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海航投资 公告编号:2017-063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0月1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9日-2017年10月10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15:00-10月10日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海航实业大厦16层海航投资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戴美欧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305,301,4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34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03,873,7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24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1,427,6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98%。
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1,431,1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1,427,6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9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柳思佳、冯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4,338,0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44%;反对963,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6840%;反对963,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7.31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柳思佳、冯雪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