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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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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7-121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0月1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15:00至2017年10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4层第5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执行董事余政先生。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年9月26日,公司股东合计38,232名。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9名,代表股份3,749,266,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540%,其中: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名,代表股份3,748,324,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359%。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名,代表股份941,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计22名,代表股份146,959,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8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黄小雨、韩骐瞳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拟向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债权融资计划发行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且议案(一)已经本次大会表决通过,故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关于境外附属公司中国泛海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通海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框架服务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所述事项系关联交易。表决时,参加现场会议的关联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泛海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卢志强、李明海、韩晓生、卢志壮、黄翼云、李能、刘洪伟、王辉等10名股东均进行了回避,具体情况见下: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关于境外全资子公司中泛集团有限公司为泛海控股国际金融发展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小雨、韩骐瞳。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