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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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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7-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5 证券简称:登云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5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23,4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10月12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登云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6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3,00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95号文同意,公司股票于2014年2月1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69,000,000股,发行上市后的总股本为92,000,000股。

根据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已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未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92,000,0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国有股东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高科”)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国投高科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其所涉及承诺事项如下:

(一)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关于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减持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国投高科承诺:本公司在登云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登云股份的股票。本公司在所持登云股份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登云股份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登云股份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公司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本公司在所持登云股份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三年内,每年减持登云股份的股票不超过本公司上一期末所持登云股份股票总数的25%,并在登云股份上市后本公司持有登云股份股票比例在5%以上(含5%)时,在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持股意向和股份锁定承诺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登云股份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登云股份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登云股份所有。

(二)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除做出与上市公告书中一致的承诺外,国投高科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其他承诺包括:

1、关于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的全体股东就公司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承诺如下:若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存在需要补缴员工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要求公司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并对公司处以罚款的,承诺人将按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的持股比例负责承担该等费用及罚款,并保证今后不就此向公司进行追偿。

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国投高科于2011年2月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产品的业务或活动,并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制定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经营发展规划。

(三)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国有股东国投高科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关于禁售期的承诺,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股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相关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10月12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23,4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名,为法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说明: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应严格遵守作出的各项承诺以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股东已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登云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怀集登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