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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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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7-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B座))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面向合格投资者)

牵头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签署日:2017年10月11日

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除非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所用简称和相关用语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 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Building Material Company Limited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B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B座)

法定代表人:宋志平

成立日期:1985年6月24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539,902.6262万元

总股本:5,399,026,262.00股

股票简称及代码:中国建材[3323.HK]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钊新

联系电话:010-6813837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3495Y

公司网址:www.cnbmltd.com

经营范围: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新型房屋、水泥及制品、玻璃纤维及制品、复合材料及制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建筑材料的仓储、配送和分销;水泥、玻璃生产线的技术研发、工程设计与工程总承包;新型建筑材料的工程设计与工程总承包;与以上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承包境外建材、建筑和轻纺行业的工程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及工程;进出口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建筑材料

(二)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2017年3月2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局主席、总裁或财务总监,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发行额度范围内,决定公司发行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800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

2017年5月26日,发行人召开了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并授权董事会及/或其转授权人处理与发行公司债券相关的所有事宜,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局主席、总裁或财务总监决定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7年6月1日,发行人董事会转授权人士财务总监陈学安先生,签署了《关于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决定》。决定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含200亿元)可续期公司债券。

2017年8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554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含200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其中首期发行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债券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发行完毕,剩余额度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的发展状况和资金需求,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债券发行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期限及品种:本期债券分两个品种,品种一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品种二基础期限为5年,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

4、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10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40亿元。其中,品种一基础发行规模为5亿元;品种二基础发行规模为5亿元。

5、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在基础发行规模10亿元的基础上,在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上追加不超过40亿元的发行额度。

6、品种间回拨选择权:本期债券引入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回拨比例不受限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期债券发行申购情况,在总发行规模内(含超额配售部分)决定是否行使品种间回拨选择权。

7、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8、担保方式:本次债券无担保。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0、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品种一的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品种二的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11、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分两个品种,品种一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品种二基础期限为5年,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30 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12、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在付息日前5 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13、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向偿付顺序劣后于本期债券的证券进行任何形式的兑付;(3)减少注册资本。

14、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向偿付顺序劣后于本期债券的证券进行任何形式的兑付;(3)减少注册资本。

15、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16、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2)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工作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20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20个工作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20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17、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 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 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18、付息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

1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7年10月16日。

20、付息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将按照上交所和中证登的相关规定办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付息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21、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首个周期的付息日期为2018年至2020年间每年的10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品种二首个周期的付息日期为2018年至2022年间每年的10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2、本金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3、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联合信用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联合信用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25、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7、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本期债券拟向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29、配售规则: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进行: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

30、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31、拟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32、新质押式回购: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均为AAA,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发行人拟向上交所及债券登记机构申请新质押式回购安排。如获批准,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上交所及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33、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有息债务。

34、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银行账户:03003395118

35、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四)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1、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1日。

簿记建档日:2017年10月12日

发行首日:2017年10月13日。

网下发行期限: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6日。

2、本期债券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B座)

法定代表人:宋志平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B座)

联系人:陈钊新

电话号码:010-68138372

传真号码:010-68138388

邮政编码:100036

(二)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姜琪、赵宇驰、余朝锋、潘韦豪、蒋昱辰、张藤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联系电话:010-60833209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三)联席主承销商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可、潘学超、樊瀚元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2层

联系电话:010-65608310

传真:010-65608445

邮政编码:100010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夏坤、高博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44

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王小哈、彭文静、李嘉卿、蔡丹、殷柏林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6011号NEO大厦

联系电话:0755-88603888

传真:0755-88943886

邮政编码:518000

(四)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棕榈泉国际中心16楼、17楼

负责人:程守太

联系人:何燕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两江星界2幢10楼

联系电话:023-86961188

传真:023-86961199

邮政编码:401121

(五)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

执行事务合伙人:邱靖之

签字注册会计师:周百鸣、莫伟

联系人:李志鹏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12号楼

联系电话:010-88827733

传真:010-88018737

邮政编码:100048

(六)资信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38号爱俪园公寓508

法定代表人:李信宏

联系人:郑洁、陈芳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号PICC大厦12层

联系电话:18621568596、15210953671

传真:010-8517273

邮政编码:100022

(七)簿记管理人收款银行

账户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

银行账户:7116810187000000121

汇入行人行支付系统号:302100011681

联系人:姜琪、赵宇驰、余朝锋、潘韦豪、蒋昱辰、张藤一

联系电话:010-60833209

传真:010-60833504

(八)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丙12号1层、8层、9层、10层

联系人:赵权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丙12号8层

联系电话:010-57610163

传真:010-57610044

邮政编码:100022

(九)申请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总经理:黄红元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电话:021-68804232

