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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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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四十八)

2017-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ST 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163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

公告(四十八)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4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924,053.4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被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

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273例,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27,014.08万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简称:*ST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164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

公告(十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6)沪01民初178号、477号、651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31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1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7,006,974.6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被告大智慧于2015年5月1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智慧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分别于2017年3月23日、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大智慧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

大智慧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其中18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已卖出全部601519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并非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大智慧公司与立信所无需因系争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13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601519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二、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18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大智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3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2,575,645.64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三)驳回原告13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原告18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18名自然人负担。与原告13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大智慧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简称:*ST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16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

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董事一致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 7票同意,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7-167)。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简称:*ST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166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9月29日召开的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在2016年的审计工作中,立信所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2016年年审工作。公司董事会拟聘请立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立信所2017年度的审计费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519证券简称:*ST智慧公告编号:2017-167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0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0月18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华夏东路811号上海南青华美达酒店海景海怡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0月18日

至2017年10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2、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4)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4、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1)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4)法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5、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号码:021-33848922)。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6、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

邮编:200127 电话:021-20219261

传真:021-33848922

联系人:陈寅君、孙雨洁

7、登记时间:

2017年10月16日9:30—11:30、13:30—17:00。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指定的工作人员将对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个人股东的受托人、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出示和提供的证件、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形式审核,拟参会人员出示和提供的证件、文件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拟参会人员出示和提供的证件、文件部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参与现场投票。

2、鉴于股东大会资料于会议召开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全文披露,为提高会议效率并为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沟通互动提供较为充分的时间,本次股东大会议程将对议案采用宣读要点的方式进行简化。

3、本次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0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简称:*ST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168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2016年7月27日对该重大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