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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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7- 74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以现场结合电话会议方式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9月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刘韧先生召集并主持,本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根据《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激励计划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授予条件,确定以2017年9月28日作为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13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09元/股 。

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上述内容详见本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关于为潍坊东江环保蓝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潍坊东江环保蓝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东江”)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项目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期限为5年,用于潍坊东江“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置建设项目”建设,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具体获批额度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审批为准,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相关文件。

上述内容详见本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三、《关于向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同意本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期限12个月,担保方式:信用。

具体获批额度、期限、利率、费率等条件以银行审批为准,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相关文件。

四、《关于向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同意本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等值美元4,350万元整,期限为二年,用于生产经营周转。

具体获批额度、期限、利率、费率等条件以银行审批为准,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上述额度内办理相关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

五、《关于向农业银行深圳凤凰支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同意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凤凰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整,期限1年,担保方式:信用。

具体获批额度、期限、利率、费率等条件以银行审批为准,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相关文件。

六、《关于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同意公司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整,授信期限二年,用于生产经营周转,担保方式:信用。

具体获批额度、利率、期限、利率、费率等条件以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审批为准,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相关文件。

三、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9日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7-75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以现场结合电话会议方式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9月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岸力先生召集并主持,全体监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根据《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确定2017年9月28日为股权激励授予日,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138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就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认为:

公司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授予条件,同意以 2017年9月28日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138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9月29日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公告编号:2017-76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激励计划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授予条件,确定以2017年9月28日作为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13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8.09元/股。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种类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为东江环保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东江环保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3、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86,938.2102万股的2.30%。其中首次授予1,862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的2.14%;预留138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的0.16%。

4、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343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8.71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8.71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东江环保A股股票。

6、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

7、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和解锁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后36个月为解锁期。解锁期内,若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可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在解锁期内分期解锁。锁定期内及限制性股票未解锁之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8、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满12个月后分3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若预留授予日在2016年,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若预留授予日在2017年,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在解锁期内,董事会确认达到解锁条件后,激励对象必须在解锁期内,就当期可申请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如激励对象未按期限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视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解锁,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9、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2016-2018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之一:

(1)、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需满足如下业绩要求:在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3次绩效考核。业绩考核指标以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16-2018年相对于2015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50%、87.5%。同时,2016-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11.80%、12.30%、10.90%。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考核条件与首次授予的考核条件相同。若预留授予日在2016年,考核年度分别为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若预留授予日在2017年,考核年度分别为2017年和2018年。

以上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锁定期及解锁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根据《考核办法》分年考核,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将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依据。激励对象在申请解锁的前一个会计年度考核分数大于或等于70分且考核等级为A-D级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解锁期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进行解锁。若激励对象考核分数小于70分或考核等级为E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解锁期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二)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6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 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6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6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建议授予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修订稿)的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6 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实,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2016年11月17日,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6年11月8日,授予对象332人,授予数量1,814万股,授予价格8.71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11月18日。

6、2017年3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杨喜朋等5人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股权激励资格,因此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5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71元/股。上述回购注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于2017年7月11日完成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二、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 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授予股票种类:东江环保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得批准。

(三)、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7年9月28日。

(四)、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人民币8.09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董事会决定,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为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方法,本次预留限制性授予价格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6.17元/股)的 50%,即8.09元/股。

(五)、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

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138万股。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如下: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六)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 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财务成本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月平均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

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参与本次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为谭侃。经查,谭侃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2、公司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以2017年9月28日为授予日,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138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 监事会意见

公司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授予条件,同意以 2017年9月28日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138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 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授予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尚须就本次授予事项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 备查文件

1.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72 证券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7-77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会董事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潍坊东江环保蓝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潍坊东江环保蓝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东江”)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项目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期限为5年,专项用于潍坊东江“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置建设项目”建设,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获批额度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审批为准,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相关文件。

本次担保属于2017年6月26日股东大会批准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潍坊东江环保蓝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5年11月3日

注册地点:昌邑滨海(下营)经济开发区新区东一路东、二路北

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万元

主营业务:废物的处理及综合利用。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潍坊东江资产总额人民币65,522,076.40元,负债总额人民币5,522,950.33元,净资产人民币59,999,126.07元;2016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0.00元,净利润为人民币-873.93元。

截止2017年6月30日,潍坊东江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人民币112,427,715.74元,负债总额人民币52,428,589.67元,净资产人民币59,999,126.07元;2017年1-6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0.00元,净利润为人民币0.00元。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持有其70%股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合同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由本公司及被担保的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协商确定。

四、董事会意见

潍坊东江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会在对其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等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认为相关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公司为潍坊东江提供担保,有助于缓解其资金压力,顺利完成项目建设及运营,符合公平原则,保障了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上述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连同本次担保,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98,689.61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53%,本公司的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担保以及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