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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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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7-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564 股票简称:供销大集 公告编号:2017-093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251,638,6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8335%。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10月10日。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须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取得的基本情况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大集”、“西安民生”、“上市公司”或“公司”)向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等37家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16年2月1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关于核准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14号),核准公司本次交易。公司本次交易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5,254,901,960股。其中,深圳市鼎发稳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390,526,891股,安信乾盛瑞丰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股份登记证券账户名称为“安信乾盛财富-广州农商银行-重庆中新融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购390,526,891股,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97,631,723股,嘉兴洺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78,105,378股,北京万商大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现更名为“宁夏万商大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购68,342,206股,上海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58,579,034股,上海盛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39,052,689股,新疆永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19,526,345股,潘明欣认购97,631,723股,王雷认购11,715,807股。该等股份于2016年9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6年9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等相关公告。

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251,638,6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8335%。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三、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履行及其他情况说明

㈠相关承诺

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深圳市鼎发稳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信乾盛瑞丰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洺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夏万商大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盛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永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潘明欣、王雷(以下简称“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承诺:

(1)在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如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其因本次交易所获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2)在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如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十二个月或以上,其因本次交易所获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㈡履行情况

在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十二个月以上,其履行因本次交易所获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已依承诺履行,于2017年9月26日收市后履行完毕该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㈢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供销大集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供销大集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供销大集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结论性意见如下:

深圳市鼎发稳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洺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夏万商大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盛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永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潘明欣、王雷于2016年实施完毕的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形成的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持有可上市流通限售股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时做出的限售承诺,且不存在对公司的资金占用或公司对该等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解除限售数量符合有关规定,故供销大集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供销大集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

六、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