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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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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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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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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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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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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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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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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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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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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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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廖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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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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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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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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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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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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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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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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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33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

联系电话:0731-9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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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代销000216黄金ETF联接A)

(133) 上海通华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兰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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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联系电话: 0755-82817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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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10、18、19、35、36、38、39-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36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136)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客户服务电话:96688

公司网站:www.zybank.com.cn

(13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138)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电话:(027)87006009

传真号码:(027)87006010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139) 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栋2107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栋2108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联系电话: 13879129841

传真号码:0791-86692502

网址:http://www.jxzrzg.com.cn/index.asp

(140)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0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7层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电话: 021-33355333

传真号码:021-33355288

(141)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号武林时代20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站:https://www.cd121.com/

(142)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http://www.sdebank.com/

(仅代销000216黄金ETF联接A)

(14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144)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室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室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联系电话:400-071-9888

网址:http://tz.glodann.com.cn/

(145)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18-23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146)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电话:13717691788

网址:http://fengfd.com/

(仅代销000217黄金ETF联接C)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丁鹏飞

四、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名称: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本基金类型:ETF联接基金,指数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投资,紧密跟踪中国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

七、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此外,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八、基金的投资策略

(一)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于目标ETF。根据投资者申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本基金将综合目标ETF的流动性、折溢价率等因素分析,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表现。其中本基金参与目标ETF二级市场交易将基于基金管理人对一二级市场折溢价率、二级市场流动性、综合成本、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交易特征等研究和分析制定适当的交易策略。本基金还将适度参与目标ETF 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的组合套利,以增强基金收益。本基金也可以通过买入黄金现货合约来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产品,并在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参与证券借贷,以增加收益。

在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之前,本基金可通过特殊申购的方式用基金资产换购目标ETF份额,以进行基金建仓。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二)投资管理

1、投资决策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协调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间桥梁,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部、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基金经理是基金运作的直接管理人。

2、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指数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开展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追踪,通过对目标ETF、黄金现货合约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进行基金资产流动性分析及业绩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对目标ETF采取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来构建组合,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根据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变动,结合目标ETF的市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紧跟国内黄金现货价格。

(7)合规监察:合规稽核部对整个投资管理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由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目标ETF的申购赎回存在确认和交收时间上的差异,基金规模变动可能导致基金投资比例在短期内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也可能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对于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因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致使不能在10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投资目标ETF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基金的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本基金可以进行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目前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收益率以Au99.99合约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合约终止交易,或者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作为我国黄金现货的基准价格的计算依据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有权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依据,不需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为黄金ETF,因此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不同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7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6月30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2.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2.3其他资产构成

12.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17年6月30日)

1.华安黄金易(ETF联接)A

2.华安黄金易(ETF联接)C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三、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

9.基金的黄金现货合约交易或结算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延期费、结算、过户费、仓储费、运保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10、基金的黄金租借业务及质押业务相关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数据使用费;

13.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等);

14.基金收益分配中所发生的费用;

15.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除外;

16.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到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利息、费用和罚金;

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500元/每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按持有期递减。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一年指365天。

(3)转换费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