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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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58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8日以传真、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于2017年10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黄建军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议案》。

因合同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初95号),对上述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7-057)。

公司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初95号),董事会同意公司就该判决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一审判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59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就重大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上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就一审判决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

公司涉及的诉讼金额:四原告请求判令宏达股份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人民币496342200元后,向金鼎公司返还2003年至2012年违法获得的利润人民币1074102155.4元及计算至前述资金返还完毕之日的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截至2016年7月31日,宏达股份应返还利润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1620733822元);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9515771.9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4934150.5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决定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宏达股份”)。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涉及诉讼公告》(临2017-005)。

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初95号),上述判决书称“云冶集团等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并对该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在指定媒体披露《宏达股份关于重大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7-057)。

二、公司决定就一审判决上诉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初95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议案》。公司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初95号),董事会同意公司就该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一审判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在指定媒体披露《宏达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7-058)。

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截止2017年6月30日,金鼎锌业资产总额417,617.82万元,占公司2017年6月30日合并报表资产总额998,163.90万元的41.84%。2017年1-6月金鼎锌业实现营业收入113,901.53万元,占公司2017年1-6月合并报表营业收入213,781.15万元的53.28%;2017年1-6月金鼎锌业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3,079.39万元,占公司2017年1-6月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2,512.20万元的104.53%。

除金鼎锌业资产外,公司主要有本部的磷化工资产、有色冶炼资产和对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等的股权投资。

1、公司本部的磷化工资产经过近几年技术研发,基本上已完成磷化工产品的转型升级,产品盈利能力大幅提升。

2、本部的有色冶炼资产已完成设备更新升级改造和环保治理,目前,有色金属产品市场价格处于有利时期,公司本部有色金属产品产能正在逐步释放,将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3、公司持有四川信托22.1605%的股权,四川信托经营良好,盈利能力较强。

以上资产均能支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

公司决定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1日