86551403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迎春西路199号

邮编:225300

(二)公司股东参加会议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需出示登记手续中所列明的文件。

特此公告。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0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备注:由于需要进行累积投票,议案1.00和议案2.00同为《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换届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董事会换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名方式及程序合法、合规,董事候选人均符合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有独立性,符合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我们同意刘群、孙峰、张光远、黄文军、张少飞、李猛、俞国胜、刘彬、陈武明9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为俞国胜、刘彬、陈武明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荣幸华、陈立虎、俞国胜

2017年9月28日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俞国胜、刘彬、陈武明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俞国胜已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被提名人刘彬、陈武明尚未取得资格证书者,现做如下声明:

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陈武明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职称。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5日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俞国胜,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俞国胜

2017年9月15日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刘彬(身份证号:110108196601031857),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彬

2017 年 9 月 15 日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陈武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武明

2017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