传真:021-68802819

邮政编码:200120

(十)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负责人:聂燕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三、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期债券的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均视作同意由中信证券担任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且均视作同意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的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

(三)本期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均视作同意并接受公司为本次债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四)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四、发行人与有关机构及人员的利害关系

截至2017年7月21日,本次发行的牵头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专户、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均不持有中国建材(HK.3323)公司股票。截至2017年7月21日,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北新建材(SZ.000786)18,000股;信用融券专户持有北新建材(SZ.000786)600股;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累计持有北新建材(SZ.000786)20,107,947股。

除上述情形外,中国建材与本次发行有关的的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等实质性利害关系。

第二节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资信状况

一、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经联合信用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联合信用出具了《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该评级报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联合信用网站(http://www.lianhecreditrating.com.cn)予以公布。

二、信用评级报告的主要事项

(一)评级结论和标识含义

联合信用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表明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联合信用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表明本期债券信用质量极高,信用风险极低。

(二)评级报告的主要内容

联合信用对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评级反映了其作为中国最大的建材生产企业,其水泥产品、商品混凝土和石膏板产能均居世界首位;风机叶片产能居国内首位;玻璃纤维产能及玻璃和水泥工程服务规模世界领先,各主要业务板块经营规模大。同时,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玻璃和水泥工程服务提供商,行业地位突出,市场竞争优势显著。伴随业务规模扩大,公司近年来资产规模及所有者权益持续增长。联合信用同时也关注到在国内宏观经济下行背景下,水泥行业产能过剩、竞争激烈,以及公司债务负担较重、债务结构不尽合理等因素对公司信用状况带来的不利影响。

公司水泥产能布局已基本完成,未来投资将有所放缓,随着公司深度管理整合、风险防控加强、各版块转型升级,以及科技创新和产品创新的加强,公司有望保持稳健经营。联合信用对公司的评级展望为“稳定”。

基于对公司主体长期信用以及本次公司债券偿还能力的综合评估,联合信用认为,本次可续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极低。

1、优势

(1)公司是全国最大的建材生产企业,水泥、混凝土、石膏板等各主要产品产能世界领先,规模优势突出。

(2)通过资本运营及联合重组,公司已基本完成了水泥的产业布局,生产基地布局合理,产品品种齐全,经营模式成熟,竞争优势明显。

(3)公司依托自有矿山,石灰石自给程度较高,且绝大部分熟料生产线配有余热发电系统,部分电力供应可实现自给,具备较强的低成本优势。

(4)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是全国最大的综合性建材产业集团,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可以为公司提供多方面的支持。

2、关注

(1)近年来,水泥产品需求增速放缓,竞争激烈,行业整体产能过剩仍凸显。

(2)公司债务负担较重,短期债务占比高,短期偿付压力大,债务结构有待优化。

(3)受水泥行业景气度影响,公司收入规模有所波动,盈利能力有所波动,利润对营业外收入依赖程度较高;期间费用较高,费用控制能力有待提高。

(三)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监管部门和联合信用对跟踪评级的有关要求,联合信用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在每年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公告后的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应按联合信用跟踪评级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联合信用并提供有关资料。

联合信用将密切关注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状况,如发现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或本期债券相关要素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其存在或出现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联合信用将落实有关情况并及时评估其对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据以确认或调整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

如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跟踪评级资料及情况,联合信用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

联合信用对本期债券的跟踪评级报告将在本公司网站和交易所网站公告,且在交易所网站公告的时间不晚于在本公司网站、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同时,跟踪评级报告将报送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部门等。

