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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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公告编号:临2017-067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星期一)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8日—10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9:30—11:30及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7年10月8日15:00至2017年10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九里亭景兴工业园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707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在龙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8,562,58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099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8,543,58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08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0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362,58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受让宣城正海资本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基金份额的议案》

赞成为188,550,28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9935%;

反对为12,3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065%;

弃权为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350,282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99.8813%;反对12,3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1187%;弃权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议案二、《关于拟认购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定向发行股份的的议案》

赞成为188,550,28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9935%;

反对为12,3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065%;

弃权为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350,282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99.8813%;反对12,3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1187%;弃权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张斯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