三、发行人历史评级情况

2008年5月4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对发行人的首次主体评级为AA,评级展望为正面;根据中诚信国际于2009年3月10日出具的跟踪评级,中诚信国际将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调整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中诚信国际于2011年8月5日出具的跟踪评级,中诚信国际将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调整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2011年6月7日,大公国际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发行人的首次主体评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2013年9月18日,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资信”)对发行人的首次主体评级为AA。

2016年10月9日,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发行人的首次主体评级为AAA。

2017年7月2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发行人的首次主体评级为AAA。

表2-1 发行人主体历史评级情况

四、发行人资信情况

(一)发行人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

发行人资信状况良好,与多家银行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信贷业务关系,具有较强的间接融资能力。公司良好的还贷纪录以及高信用等级表明公司具有较强的间接融资能力。

截至2017年6月末,发行人在各银行的授信额度总计为2,381.44亿元,未使用额度858.11亿元,占授信总额的36.03%,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2-2 2017年6月末公司授信情况

单位:亿元

注:*由于发行人的授信银行较多,故除一些授信额度较大的银行单列以外,授信额度较小的银行用“其他”表示。

(二)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业务往来情况

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在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因未按期履行合同而遭受重大处罚及诉讼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商业信用良好。

(三)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情况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发行尚未偿付的直接债务融资余额为813亿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2-3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情况

(四)发行人前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6年9月,发行人本部公开发行50亿元公司债券,期限分别为3+2年期和5+2年期。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按照《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公司债务和调整债务结构。

2017年7月,发行人本部公开发行40亿元公司债券,期限分别为3+2年期和5+2年期。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按照《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即将到期的债券。

(五)本期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及占发行人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已公开发行的未兑付公司债券余额为127亿元。由于本期债券为可续期公司债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全部发行完毕后,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所有者权益,不计入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累计可续期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

(六)影响债务偿还的主要财务指标

表2-4 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合并报表口径)

注: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EBITDA=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5)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

(6)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

(7)利息偿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Building Material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表人:宋志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539,902.6262万元

实缴资本:人民币539,902.6262万元

设立(工商注册)日期:1985年06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3495Y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B座)

邮政编码:100036

信息披露负责人:陈钊新

电话号码:010-68138372

传真号码:010-68138388

互联网址:www.cnbmltd.com

经营范围: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新型房屋、水泥及制品、玻璃纤维及制品、复合材料及制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建筑材料的仓储、配送和分销;水泥、玻璃生产线的技术研发、工程设计与工程总承包;新型建筑材料的工程设计与工程总承包;与以上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承包境外建材、建筑和轻纺行业的工程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及工程;进出口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建筑材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批复》(国资改革[2004]1047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206号)及《关于设立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05]282号),由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以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为主体整体改制设立而成。设立时,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8,776.00万元,划分为138,77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已履行评估程序,其评估结果已在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发行人已履行验资程序,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A505051-1),各发起人对发行人的出资已全部缴足。

发行人于2005年3月28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成立,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注册号为100000100034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经国务院国资委于2005年5月22日《关于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05]513号)并经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2月6日《关于同意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国合字[2006]2号)批准,发行人首次在境外公开发行了752,334,000股H股,并于2006年3月23日获准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4月29日做出的《关于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468号),中国建材集团、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2,280.5031万股、5,079.488万股、778.6208万股、450.8万股、4.025万股国有股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H股后的股本增加情况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8月10日出具《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06]第01024号)验证。

首次公开发行H股并上市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变更为人民币2,071,700,000.00元,股份总数增至2,071,7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三)历次股权结构和股本变更

1、经发行人2007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以及发行人2007年6月15日召开的200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3日《关于同意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国合字[2007]25号)批准,发行人在境外首次增发149,749,187股H股(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减持的国有股配售相应的H股),并于2007年8月9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进行配售。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7年5月24日做出的《关于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7]446号),中国建材集团、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分别将其持有的发行人363.0027万股、808.5384万股、123.9392万股、0.6384万股(合计1,296.1187万股)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按本次发行上限13,678.8万股的10%扣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应划转的股份计算)。

(下转3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